-
前言
本标准中的
3.1.1< br>、
3.1.2
、
3.2.1
、
3.2.2
、
3.3
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标准。原标准
GB8282-2000
与本< br>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GB8282-2 000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自发布以来,在实践过程中,
临床上积累了新的 经验,科研又有新的进展,有必要加以修订。此次修订中除将急性皮肤损
伤的临床分度由三度改为四度外 ,对急性皮肤损伤的参考剂量和慢性皮肤损伤的年剂量以及
β
射线所致的皮肤损伤特点,也有较 多的修改和补充。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 br>本标准起草单位
:
上海医科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翁志根、刘雁玲、杨志祥、张鸿寿。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for radiation skin diseases
GBZ106-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所致急、慢性皮肤损伤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因电离辐射所致皮肤损伤的放射性工作人员。非职业性受照人员也可
参照本标准诊断和治疗。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acute radiation injuries of skin
身体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时间
(
数日
)
内多次大剂量
(X
、
γ
及
β
射线等
)
外照射所引起的
急性放射性皮炎及放射性皮肤溃疡。
2.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chronic radiation injuries of skin
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而来或由小剂量射线 长期照射
(
职业性或医源性
)
后引起
的慢性放射性皮炎及慢性放射性 皮肤溃疡。
2.3
放射性皮肤癌
skin cancer induced by radiation
1
在电离辐射所致皮肤放射性损害的基础上发生的皮肤癌。
3
诊断与处理
3.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
3.1.1
诊断标准
3.1.1.1
根据患者的职业史、皮肤 受照史、法定局部剂量监测提供的受照剂量及现场受照个
人剂量调查和临床表现,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诊断 。
3.1.1.2
皮肤受照后的主要临床表现和预后,因射线种类、照射剂量、剂 量率、射线能量、
受照部位、受照面积和身体情况等而异。依据表
1
做出分度诊断:
表
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分度诊断标准
分
度
Ⅰ
°
Ⅱ
°
Ⅲ
°
初期反应期
假愈期
2
~
6
周
1
~
3
周
数小时~
10
天
临床症状明显期
毛囊丘疹、暂时脱毛
脱毛、红斑
二次红斑、水泡
二次红斑、水泡、坏死、潰
疡
参考剂量,
Gy
≥
3
~
≥
5
~
≥
10
~
≥
20
~
红斑
红斑、烧灼感
红斑、麻木、搔
Ⅳ
°
痒、水肿、刺痛
3.1.1.3
最后诊断,应以临床症状明显期皮肤表现为主,并参考照射剂量值。
3.1.2
处理原则
立即脱离辐射源或防止被照区 皮肤再次受到照射或刺激。疑有放射性核素沾染皮肤
时应及时予以洗消去污处理。对危及生命的损害(
如休克、外伤和大出血
)
,应首先给以抢救
处理。
3.1.3
全身治疗
皮肤损 伤面积较大、较深时,不论是否合并全身外照射,均应卧床休息,给予全身
治疗。
3.1.3.1
加强营养,给予高蛋白和富含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的饮食。
3.1.3.2
加强抗感染措施,应用有效的抗生素类药物。
3.1.3.3
给予维生素类药物,如维生素
C
、
E
、< br>A
及
B
族。
3.1.3.4
给予镇静止痛药物。疼痛严重时,可使用度冷丁类药物,但要防止成瘾。
3.1.3.5
注意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必要时可输入新鲜血液。
3.1.3.6
根据病情需要,可使用各种蛋白水解酶抑制剂、自由基清除剂和增加机体免疫 功能
的药物,如超氧化物歧化酶
(SOD)
、甲
2
-
巨球蛋 白
(
α
2
M)
、丙种球蛋白制剂等。
3.1.3.7
必要时,可使用活血化瘀,改善微循环的药物,如复方丹参、低分子右旋糖酐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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