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疗的功效-
妇女保健管理规范
为规范妇女保健工作,
保障母婴安 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 办法》
和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 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
42
天的妇 女及胎
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
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
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
会诊网
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 一管理。
(三)
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
妇产科、
儿科等相关学科专 家组成的孕产期保
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
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
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
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
组织制订孕产期 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
定期进行质量检
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
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 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 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
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
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 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
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 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
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
组 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
推广适宜技术,
组织对专业人
员的考核。
(五)
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
制订健康教育计划,
开< br>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 计、分析、
上报等工作。
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
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及上
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 、技术规范,为辖
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
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
42
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
孕 产妇的专案管理。
(二)
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妇死亡和围
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
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 。
(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
(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 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辅助科室
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组,承担辖区危 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六)
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 村、
社区卫生服务站妇
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举行专业培训,
并指导工作。
负责对 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
合格证书进行接生员的接生技术指导。
(七)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1.
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的健康教 育,
动员督促怀孕妇女于孕
12
周前到医疗保健
机构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 、定期接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
42
天健康检
查。协助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 危孕产妇管理,做好产后访视。
2.
负责收集辖区内妇女妊娠、婴儿出生、孕产妇死 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
死亡及出生缺陷的有关数据,定期向乡
(
镇
)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3.
按时参加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 br>汇报孕产妇管理工作情况,
学习
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部分
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的全程系列保健服务。
一、孕前保健
孕前保健是指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以健康教育与咨询、
孕前 医学检查、
健
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系列保健服务。
二、孕期保健
孕期保健是指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至临产前,
为孕妇及胎儿提 供的系列保健
服务。
对妊娠应当作到早诊断、
早检查、
早保健。
尽早 发现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
及早干预。开展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一)孕 期保健内容。
孕期保健内容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指导、全身体格
检查、产科检查及辅助检查。 其中辅助检查包括基本检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
基本检查项目为保证母婴安全基本的、
必要的 检查项目,
建议检查项目根据当地
疾病流行状况及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各孕期保健要点提供其
他特殊辅助检查项目。
(二)孕期检查次数。
孕 期应当至少检查
5
次。其中孕早期至少进行
1
次,孕
中期至少
2
次(建议分别在孕
16-20
周、孕
21-24
周各进行
1
次),孕晚期至少
2
次
(其中至少在孕
36
周后进行< br>1
次),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三)
初诊和复诊内容 。
依据孕妇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期检查的时机,
孕
期保健分为初诊和复诊。
1.
初诊。
(
1
)确定妊娠和孕周,为每位孕妇建立孕产 期保健卡(册),将孕妇纳入
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
(
2
)详细询 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生育史、避孕史、
个人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
(
3
)测量身高、体重及血压,进行全身体格检查。
(
4
)孕早期进行盆腔检查。孕中期或孕晚期初诊者,应当进行阴道检查,
同时进行产科 检查。
(
5
)辅助检查。
基本检查项目:血常规、血型 、尿常规、阴道分泌物、肝功能、肾功能、乙
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建议检查项目:
血糖测定、
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
沙眼衣原体及淋球菌 检测、
心电图等。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辅助检查项目。
2.
复诊。
(
1
)询问孕期健康状况,查阅孕期检查记录及辅助检查结果。
(
2
)进行体格检查、产科检查(体重、血压、宫高、胎心、胎位等)。
< br>(
3
)每次复诊要进行血常规、尿常规检查,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辅助检
查项 目。
(
4
)进行相应时期的孕期保健。
(四)确定保健重点。
根据妊娠不同时期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
合并症、< br>并发症及胎儿发育等情况,
确定孕期各阶段保健重点。
【孕早期】(妊娠
12
+6
周前)
1.
按照初诊要求进行问诊和检查。
2.
进行保健指导,包括讲解 孕期检查的内容和意义,给予营养、心理、卫生
(包括口腔卫生等)
和避免致畸因素的指导,< br>提供疾病预防知识,
告知出生缺陷
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的意义和最佳时间等。
3.
筛查孕期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并进行专案管理。对有合并症、并发
症的孕妇 及时诊治或转诊,必要时请专科医生会诊,评估是否适于继续妊娠。
【孕中期】(妊娠
13-27
+6
周)
1.
按照初诊或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
2.
了解胎动出现时间,绘制妊娠图。
3.
筛查胎儿畸形,
对需要做产前诊断的孕妇应当及时转到具有产前诊断资质
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
4.
特殊辅助检查。
(
1
)基本检查项目:妊娠
16-24
周超声筛查胎儿畸形。
(
2
)
建议检查项目:
妊娠
16-20
周知情选择进行唐氏综合症筛查;
妊娠
24-28< br>周进行妊娠期糖尿病筛查。
5.
进行保健指导,
包括提供营养、心理及卫生指导,
告知产前筛查及产前诊
断的重要性等。提倡适量运动,预防及纠正贫血。 有口腔疾病的孕妇,建议到口
腔科治疗。
6.
筛查危险因素,对发现的高危 孕妇及高危胎儿应当专案管理,进行监测、
治疗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必要时转诊。
【孕晚期】(妊娠
28
周及以后)
1.
按照初诊或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
2.
继续绘制妊娠图。< br>妊娠
36
周前后估计胎儿体重,
进行骨盆测量,
预测分娩
方式 ,指导其选择分娩医疗保健机构。
3.
特殊辅助检查。
(
1
)基本检查项目:进行一次肝功能、肾功能复查。
(
2
)建议检查项目:妊娠
36
周后进行胎心电子监护及超声检查等。
4.
进行保健指导,包括孕妇自我监测胎动,纠正贫血,提供营养、分娩前心
理准备、
临产先兆症状、
提倡住院分娩和自然分娩、
婴儿喂养及新生儿护理等方
面的指导。< br>
5.
筛查危险因素,
发现高危孕妇应当专案管理,
进行监测、
治疗妊娠合并症
及并发症,必要时转诊。
三、分娩期保健
分娩 期应当对孕产妇的健康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动态评估,
加强对孕产妇与
胎儿的全产程监护,积极 预防和处理分娩期并发症,及时诊治妊娠合并症。
(一)全面了解孕产妇情况。
1.
接诊时详细询问孕期情况、既往史和生育史,进行全面体格检查。
2.
进行胎位、胎先露、胎心率、骨盆检查,了解宫缩、宫口开大及胎先露下
降情况。
3.
辅助检查。
(
1
)全面了解孕期各项辅助检查结果。
(
2
) 基本检查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凝血功能。孕期未进行血型、肝肾
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 测者,应进行相应检查。
(
3
)建议检查项目:孕期未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 者,入院后应进行检测,
并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其他检查项目。
4.
快速 评估孕妇健康、
胎儿生长发育及宫内安危情况;
筛查有无妊娠合并症
与并发症,
以及胎儿有无宫内窘迫;
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影响阴道分娩的因素;
接
诊的医疗保健机 构根据职责及服务能力,
判断能否承担相应处理与抢救,
及时决
定是否转诊。
5.
及早识别和诊治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
加强对高危产妇的监护,
密切监护
产妇生命体征,及时诊治妊娠合并症,必要时转诊或会诊。
(二)进行保健指导。
1.
产程中应当以产妇及胎儿为中心,
提供 全程生理及心理支持、
陪伴分娩等
人性化服务。
2.
鼓励阴道分娩,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预。
(三)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全产程监护。
1.
及时识别和处理难产。
(
1
)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正 确绘制和应用产程图,尽早发现产程异常并及
时处理。无处理难产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转诊 。
(
2
)在胎儿娩出前严格掌握缩宫素应用指征,并正确使用。
(
3
)正确掌握剖宫产医学指征,严格限制非医学指征的剖宫产术。
2.
积极预防产后出血。
(
1
)对有产后出血危险因素的 孕产妇,应当做好防治产后出血的准备,必
要时及早转诊。
(
2
)胎儿娩出后应当立即使用缩宫素,并准确测量出血量。
(< br>3
)正确、积极处理胎盘娩出,仔细检查胎盘、胎膜、产道,严密观察子
宫收缩情况。< br>
(
4
)
产妇需在分娩室内观察
2
小时,
由 专人监测生命体征、
宫缩及阴道出血
情况。
(
5
)发生产 后出血时,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处理,严格执行产后出血
的抢救常规及流程。若无处理能力,应当及 时会诊或转诊。
3.
积极预防产褥感染。
(
1
)助产过程中须严格无菌操作。进行产包、产妇外阴、接生者手和手臂、
新生儿脐带的消毒。
(
2
)对有可能发生产褥感染的产妇要合理应用抗生素,做好产褥期卫生指
导 。
4.
积极预防新生儿窒息。
(
1
)产程中密切监护胎儿,及时发现胎儿窘迫,并及时处理。
(
2
)胎头娩出后及时清理呼吸道。
(
3
)及早发现新生儿窒息,并及时复苏。
(
4
)
所有助产人员及新生儿科医生,
均应当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
每次助产均须 有
1
名经过新生儿窒息复苏培训的人员在场。
(
5
)新生儿窒息复苏器械应当完备,并处于功能状态。
5.
积极预防产道裂伤和新生儿产伤。
(
1
)正确掌握手术助产的指征,规范实施助产技术。
(
2
)认真检查软产道,及早发现损伤,及时修补。
(
3
)对新生儿认真查体,及早发现产伤,及时处理。
6.
在不具备住院分娩条件的地区,
家庭接生应当由医疗保健机构派出具有执
业资质的医务人员或 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接生员实施。
家庭接生
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助产技术规范,实 施消毒接生,对分娩后的产妇应当观察
2-4
小时,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与当地医疗保健 机构联系并进行转诊
(家庭接生基本要
求见附件
1
)。
四、产褥期保健
(一)住院期间保健。
1.
产妇保健。
(
1
)正常分娩的产妇至少住院观察24
小时,及时发现产后出血。
(
2
)加强对孕产期合并症和并发症的产后病情监测。
(
3
)创造良好的休养环境,加强营养、心理及卫生指导,注意产妇心理健
康。
(
4
)做好婴儿喂养及营养指导,提供母乳喂养的条件,进行母乳喂养知识
和技能、 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及产后避孕指导。
(
5
)产妇出院时,进行全面健 康评估,对有合并症及并发症者,应当转交
产妇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实施高危管理。
2.
新生儿保健。
(
1
)新生儿出生后
1
小时内,实行早接触、早吸吮、早开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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