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牛高钙奶-
艾梅乙流程
附件
1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流程
孕
产
妇
结合
孕
产
期
保
健
,
提
供
艾滋
病
、
梅
毒
、
乙
肝
检
测及
咨
询
服
务
孕
期
艾
滋
病感
染
孕
产
妇
梅
毒
感
染孕
产
妇
乙
肝
病
毒
感
染
孕产
妇
未
感
染
孕
产
妇
常
规孕
产
期
保
健
服
务
定
期
检测
应
用
抗
病
毒
药
物
预
防机
会
性
感
染
定
期
随
访
规
范
治
疗
定
期
随
访
疾
病治
疗
监
测
肝
功
能
定
期
随访
产
时
产
妇
应
用
抗
病
毒药
物
住
院
分
娩
、
安
全
助产
服
务
产
后
产
妇
应
用
抗病
毒
药
物
儿
童
应
用
抗
病毒
药
物
喂
养
指
导
与
支
持定
期
随
访
与
检
测
预
防
机会
性
感
染
提
供
转
介
服
务
儿
童
预
防
性
治
疗
定
期随
访
检
测
先
天
梅
毒
治
疗儿
童
注
射
乙
肝
疫
苗
、
乙肝
免
疫
球
蛋
白
常
规
产
后保
健
及
儿
童
保
健
服
务
、关
怀
支
持
服
务
图
1.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流程
孕
期
未
接
受
HIV
抗
体
检
测
的
临
产
产
妇
主
动
提
供
相
关
检
测
信
息
,
采
集
血
样
本
同
时
用
两
种
不
同
原
理
或
不
同
厂
家
生
产
的
快
速
检
测
试
剂
进
行
HIV
抗
体
筛
查
试
验
两
种
均
阴
性
反
应
报
告
“
HIV
抗
体
阴
性
”< br>检
测
后
咨
询
、
指
导
常
规< br>助
产
及
服
务
一
阴
一
阳
或< br>两
种
均
阳
性
反
应
检
测
后< br>咨
询
,
知
情
选
择
干
预
措< br>施
临
产
后
及
时
应
用
抗
艾< br>滋
病
病
毒
药
物
;
适
宜
的< br>安
全
的
助
产
服
务
尽
早
进< br>行
确
认
试
验
,
及
时
获
得< br>检
测
结
果
产
后
暂
时
未
得< br>到
确
认
试
验
结
果
或
确
认< br>试
验
结
果
为
“
不
确
定
”< br>阳
性
报
告
“
HIV
抗
体
阳
性
”
提
供
咨
询
继
续
提
供
干
预
服
务
所
生
新
生
儿
特
别
护
理
、
应
用
抗
病
毒
药
物
;
喂
养
指
导
、
营
养
咨
询
等
阴
性
报
告
“
HIV
抗
体阴
性
”
提
供
咨
询
终
止
干预
不
确
定
分
娩
前
快
速
检测
结
果
为
一
阴
一
阳
者
用高
特
异
性
ELISA
试
剂
再
次
检
测
阴
性
反
应
阳
性
反
应
分
娩
前
快
速
检
测
结
果
两
种
均
阳
性
者
提
供
咨
询
,
继
续
随
访
,
4
周
后
再
次
进
行
确
认
试
验
#
提
供
咨
询
终
止
干
预
提
供
咨
询
继
续
提
供
干
预
服
务
尽
早
获
得
检
测
结
果
感
染
妇
女
纳
入
当
地
艾
滋
病
防
治
系
统
所
生
儿
童
继
续
随
访
、
进
行
艾
滋
病
相
关
检
测
说
明
:
#
再
次
确
认
结
果
阴
性报
告
“
阴
性
”
,
结
果
阳性
报
告
“
阳
性
”
,
结
果仍
为
“
不
确
定
”
继
续
随访
,
4
周
后
再
次
进
行
确
认
试
验
;
仍
为
不
确
定
结
果
,
报
告
“
阴
性
”
。
必
要
时
可
进
行
HIV
核
酸
检
测
作
为
辅
助
诊
断
。
图
3
产时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
(适用于孕期未接受
HIV
检测的产妇)
附件
3
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
接
受初
次
产
前
保
健
的
孕
产
妇采
用
非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血
清
学
试
验
(
如
RPR
或
T RUST
等
)
阴
性
反
应
报
告
“< br>非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br>学
试
验
”
阴
性
阳
性
反
应< br>选
用
一
种
梅
毒
筛
查
试
验< br>进
行
筛
查
采
用
梅
毒
螺
旋< br>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
如< br>TPPA
、
ELISA
或
快
速
试
验
等
)
阳
性
反
应
阴
性
反
应
报
告
“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
阴
性
采
用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进
行
复
检
阴
性
反
应
阳
性
反
应
采
用
非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进
行
复
检
阳
性
反
应
阴
性
反
应
既
往
感
染
梅
毒
极
早
期
梅
毒
部
分
晚
期
梅
毒
立
即
给
予
孕
妇
一
个
疗
程
的
治
疗
每
月
进
行
非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检
测
连
续
三
个
月
三
次
检
测
结
果
均
为
阴
性
孕
产
妇
按
照
未
感
染
梅
毒
处
理
孕
产
妇
按
照
未
感
染
梅
毒
处
理
诊
断
梅
毒
感
染
出
现
1
次
阳
性
结
果
孕
产
妇
按
照
未
感
染
梅
毒
处
理
给
予
两
个
疗
程
的
规
范
治
疗
;
进
行
非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定
量
检
测
和
随
访
继
续
进
行
常
规
产
前
保
健
住
院
分
娩
,
产
时
安
全
助
产
;
所
生
儿
童
按
要
求
处
理
继
续
进
行
常
规
产
前
保
健
图
4.
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
附件
4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
抗艾滋病病毒用药方案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的应用可分为预防 性抗病
毒用药方案和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
I
期或
II
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
CD4
T
淋巴细胞计数
>350/mm+
3
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
建议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
对处于艾滋病临床Ⅲ期或Ⅳ期,
CD4
T
淋巴细胞计数≤
350/mm
的艾滋病
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
一、预防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一)孕产妇预防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1.
孕期和分娩时。
从妊娠
14
周或
14
周后发现艾滋病感染后尽早开始服用齐多
夫定(
AZT
)
300mg +
拉米夫定(
3TC
)
150mg +
洛匹那韦
/
利托那
韦
(
克
力
芝
)
(
LPV/r
)
400/100mg
,
每
天
2
次
;
或
者
AZT300mg+3TC150mg
,每天
2
次,依非韦伦(< br>EFV
)
600mg
,每天
1
次,直至分娩结束。
2.
分娩后。
若选择人工喂养,
产妇可在分娩结束后停止抗病毒药 物的应
用;
若选择母乳喂养,
产妇持续应用抗病毒药物至停止母乳喂养
后1
周。
(二)婴儿应用抗病毒药物。
+
3
婴儿可以选择应用以下两种抗病毒药物方案中的任一种。
< br>1.
奈韦拉平
(
NVP
)
方案
:
新生儿出生 体重≥
2500g
,
服用
NVP
15mg
(
即混 悬液
1.5ml
)
,
每天
1
次;
出生体重<
2500g
且≥
2000g
,
服用
NVP
10mg(即混悬液
1.0ml
)
,
每天
1
次;
出生体 重<
2000g
,
服用
NVP
2mg/kg
(即混悬液< br>0.2ml/kg
)
,
每天
1
次;
至出生后
4
~
6
周。
2.
齐多夫定(
AZT
)方案
:
新生儿出生体重≥
2500g
,服用
AZT 15mg
(即混悬液< br>1.5ml
)
,每天
2
次;出生体重<
2500g
且
≥
2000g
,服用
AZT 10mg
(即混悬液
1.0m l
)
,每天
2
次;出生
体重<
2000g
,服用< br>AZT 2mg/kg
(即混悬液
0.2ml/kg
)
,每天
2
次;至出生后
4
~
6
周。
无论婴儿选择哪种抗 病毒药物,都应在出生后尽早(
6
~
12
小时内)开始服用。
(三)
孕期没有接受
HIV
检测,
临产时才发现艾滋病感染的
孕 产妇。
1.
选择人工喂养者。
(
1
)产妇:
服用单剂量
NVP 200mg
,及
AZT 300mg + 3TC
150mg
,每天
2
次,至分娩结束;产后继续服用
AZT
300mg
+
3TC
150mg
,每天
2
次,连续服用
7
天。
(
2
)婴儿:出生后尽早(
6
~
12
小时内)服用单剂量
NVP
2mg/kg
(即混悬液
0.2ml/kg
)
,同 时服用
AZT 4mg/kg
(即混悬
液
0.4ml/kg
)
,
每天
2
次,
至出生后
4
~
6
周。或出生后尽早
(
6
~
12
小时内)服用
NVP
,出生体重≥
2500g
,服用
NVP
15mg
(即混
悬液
1.5ml
)
,
每天
1
次;
出生体重 <
2500g
且≥
2000g
,
服用
NVP
10 mg
(即混悬液
1.0ml
)
,
每天
1
次;
出生体重<
2000g
,
服用
NVP
2mg/kg
(即 混悬液
0.2ml/kg
)
,每天
1
次;至出生后
4
~
6
周。
2.
选择母乳喂养者。
可以选择应用以下两种抗病毒药物方案中的任一种。
(
1
)产妇: 服用
AZT+3TC+LPV/r
或
AZT+3TC+EFV
(用法及
剂量同上)
,至停止母乳喂养后
1
周。
婴儿:出生后尽早(6
~
12
小时内)服用
NVP
,每天
1
次,< br>至出生后
6
周(用量同前)
。
(
2
)产妇:
服用单剂量
NVP 200mg
,及
AZT 300mg + 3TC
150mg
,每天
2
次,至分娩结束;产后继续服用
AZT
300mg
+
3TC
150mg
,每天
2
次,连续服用
7
天。
婴儿:出生后尽早(
6
~
12
小时内)服用
NVP
,每天
1
次,
至母乳喂养停止后
1
周
(对于产后才发现的感染产妇 ,
产妇可暂
不用抗病毒药物,婴儿采用此方案)
。
二、治疗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一)孕产妇治疗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尽早开始服用
AZT
300mg
+
3TC
150mg
,
每天
2
次,
EFV
600mg,
每天
1
次;或者
CD4
T
淋巴细胞计数
<2 50/mm
时,还可以选择尽
早服用
AZT 300mg +3TC 150mg +NVP 200mg
,每天
2
次。
(二)婴儿应用抗病毒药物。
婴儿可以选择应用以下两种抗病毒药物方案中的任一种。
方案
:
新生儿出生体重≥
2500g
,服用
NVP 15mg
(即
+
3
混悬液
1.5ml
)
,每天
1
次;出生体重<
2500g
且≥
2000g
,服用
NVP
10mg
(即混悬液
1.0ml
)
,每天
1
次;出生体重<
2000g
,服
用
NVP
2mg/kg
(即混悬液
0.2ml/kg
)
,每天
1
次;至出生后4
~
6
周。
方案
:
新生儿出生体重≥
2500g
,服用
AZT 15mg
(即
混悬液
1.5ml
)
,每天
2
次;出生体重<
2500g< br>且≥
2000g
,服用
AZT
10mg
(即混悬液
1.0ml
)
,每天
2
次;出生体重<
2000g
,服用
AZT
2mg/kg
(即混悬液
0.2ml/kg
)
,每天
2
次;至出生后
4
~
6
周。
无 论婴儿选择哪种抗病毒药物,都应在出生后尽早(
6
~
12
小时内)开始服用 。
附件
5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及
服务流程
新生儿护理、应用抗病毒药物、对家长进行喂养指导、营养咨询等、定 期随访、
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新生儿
体格检查及生长发育监测
出生后
6
周县级妇幼保健机构采集第一份血样本、制备成滤纸片 干血斑(
DBS
)
将干血斑滤纸片直接送 省
CDC
性病艾滋病防治研究所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进行早
期诊断检测(邮寄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八鸽岩路
73
号省
CDC
艾防所,王丁力
收
,
联
系
电
话
:
,
邮< br>箱
:
gzhivpt@
和
gz_yfmycb2008@
,< br>将标本送检单电子版发到上面的两个邮箱,
纸质送检表
(加
盖送检单位公章)随干血斑滤纸片邮寄到上面的地址。
)
阳性反应
阴性反
应
尽快采集第二份
婴儿满三个月,再次采集血样本,送
血样本,送检
阴性反应
检
呈
阳
性
反
应
阳性反应
阴性反应
阳
性
反
应
报告“婴儿
HIV
感染早期诊断检
阴性反应
测结果阳性”
尽快再次采集血样
报告“婴儿
HIV
感
染早期诊断检测结
本,送检
果阴性”
诊断儿童
HIV
感染,
提
按照未感染儿童处
供转介服务,
随访并监
理,
继续提供儿童保
图
5.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及服务流程
附件
6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抗体
检测及服务流程
艾
滋
病
感
染
产
妇
所
生
儿
童
新
生
儿
护
理
、
应
用
抗
病
毒
药
物
对
家
长
进
行
喂
养
指
导
、
营
养
咨
询
等
定
期
随
访
、
体
格
检
查
及
生
长
发
育
监
测
未
接
受
早
期
诊
断
检
测
、
感
染
状
态
不
明
确
者
12
个
月
进
行
HIV
抗
体
筛
查
*
试< br>验
阴
性
反
应
用
另
一
种
不< br>同
原
理
或
不
同
厂
家
生
产< br>的
筛
查
*
试
剂
再
次
检
测< br>阴
性
反
应
阳
性
反
应
18
个
月
时
再
进
行
HIV
抗
体
筛
查
*
试
验
阴
性
反
应
用
另
一
种
不
同
原
理
阴
性
或
不
同
厂
家
生
产
的
阳
性
反
应
反
应
筛
查
*
试
剂
再
次
检
测
阳
性
反
应
阳
性
反
应
确
认
试
验
阴
性
阳
性
不
确
定
报
告
“
HIV
抗
体
阴
性
”
报< br>告
“
HIV
抗
体
阳
性
”
提
供
咨
询
,
继
续
随
访
,
4
周
后
再
次
进
行
确
认
试
验
#
排
除
儿
童
HIV
感
染
常
规儿
童
保
健
随
访
诊
断
儿
童HIV
感
染
提
供
转
介
服
务
随
访
并
监
测
病
情
说
明
:
*
筛
查
试
验
包
括
快
速
检
测
、
酶
联
免
疫
吸
附
试
验
(
ELISA
)
、
明
胶
颗
粒
凝
集< br>试
验
(
PA)
等
#
再
次
确
认
结
果
阴
性
报
告
“
阴
性
”
,
结
果
阳
性
报
告
“
阳
性
”
,
结
果
仍
为
“
不
确
定
”
继
续
随
访
,
4
周
后
再
次
进
行
确
认
试
验
;
仍
为
不
确
定
结
果
,
报
告
“
阴
性
”
。
必
要
时
可
进
行
HIV
核
酸
检
测
作
为
辅
助
诊
断
。
图
6.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
附件
7
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治疗方案
一、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方案
(一)推荐方案。
1.
普鲁卡因青霉素
G
,
80
万单位
/
日,肌内注射,连续
15
日;
2.苄星青霉素
240
万单位,分两侧臀部肌内注射,每周
1
次,
共
3
次。
(二)替代方案。
1.
若没有青霉素,
可用头孢曲松,
1
克
/
日,
肌内注射或静脉
给药, 连续
10
天;
2.
青霉素过敏者:
可用红霉素治疗(禁用四环素、
多西环素)
,
红霉素
500mg
,每日
4
次,口服,连服
15
天。
二、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的预防性治疗方案
出生后应用苄星青霉素
G
,
5
万单位
/
公斤体重,分双臀肌肉
注射。
三、先天梅毒患儿的治疗方案
(一)脑脊液正常者。
苄星青霉素
G
,
5
万单位
/
公斤,
1
次注射(分两侧 臀肌)
。
(二)脑脊液异常者。
水剂青霉素
G
,
每日
5
万单位
/
公斤,
分
2
次静脉滴注 ,
连续
10
~
14
天;
或普鲁卡因青霉素
G
,
每日
5
万单位
/
公斤,
肌注,
连续
1 0
~
14
天。如无条件检查脑脊液者,可按脑脊液异常者治疗。
附件
8
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与先天梅毒
感染状态监测
梅毒
感
染
产
妇
所
生
新
生
儿母
毒
治
非
娩
亲
治
疗
青
前孕
期
没
有
接
受
过
规
范
性梅
疗
的
新
生
儿
应
进
行
预防
性
,
特
别
是
母
亲
妊
娠期
应
用
霉
素
方
案
治
疗
或母
亲
在
分
1
个
月
内
才
进行
梅
毒
治
疗
者
根
据
母
亲孕
期
治
疗
情
况
予
以
预
防性
治
疗
没
有
条
件
进
行
梅毒
螺
旋
体
暗
视
野
检
查
或梅
毒
螺
旋
体
IgM
抗
体
检
测
有
条
件
进
行
梅
毒
螺
旋
体
暗
视
野
检
查
或
梅
毒
螺
旋
体
IgM
抗
体
检
测
阴
性
反
应
阳
性
反
应
采
集
新
生
儿
静
脉
血
,
进
行
非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
定
量
检
测
阴
性
反
应
阳
性
反
应
滴
度
<
母
亲
滴
度
的
4
倍
,
无
临
床
症
状
滴
度
<
母
亲
滴
度
的
4
倍
,
有
梅
毒
感
染
的
临
床
症
状
滴
度
≥
母
亲
滴
度
的
4
倍
,
无
论
有
无
临
床
症
状
给
予
儿
童
预
防
性
治
疗
每
3
个
月
进
行
非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
定
量
检
测
观
察
临
床
症
状
给
予
儿
童
规
范
治
疗
和
随
访
18月
龄
后
进
行
梅
毒
螺
旋
体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检
测
任何
一
次
滴
度
不
下
降
或
反而
上
升
,
结
合
临
床
症
状进
行
诊
断
阴
性
反
应
阳
性反
应
连
续
2
次
结
果
阴
性6
月
龄
后
未
转
阴
,
始
终维
持
在
低
滴
度
水
平
每
3个
月
进
行
梅
毒
螺
旋
体
抗原
血
清
学
试
验
检
测
#
任何
一
次
转
阴
,
停
止
检
测18
月
龄
后
仍
为
阳
性
诊
断< br>先
天
梅
毒
感
染
排
除
先
天< br>梅
毒
感
染
,
停
止
观
察
上< br>报
先
天
梅
毒
报
告
卡
,
提< br>供
规
范
治
疗
、
随
访
及
转< br>介
服
务
说
明
:
*
非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包
括
RPR
、
TRUST
等
方
法
。
#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血
清
学
试
验
包
括
TPPA
、
TPHA
及
应
用
该
原
理
的
快
速< br>检
测
等
方
法
。
图
7.
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及先天梅毒感染状态监测图
附件
9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
一、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
实施单位
目标人群
填
报
表
格
上报流程
填写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婚前保健
婚
门诊咨询检测登记。
婚
前
保
上报表格:
表
1-
Ⅰ、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
前
报表(婚前保健机构填写)
提
产科门诊(孕期保健门诊)和产科病
所
有
孕
供
房分别填写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
孕
母婴传播咨询检测登记。上报表格:
上报系列个案卡:
产
艾
滋
表
3-
Ⅰ、艾 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
/
婚
检妇女登记卡(保密)
期
表
3-
Ⅱ、
艾滋病病毒 感染孕产妇妊娠
病
、
梅
及所生婴儿登记卡(保密)
表
3-
Ⅲ、
艾滋病 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
生儿童随访登记卡(保密)
乡
县
上报月报表:
表
1-
Ⅲ、
预防艾滋 病母婴传播工作月
镇
级
非
住
院
报表
表< br>2-
Ⅱ、
预防梅毒、
乙肝母婴传播工
卫
妇
分
娩
产
作月报表
(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填
报表
及
系
列
个
案
登
记
卡
,经
县
级
、
地
县
级
妇
幼
保健
机
构
整
理
汇
总
、
上
报月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心
卫
生
部
妇
幼
保
健
二、
预防艾滋病、
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时限及要求
(一)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表
1
、
表
1-
Ⅰ、表
1-
Ⅱ、表
1-
Ⅲ,表
2
、表
2-
Ⅰ、表
2-
Ⅱ)
。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于每月
1
日前将上月预防艾滋病、梅毒和
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本机构填写部分)上报至本辖区的 县
(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整理、汇总
和逐级审核后,形成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汇总)表”
(表
1
)及“预防梅毒、乙 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汇总)表”
(表
2
)
,县级于每月
3
日之前将纸质和网络报表报送到达地级妇幼保健
机构,地级于每月
6
日之前将纸质和 网络报表报送到达省级妇幼保
健机构,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于每月
8
日前将汇总数据报省 卫生厅妇
社处,
15
日前将纸质和网络报表前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
幼保健中心。
(二)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系列个案登记卡
艾 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
/
婚检妇女基本情况登记卡(表
3
–Ⅰ)
应于获 得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
/
婚检妇女确认试验阳性结果后
5
日内填报。对既往 已确认感染者,本次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中
了解其感染状态后
5
日内填报。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妊娠及所生婴儿登记卡(表
3
–Ⅱ)应
于艾滋病病 毒感染孕产妇出现妊娠结局或产褥期(分娩至
42
日)
后
5
日内填报 。
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表
3
–Ⅲ)应分
别 于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满
1
、
3
、
6
、
9
、
12
、
18
个月后
5
日内填报。
17
梅毒感染孕产妇登记卡
(表
4
–
I
)
应 于孕产妇诊断为梅毒感染
后
5
日内填报。
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 童随访登记卡(表
4
–
II
)应于梅毒
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死亡、诊断 先天梅毒感染或排除梅毒感染后
5
日
内填报。如梅毒感染孕产妇自然流产、人工终止妊 娠、死亡或确定
失访,或者所生儿童满
18
月龄后确定失访,应在其后
5日内填报。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和(或)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各类个案登记卡
填报后
3
日内,完成纸质审核上报和网络代报、审核。地级妇幼保
健机构和(或)卫生行政部 门在随后的
5
日内完成纸质审核上报和
网络审核上报。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卫生行政部 门在随后的
7
日内
完成纸质审核上报和网络审核上报。
各级医疗卫 生机构(含乡级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各级妇幼
保健机构负责将相关的原始登记、月报表及系列个案登 记卡留存备
案。
18
三、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
表
1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汇总)表
(由妇幼保健机构汇总)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年
月
编号
项
目
人数
指标说明
男
接受婚前保健人数
女
男
婚
接受艾滋病咨询人数
女
前
由表
1
–
Ⅰ
汇总获得。
保
男
接受
HIV
抗体检测人数
健
女
男
HIV
抗体阳性人数
女
接受初次产前保健的孕妇数
孕
接受艾滋病咨询孕妇数
期
接受
HIV
抗体检测孕妇数
HIV
抗体阳性孕妇数
住院分娩产妇数
孕期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
孕期接受
HIV
抗体检测产
妇数
由表
1
–
Ⅱ
汇总获得。
住
仅产时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
院
仅产时接受
HIV
抗体检测产妇数
分
仅产时
HIV
抗体检测阳性产妇数
娩
HIV
抗体阳性产妇总数
住院分娩活产数
HIV
抗体阳性产妇所娩活产数
非住院分娩产妇数
孕期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
非
孕期接受
HIV
抗体检测产妇数
住
仅产时接受
HIV
抗体检测产妇数
院
仅产时
HIV
抗体检测阳性产妇数
分
由表1
–
Ⅲ
汇总获得。
HIV
抗体阳性产妇数
娩
非住院分娩活产数
HIV
抗体阳性产妇所娩活产数
地区产妇总数
地区活产总数
填报时间:
填报人:
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报单位(盖章)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19
表
1
–
Ⅰ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由婚前保健机构填写)
市(县)
医院(妇幼保健院)
年
月
编号
1.
2.
3.
4.
5.
6.
7.
8.
项
目
接受婚前保健人数
男
女
人数
其中接受艾滋病咨询人数
男
女
其中接受
HIV
抗体检测人数
男
女
其中
HIV
抗体阳性人数
男
女
填报时间:
填报人:
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报单位(盖章)
:
20
表
1
–
Ⅱ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
由开展孕期保健和助产服务机构填写
)
市(县)
医院(妇幼保健院)
年
月
编
号
9.
接受初次产前保健的孕妇数
10.
孕
接受艾滋病咨询孕妇数
11.
接受
HIV
抗体检测孕妇数
期
12.
HIV
抗体阳性孕妇数
13.
14.
15.
住
16.
17.
18.
院
分
娩
住院分娩产妇数
孕期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
孕期接受
HIV
抗体检测产妇
数
仅产时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
数
项
目
人
数
指初次接受孕期保健服务的孕妇人数。
以艾滋病检测相关告知登记或咨询登记或
其他记录资料为依据。
孕期初次接受
HIV
抗体检测的孕妇人数,
以艾滋病抗体检测结果报告单为依据。
包括所有在孕期检出的
HIV
抗体阳性孕
妇,无论其妊娠结局如何。
包括在本机构住院分娩的所有产妇(含
≥28
孕周引产的产妇)
。
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接受艾滋病
咨询的人数,
依据孕期告知登记、
咨 询记录
及相关信息资料为依据。
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接受
HIV
抗体
检测的人数。
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未接受艾滋病
咨询与检测,
仅在住院分娩时才接受艾滋病咨询的产妇人数,
以产时登记或出具相关信息材
料为依据统计。
本机构住 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未接受
HIV
抗
体检测,
仅在住院分娩时才接受该检测的 产
妇人数,
依据分娩登记及艾滋病检测结果报
告单填写。
本机构住 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未接受
HIV
抗
体检测,
仅在住院分娩时才接受该检测、
且
结果阳性的产妇人数。
在本机构住院分娩的所有
HIV
抗体阳性产
妇人数,无论其在孕期还是产时检出。
包括所有住院分娩活产数。
在本机构住院分娩的
HIV
抗体阳性产妇分
娩活产数。
指标说明
仅产时接受
HIV
抗体检测产
妇数
仅产时
HIV
抗体检测阳性产
妇数
19.
HIV
抗体阳性产妇总数
20.
住院分娩活产数
21.
HIV
抗体阳性产妇所娩活产数
注:
如果
1< br>个孕产妇在孕产期多次接受咨询、
检
测,则仅上报
1
次。
21
填报时间:
填报人:
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报单位(盖章)
:
22
表
1
–
Ⅲ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
由乡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填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
)
市(县)
年
月
编
项
目
号
数
非住院分娩产妇数
孕期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
人
指标说明
22.
23.
24.
非
住
由三级保健网络常规上报数据获得。
在孕期接受过艾滋病咨询的产妇人
数, 以
“
孕产期保健手册
”
记录为依
据。
在孕期接受 过
HIV
抗体检测的产妇
人数,以
“
孕产期保健手册
”记录或
“
艾滋病检测结果报告单
”
为依据。
在孕期未 接受
HIV
抗体检测,仅分
娩时才接受该检测的产妇人数,依
据
“< br>孕产期保健手册
”
记录或
“
艾滋
病检测结果报告单
”
填写。
在孕期未接受
HIV
抗体检测,仅分
娩时才接受该 检测,且结果阳性的
产妇人数。
指非住院分娩的所有
HIV
抗体阳性
产妇人数。
指非住院分娩的所有活产数。
指非住院分娩的
HIV
抗体阳性产妇
分娩活产数。
由三级 保健网络常规上报数据获得,
为辖区内住院分娩与非住院分娩的
产妇人数总和。
由三级保健网络常规上报数据获得,
为辖区内住院分娩与非住院分娩的
活产数总和。
孕期接受
HIV
抗体检测产妇数
25.
26.
27.
28.
29.
院
仅产时接受
HIV
抗体检测产
妇数
分
仅产时
HIV
抗体检测阳性产
妇数
HIV
抗体阳性产妇数
非住院分娩活产数
HIV
抗体阳性产妇所娩活产
数
娩
辖区产妇总数
30.
辖区活产总数
31.
填报时间:
填报人:
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报单位(盖章)
:
23
蒙牛高钙奶-
蒙牛高钙奶-
蒙牛高钙奶-
蒙牛高钙奶-
蒙牛高钙奶-
蒙牛高钙奶-
蒙牛高钙奶-
蒙牛高钙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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