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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登记
一、妊娠登记
1
、登记时间
< br>已婚参保女职工应于怀孕后
10
周内,本市定点医院开具《妊娠诊断证明》
10
日内(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院开具《妊娠诊断证明》后
20
日内),由 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河西医保局办理妊娠登记。
2
、登记手续
办理 登记时,应填写
《天津市生育保险妊娠登记表》(津社保生登字
2
号)
第一联
,并提供以下资料:
(
1
)《医疗保险证》和复印件;
(
2
)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诊断证明上需注明:现孕周
数、怀孕时间、预产期时间,加盖医院生育保险专用章及诊断证明专用章)
和妊娠试验化验单(加盖生 育保险专用章);
(
3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
(
4
)委托他人代办,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二、如为计划外怀孕,
需做人流手术、
引产术的必须在手术前到医保局办理妊娠
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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