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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和梅毒感染孕产妇系统管理规范

作者:陕西保健网
来源:http://www.xapfxb.com/yuer
更新日期:2021-01-26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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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6日发(作者:强金成)
艾滋病和梅毒感染孕产妇系统管理规范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常规孕产 期保健服务的同时,
应当为孕
产妇提供全面、
综合、
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干预
服务(服务流程见附件
1



(一)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1.
各级卫生部门要与各 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发挥部门优势,开
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
制作并张贴宣传栏、
宣传画,
举办有针
对性的讲座以及组织多种形式的活动,
利用广播和电视专栏、学校课
程、节假日专题宣传、咨询等活动,为育龄妇女、农民工、青少年及
其家庭发放宣传 册、小折页等宣传材料,开展预防艾滋病、
梅毒、乙
肝母婴传播知识的宣传,提高大众防治知识 水平。

2.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妇产科、计划生育门诊、青少年保
健 门诊、
孕妇学校、
婚前保健门诊、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多种服务场
所开展健康 教育,结合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
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咨询和指导,提高服务 对象对预防艾滋病、
梅毒和乙肝感染及母婴传播服务的认识和利用。
为感染艾滋病、
梅 毒
和乙肝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
医疗保健及转
介服务;
帮助其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
指导其正确避孕、
选择安
全的性行为方式和使用安 全套,
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
建议梅
毒感染妇女在梅毒治愈后计划怀孕。

(二)
提供艾滋病、
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
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
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
病、
梅毒和乙肝母 婴传播的检测与咨询服务。
在孕产妇初次接受孕产
期保健时,
同时提供艾滋病、
梅毒和乙肝的相关检测,
尽早明确感染
状况,
尽早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干预措施;要确保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
务的孕产妇及时获得相关检测与咨询,并可获得干预服务。

1.
检测前信息提供。

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
为所有孕产妇提供 艾滋病、
梅毒和乙肝母
婴传播的检测前咨询,
告知母婴传播的危害及接受相关检测的必 要性
等核心信息。

2.
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

为孕产妇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抗体筛查,
及时对艾滋病筛查结果阳
性者进行艾滋病确认试验,< br>尤其要确保临产孕产妇尽早获得艾滋病抗
体筛查,
以及时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艾滋病 母婴传播的干预措施
(孕产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
2

2
和图
3



梅毒血清学检测方法有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 和梅毒螺
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两类。
采用其中一类试验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
行梅毒筛 查,
对筛查结果阳性者,
需用另一类试验进行复检,
确定其
是否为梅毒感染( 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
3



为孕产妇进行乙肝病毒表 面抗原检测,
有条件的机构要为检测结
果阳性者提供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乙肝两对半)检测 。

3.
检测后咨询。

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
梅毒和乙 肝检测后咨询服务。
为检测结果
为阴性的孕产妇提供改变危险行为、
避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等
重要信息;
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提供保密的咨询服务,
告 知预
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信息,进行配偶
/
性伴的告知和检测指导,与感
染孕 产妇商讨并由其知情选择妊娠结局,提供必要的转介服务等。

(三)加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 当加强对艾滋病、
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的
孕产期保健和随访服务,
包括采取安全性行 为指导、
营养指导、
相关
感染症状和体征的监测、
安全助产等服务。
为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感
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
针对孕产妇综合状况及疾病感染< br>程度,提供喂养方式指导、心理支持、家庭防护等方面的指导。

为感染艾滋病、
梅毒、
乙肝的孕产妇所生的新生儿进行有针对性
的护理,
提供婴儿喂养指导,
开展常规儿童保健,
加强生长发育监测,
预防营养不良。

(四)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1.
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 免
费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前,
应当对孕产妇进
行艾滋 病症状观察、
CD4
T
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并对孕产
妇的感染状况 进行评估,确定临床分期,结合
CD4
T
淋巴细胞计数及
病毒载量检测结果, 选择适宜的抗病毒用药方案。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方案可分为预防< br>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和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
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Ⅰ
期或Ⅱ期,免疫功能 相对较好,
CD4
T
淋巴细胞计数
>350/mm
的艾滋
病 感染孕产妇,
建议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
对于处于艾滋病临
床Ⅲ期或Ⅳ期,CD4
T
淋巴细胞计数≤
350/mm
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
+
3
+
3
+
+
建议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
艾滋 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艾
滋病病毒用药方案见附件
4


在应用 抗病毒药物前和用药过程中,
应当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
童提供持续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 br>提高用药依从性;
定期进行血常
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检测,
密切关注 可能出现的药物副作
用;在发现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孕期每
3
个月和产后
4

6
周对孕
产妇各进行一次
CD4
T
淋巴细胞计数 的检测,
同时在发现孕产妇感染
艾滋病时和孕晚期各进行一次病毒载量的检测,
观察并 评价孕产妇的
病情,并提供必要的处理或转介服务。

2.
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妇及其家人提供充 分的
咨询,
告知住院分娩对保护母婴安全和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
的重要作用,
帮助其及早确定分娩医院,
尽早到医院待产。
医疗保健
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 孕产妇提供安全的助产服务,
尽量避免可能增
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会阴侧切、
人工 破膜、
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
钳助产、
宫内胎儿头皮监测等损伤性操作,
减少在 分娩过程中传播艾
滋病病毒的几率。

3.
提供科学的婴儿喂养咨询、指导。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 童提倡人工
喂养,
避免母乳喂养,
杜绝混合喂养。
医务人员应当与艾滋病感染 孕
产妇及其家人就人工喂养的接受性、
知识和技能、
负担的费用、
是否
能持续获得足量、
营养和安全的代乳品、
及时接受医务人员综合指导
和支持等条件进 行评估。
对于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者尽量提供人工喂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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