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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相关工作制度(1)

作者:陕西保健网
来源:http://www.xapfxb.com/yuer
更新日期:2021-01-26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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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6日发(作者:彭飞)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信息管理制度

1.

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

完善信息资料收集、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

2.

指定保密意识及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3.

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管理及质量控制,确保信息

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对信息数据的分析、利用
及管理能力。

4.

省妇幼保健中心每年汇总上报我省本年度预防艾滋病、梅毒

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分析报告,并上报国家妇幼保健中心。

5.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月报表和个案登

记卡留存备案。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信息数据

的收集和上报制度

1.
本制度依据。


制定, 适用于全省所有开展孕产妇艾滋病、梅
毒和乙肝、咨询检测和治疗的医疗保健机构。

2.
所有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
梅毒和乙肝、
咨询检测和治疗的人
员均为法定 报告人。

1.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记录艾滋病、
梅毒和乙肝检测、< br>咨
询信息的婚前保健、
孕产期保健、
产时保健等相关登记,
在相关门诊 、
住院部、检验科建立检测、咨询登记本和阳性孕产妇专用登记本。

2.
按 照
《关于做好预防艾滋病、
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信息管
理工作通知》的要求,定期 收集、整理和汇总相关检测、咨询信息,
并于每月定期报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3.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完成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
表”和“预防梅毒、乙肝 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并逐级上报,于每
月定期报至省妇幼保健中心。

4 .
对全省所有医疗保健机构检测发现艾滋病感染确诊孕产妇
/

检妇女和梅毒 感染、乙肝阳性确诊孕产妇后,须于
24
小时内电话报
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逐级上报至省妇幼保健中心,
并于
5
日内填
写并上报个案登记卡。

5.
工作月报表和个案登记卡通过预防艾滋病、
梅毒和乙肝母婴传
播管理信息 系统进行数据信息的网络报告。

6.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信息要符合逻辑、完整、准确、及时。纸

质报表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字迹清楚,填报人应签字,加盖单位公
章。

7 .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做好项目各种信息数据、
表卡的留存、

密工作,不得 向社会公开。


艾滋病和梅毒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制度

一、本制度依据。

。制定,适用于全省所有。
。机构

一、艾滋病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

1.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艾滋病阳性 孕产妇应加强孕产期保健及
随访服务,包括采取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指导、
CD4
+
T
淋巴细胞、
病毒载量及其他相关感染症状和体征的监测、安全助产等服务。

2.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
1

3< br>、
6

9

12

18
月龄时分别 对其进行随访,提供常规保健、生长发育
监测、感染状况监测、预防营养不良指导、免疫接种等服务,并 详细
记录随访的相关信息。

3.
负责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服务的 医疗卫生机构按
照儿童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时间和技术要求采集血样,
登记相关信息后,
及时将血样转送至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进行诊断,
得到检测结果
后及时将结果反馈到各血样 本送检单位。

4.
如确定儿童为感染艾滋病,
及时转介婴儿至儿童抗病毒治 疗服
务机构。如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
,婴儿按
照未感染儿童 处理,继续提供常规儿童保健随访服务。

5.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

或早期诊断 检测结果阴性者,应当于
12
月龄、
18
月龄进行艾滋病抗
体检测, 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

二、梅毒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

1.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梅毒阳性孕妇治疗期间,
应每月进行随访,
包括梅毒血清学检测、孕产妇 保健等服务。

2.
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
3

6< br>、
9

12

18
月龄时分别
对其进行随访 ,
提供梅毒相关检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
并记录
相关信息。

3.
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且滴度高于母亲
分娩前滴度的
4
倍,
或暗视野显微镜检测到梅毒螺旋体,
或梅毒螺旋

IgM
抗体 检测阳性的儿童诊断为先天梅毒。

4.
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阴性或 出生时非梅毒
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
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
4
倍的 儿童
进行随访,
对随访过程中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由阴转阳或滴
度上升且有临 床症状的儿童,或者随访至
18
月龄时梅毒螺旋体抗原
血清学试验仍持续阳性的儿童亦 诊断为先天梅毒。

5.
对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给予规范的治疗
(治疗方案见 附件
7


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

6.
对 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
滴度低于母亲分
娩前滴度的
4
倍但 有先天梅毒临床症状的儿童,
应当先给予规范的治
疗并随访,
18
月龄时梅毒 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者诊断为先天
梅毒,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

三、乙肝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


1.
抽查

2.
定期人群抗体调查







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
免费干预
制度

一、本制度依据。

。制定,适用于全省所有。
。机构

一、艾滋病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干预

1.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艾滋病 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
免费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2.
在提供抗艾滋病 病毒药物前,
应当对孕产妇进行艾滋病症状观
察、
CD4
+
T
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并对孕产妇的感染状况进
行评估,确定临床分期,结合
CD4
+
T
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结
果,选择适宜的抗病毒用药方案。

3.
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Ⅰ期或Ⅱ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
CD4
+T
淋巴细胞计数
>350/mm
3
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
建议采 用预防性抗病毒
用药方案;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Ⅲ期或Ⅳ期,
CD4
+
T淋巴细胞计数≤
350/mm
3
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 方案。

4.
在应用抗病毒药物前和用药过程中,
应当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

儿童提供持续的免费咨询指导及相关检测,
提高用药依从性;
定期进
行血常规、尿常规 、肝功能、肾功能等检测,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药
物副作用。

5.
各级医疗 保健机构应当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倡人
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

6.
婴儿抗病毒治疗应在出生后尽早(
6-12
小时内)开始服用。

二、梅毒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干预

1.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梅毒感染 孕妇免费提供规范(全程、
足量)的治疗,以治疗孕妇的梅毒感染和减少梅毒母婴传播。
2.
对于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妇,
应当在孕早期与孕晚期各提

1< br>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对于孕中、晚期发现的感染孕妇,应当立
刻给予
2
个疗程 的抗梅毒治疗,
2
个治疗疗程之间需间隔
4
周以上
(最
少间 隔
2
周)
,第
2
个疗程应当在孕晚期进行。

3.
对临产时发现的梅毒感染产妇也应当立即给予治疗。

4.
各级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
包括孕期未
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接受非 青霉素方案治疗或在分娩前
1
个月内才进行抗梅毒治疗的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
5.
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
滴度不高于母亲
分娩 前滴度的
4
倍且没有临床表现的儿童也需要进行预防性治疗。

三、乙肝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干预

1.
对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
医务人员应当详细了解其肝炎
病史及治疗情况,密切监测肝脏功能,给予科学的营养支持和指导 。

2.
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在出生后
24
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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