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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围产期保 健水平,
降低高危孕产妇、
围产儿死亡率,
规范高危孕产妇保健服务及网络
建 设,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br>《妇幼保
健机构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范围及分类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
凡妊娠 时具有各种危险因素,
可能危害孕妇、
胎儿及新生儿健康,
或导致难产者称为高危妊< br>娠。
(二)高危妊娠的范围
1
、基本情况:
< br>年龄<
18
岁或≥
35
岁;体重<
40
公斤或>85
公斤或过度肥胖(超标准体重
20%
)
;身高<
145公分;先天异常或遗传性疾病家族史。
2
、不利环境、社会因素:
< br>文盲,经济困难,无产前检查,计划外妊娠,有吸烟(每天
10
支以上)
,酗酒 等不良习惯。
3
、异常妊娠及分娩史:
不孕症、流产>
2
次、早产、死胎、死产、畸形儿、阴道难产、剖宫产及产后出血史、新生
儿死亡、新生儿溶血 病。
4
、孕早期有病毒感染,服用过对胎儿有影响的药物,有射线接触史,可疑致畸 物质接触史
及职业毒物接触史。
5
、妊娠合并症:
妊娠 合并心脏病、肝病、高血压、肾脏病、红斑狼疮、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血
液病、严重贫血、 肺结核、胸廓畸形、精神病、性病及其他感染等。
6
、妊娠并发症:
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前置胎盘、胎盘早期剥离、羊水过少或过多、胎儿宫内生长迟缓、先兆
早产、胎 膜早破、母儿血型不合、过期妊娠等。
7
、可能发生分娩异常的因素:
< br>胎位异常、巨大胎儿、骨盆异常、软产道异常、多胎妊娠、多产妇(≥
3
产次)
、盆腔肿瘤
等。
(三)高危妊娠分类
高危妊娠可分为一般高危妊娠与严重高危妊娠两大类。凡有下列情况者属严重高危妊娠:
1
、异常产史
2
、畸胎史
3
、死胎史
4
、疤痕子宫
5
、妊娠合 并内科疾病:心脏病、肝病、慢性高血压、肾脏病、红斑狼疮、糖尿病、甲亢或
甲低、血液病、重度贫血 、肺结核、胸廓畸形、精神病、性病及其他严重感染等。
6
、妊娠合并妇科肿瘤
7
、
(中)重度妊高征
8
、产前出血
9
、≤
34
周先兆早产
10
、过期妊娠
11
、胎儿宫内发育迟缓
12
、羊水过少
13
、羊水过多
14
、骨盆狭小
15
、胎位异常
16
、多胎妊娠
二、管理程序
(一)筛查与评定
1
、初筛:孕妇初诊由首诊单位建孕管册时,通过详细询 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化验等进
行高危妊娠评定,及早发现高危孕妇。
2
、复评:对初筛后来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前检查的孕妇应进行评定,以后在每次产前检查
时发现新的高危 因素及时评定。一般在孕
28
周与
37
周时常规各复评一次。
(二)登记与管理
1
、标记:
初筛时:将评定结果以三 角纸板的形式标记在孕管册的左上角,注明“高危”
,并在孕产妇
系统挂牌中给予记录。
复评时:每次复评时将复评结果予以标记,
“高危”转入“正常”去掉孕管册三角标记,< br>“正
常”转入“高危”增加三角标记,无变化时保持以前标记。
2
、登记: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无论在初筛或复评中,
对新发现的每 例高危妊娠应进行登记,
进行专案管
理。其中:一级医疗机构应记录初筛高危孕妇的发生、治疗 、转诊情况,并追踪和记录其转
归与妊娠结局;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记录其发生、治疗、转归的全过 程及妊娠结局;接
受转诊单位应及时向转诊单位通报转诊结局和转诊评价。
(三)监护与处理
1
、监护与处理的范围
一级医疗机构
负责接受正常孕产妇分娩和对如下一般高危妊娠进行产检、监护和处理:
(
1
)妊娠合并轻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
2
) 妊娠合并轻度贫血(血色素
90
—
110
克
/
升)
;
(
3
)经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病情缓解,可返回一级医疗机构进行定期 随访和监护的一般
高危妊娠。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
1
)负责对一般高危妊娠的产检、监护和处理。
(
2
)负责对下述部分严重高危妊娠者的监护与处理:
①具有固定高危妊娠因素的高危妊娠者;
②妊娠合并轻度内科疾患者;
< br>③中度妊高征与部分先兆子痫
(必须具备眼底检查和红血球压积、
纤维蛋白原、
凝血酶元等
实验室检查条件)
;
④大于
34
周至小于37
周妊娠、胎儿体重预计大于
1500
克的早产或胎膜早破(必须具备病
理新生儿科或病理新生儿室及其相应的新生儿抢救、监护和处理的设备与能力)
。
三级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负责对严重高危妊娠的产检、监护和处理。
2
、监护与处理的内容
(
1
)高危孕妇的监护包括:各种高危妊娠因素对孕产妇及胎儿健康状况的影响以及高 危妊
娠因素的动态变化。
(
2
)胎儿的监护包括:对胎儿生长发育 的监测,先天异常的筛查,胎儿胎盘功能的监测,
胎儿宫内情况及成熟度的监护。
通 过监护与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促进高危妊娠因素的转化,
必要时可选择在母儿最有利的
时机进行适时计划分娩。
(四)转诊与随访
1
、转诊范围
一级医疗机构
(
1
)所有高危孕产妇一律要转送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分娩。
(
2
)在负责的高危孕产妇监护与处理范围内,凡经积极治疗观察两周效果不显著者,必须及时上转。
(
3
)正常孕产妇分娩过程中,出现产程异常(潜伏期延长 、活跃期迟缓、停滞)者应立即
转诊(具备子宫切除、血源等抢救条件除外)
。
(
4
)正常孕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出现下列异常危重病情,应立即按产后出血诊疗常规处理,
同时边就地积极抢救边准备转诊并请县
(区)
产科抢救小组会诊指导和抢救,
同时做好输血
和手术准备:
①子宫收缩乏力性出血量多或病情严重者。
②胎盘滞留、严重胎盘粘连或植入者。
③发生产道裂伤出血,处理后仍持续性出血者或裂伤严重者。
④出现先兆子宫破裂或疑羊水栓塞症状者(如正在使用催产素者,必须立即停用)
。
⑤出现可疑凝血功能障碍所致的产后出血
DIC
者。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
1
)
首次产检发现有不宜妊娠因素< br>(如妊娠合并严重内科疾病等)
,
而本人又要求继续妊娠
者,应转到三级或具备 条件的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检查确定能否继续妊娠。
(
2
)
有疤痕子 宫病史,
若要阴道试产者,
视二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抢救能力和技术条件
(具
备子宫切除、血源等)
,如具备者,可在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必要时转送三级医疗保健
机构 。
(
3
)在负责监护与处理的范围内,凡经积极治疗后症状未见缓解或病情 严重者,应尽快转
诊。
(
4
)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对凡属于 重度妊高症、
先兆子痫治疗效果不显著、
子痫紧急处理后、
孕
24
周 前的早产或胎膜早破、>
2
次的死胎、死产、自然流产史者,心功能不全的心脏病
孕妇 或妊娠合并重度内科疾患者,
必须及时进行院内会诊,
必要时请本级产科抢救组会诊或
转诊。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
1
)负责收治下级医疗保健机构转送的转诊孕产妇;
(
2
)对于疑难危重的孕产妇、个别特殊病例和严重高危妊娠,应及时组织院内抢救会诊,
必要时 请市产科抢救组会诊抢救。
2
、转诊要求
转出与接受单位均应建 立孕产妇转诊登记册。
转出单位应认真写好转诊病历
(含诊断,
主要
病情介绍 和治疗经过)
,由孕产妇自行带到转入单位就诊。病情危重者应由医务人员护送,
并当面向接诊 医生说明主要病情与转送途中病情,
追踪转诊孕产妇的转归。
接受单位应及时
向转诊单 位反馈转诊孕产妇情况。
3
、随访要求
负责收治高危孕产妇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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