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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怀孕劳动合同

作者:陕西保健网
来源:http://www.xapfxb.com/yuer
更新日期:2021-01-14 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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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4日发(作者:美素力是美素佳儿吗)
怀孕劳动合同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怀孕女职工的法律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
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
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
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
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 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
(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
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 期禁忌从事(见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 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
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和
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 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
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 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
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
照发。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
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 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
产前休假15天。

怀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 劳动时间内进
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分娩期:90天(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个加
15天)

晚婚晚育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加30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
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
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
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
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 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
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 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
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 (含人工 喂养)时间,
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
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 作劳动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女职工怀孕,
在 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
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 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
费渠道开支。(根据各地政策,报销范围有差异)

再次归纳:

现在绝大多数的孕妈咪都是职业女性,所以,怀孕生产常是就业或
复职 时面临的难题之一。好多妈妈都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我们总
结了以下经验,希望准妈妈们保护好自己, 了解自己在怀孕时应享
有的权利。

怀孕妇女的权利须知

身 为职业妇女,一旦怀孕,常在工作中收到某种约束,有些单位也
会出现以怀孕作为理由辞退女职工的情况 ,从而导致怀孕妇女在工
作职场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那么,怀孕妇女应享有的权利是什么呢?

一、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

一般而言,怀孕妇女在妊娠期间可能发生的劳资问题,大约分为下
列几种:

1、怀孕解雇

这可以分为依约定解雇,未依约定解雇两种。前者是指在女性 上班
就职时,雇主会要求职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
而未依约定解雇者,则是 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雇主却自行解雇怀
孕妇女。

2、产后解雇

是指怀孕妇女在产后再回到工作职场,却遭受解雇。

事实上,即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但在法
律上来说,仍然是无效的。

权利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
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 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
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的规定( 见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
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
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
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2 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
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 前30日向工
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
政部门报告后, 可以裁减人员。

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
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
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1、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在我国 ,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
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女职工劳动保 护条例》) 全职妈妈重入职
场成本分析

2、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 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
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作 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
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
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
[1990]2号)

3、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

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 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予以减
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和适当减轻工作。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
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 。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
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产前 检查应从确诊早孕起开始,定期进行。第一次检查应在停经后
3个月内,包括全身体检查和产科检查;怀 孕3-7个月,每月检查一
次;怀孕8-9个月,每两周检查一次;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如
发现异常情况,应随时到医院检查,或由医生决定增加产前检查次
数。

女职工保胎休息的规定

(1)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生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
的,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2)保胎休息和病
假超过6个月后领取疾病救 济费的女职工,按生育休假时,从分娩
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
假期满后仍需要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3)保胎休息的女职工, 产假期满后仍需要病休的,其病假时间与
生育前的病假保胎时间合并计算。

三、关于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
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
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
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
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 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
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 哺乳时间增
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 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 定。大多数省份《人口
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
般在7 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
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
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
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 期
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
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 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
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 其从
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 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 位不应当以此
为理由扣发工资。

【篇二: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几种情形、依据】


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几种情形依据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款规定“女职
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
四十一条的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作为用人单位我们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 十九条来与孕期
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孕期女职工可以依据第三十七条、第三
十八条提出解 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
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
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
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 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
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
向 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
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孕期女职工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在孕期女职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我们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 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
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
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 者支
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
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 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
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
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此种情况下我们应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
动者支付。六个月以 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以孕期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 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试用期间
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在试用期内怀孕,我们可以用此项作为规避,但此时公司要有充
分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
解除劳

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所以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
同有充分证据。

必须有证据、有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举证义务,
否则承担违法解除后果。 此外,试用期满后就不能因此解除,否则
就属于违法解除。

注意:试用期满是个时 间上的概念。只要到了约定的时间,即为期
满,并不能因为企业没有转正或批准而将试用期延长。企业应 制订
试用员工的录用考察程序,考核是否符合在试用期内做出。

试用期内解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明确并且经公示的录用条件。

2、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证据往往通过考核的方
式作出。因此要加强考核 管理,对试用期间的表现,用人单位应给
予客观

的记录与评价,最好是有客观数据支持。

试用期内解除要遵循如下程序:

1、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虽然法律未规定“说明理由”一定的采取书面
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 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
收。

2、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3、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 出具解
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


手续。

三、以孕期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用
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 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劳
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负举证责任。 然而
何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增加用
人单位的举证难度。< br>
1、用人单位必须制订出具备法律效力(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经过
公示)的规则制 度,并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的行为;

2、在司法实践中, 解雇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换句话说就是企业
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解雇理由是充分的,是有确凿证据的。 因此,用
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雇劳动合同的,必须有员工严重违
反规章制度的充分 证据,否则败诉风险极大。

3、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必须按照本岗位规章制度固定的 程序
办理,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不合法的处理决定也是不合
法的,即使该员工的行为 确实已经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

4、对于要求员工通常必须做到的规章制度条款,可以 制成“员工守
则”,便于员工学习、掌握和执行;

5、 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 制度”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过
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以作为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的:

1、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检讨书”、“求情书”、“申辩书”等;

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违纪情况说明、处罚通知书等;

3、有关员工违纪是 涉及的物证,比如被损坏的设备等。如果这些物
证不方便保留,可以将其清楚地拍摄下来,同时照片上还 应当显示
具体的拍摄时间。

4、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词、证明书。

5、有关视听资料,比如当事人陈述事件的录音、录象设备;

6、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

这其中,书面证据是最有力的证据,尤其 是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证
据,应尽可能收集和保留。

收集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办法

1、员工发生违纪行为时,应详细记录在案,或者让 员工作出书面检
讨、书面情况说明,并要求违纪员工本人签字;

2、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
要求违纪员工本人签字;

3、如果违纪员工本人不愿在违纪处理材料上签字,则可以采取扣罚
工资的处罚形式,在工资 单上注明处罚内容,由员工在领取工资时
一并签字,同时在工资单上注明对工资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7 日
内提出。

4、对于违纪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工会讨论,并详细记录在案。

5、对于有违法行为的 员工,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并保留政
府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或记录;

6、建立并完善日常书面行文制度和档案保管制度,尤其是有关违纪
事件的资料更应妥善保管。

四、以孕期女职工“严重失职”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伤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br>同。单位因此解除,须负举证责任。然而,何为“严重失职”、“重大
损害”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 界定,客观上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难度。

1、此指劳动者在履行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 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
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轻微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为,
使用 人单位有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
度。比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 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
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贪污受贿,侵吞
企业财 产;泄露或出卖商业秘密等。

2、用人单位是否能以此条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关键在于该劳 动者的
失职、舞弊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损害”。“重大损害”通常
由企业的内部规章 制度规定。这并不是说企业可以随意界定“重大损
害”。如果企业对“重大损害”没有明确界定或界定不 合理(比如违反
公平合理原则)而发生劳动纠纷时,仲裁机构和法院有权对此作出
认定。因此, 企业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合理界定“重大损害”,如
果不予界定或界定不合理,就等于将界定权完全交 给仲裁机构或法
院,自己将丧失主动权,从而增加败诉的风险。

3、因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金。

五、以孕期女职工有双重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 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
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
影 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何为对完 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
界定,这也会增加用人单位的举证难度。

1、只发现“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不能马上
解除劳动合同,还 必须出现下面情形之一,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一是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二是经 用人单位
提出,拒不改正。

2、从操作角度讲,由于严重影响通常难以界定,企业 选择第二种方
式即向劳动者提出改正要求更容易操作,也更容易举证。

3、企业可以 在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同时与
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将此作为“严重 违反规章制度”的行
为,这样更有利于禁止劳动者的兼职行为。

六、以女职工“有欺诈等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以欺诈、胁
迫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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