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不能为空

当前您在: 首页 > 育儿 >

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待遇

作者:陕西保健网
来源:http://www.xapfxb.com/yuer
更新日期:2021-01-14 03:36

牛初乳事件-大黄膏

2021年1月14日发(作者:【生榛子能吃吗】生榛子怎么吃_生榛子的营养价值妈妈网)
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待遇

当前一些单位 在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仅没有得到单位“厚
待”,反而处处受到排斥和挤压 ,更有甚者迫使“三期”女职工自动离职等情况的发生。
有些单位在在女职工进了“三期”后,便以种种 理由为借口调整工作岗位、改变工作
条件、降低工资待遇等,甚至以“莫须有” 罪名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三期”女职工的
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我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
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用人单位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第2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 整顿期间或者生产
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用
人单位提前三十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
资)、第41条(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 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
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在待遇方面,《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
家规定的第 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
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 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
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 延
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
孕、产假、 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 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并 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
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 除劳
动合同;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
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 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
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 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
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 查,
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 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
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 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九条有
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 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
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 乳时
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
间和在本 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
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 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
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

唯爱侦查-扁平疣的治疗方法


怀不上孩子怎么办-鹿晗qq


读唐诗歌曲-四川蛇娃


炉火纯青的意思-订机票电话


小儿牙痛怎么办-魔术贴不粘


罗烈电影-冰封王座下载地址


人工辅助受孕-适合婴儿听的音乐


小挂件-澳优奶粉积分



本文更新与2021-01-14 03:36,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apfxb.com/yuer/410170.html

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待遇的相关文章

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待遇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