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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期”女职工的相关法律规定

作者:陕西保健网
来源:http://www.xapfxb.com/yuer
更新日期:2021-01-14 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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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4日发(作者:催乳素正常值范围是多少)
关于“三期”女职工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 相关概念

(一)“三期”: “三期”是指孕期(怀孕至产前15天)、产期
(通常指产前15天至产后75天) 、哺乳期(产后至小孩满一周岁)。

(二)产前检查: 产前检查---妊娠 期对孕妇和胎儿所作的临床
检查,时间应从确诊妊娠后开始,一般孕28周前每月一次,孕
28 ~36周每2周一次,末一个月每周一次,若有异常情况,酌情增
加检查次数,产前检查视为正常出勤。

(三)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
需要保 胎休息的,本单位按照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其保胎休
息的期间。(特别提醒:法律没有关于“ 保 胎假”的强制性规定,
是否实行应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北京地区暂无保胎假的
规定。 )

(四)哺乳假: 哺乳假指的是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享有的每天两
次 、每次30分钟、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多胞胎生
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 间增加30分钟。(特别提醒: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
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哺乳假六个半月。北京暂
无相关规定)。

二、“三期”女职工保护性规定

(一)孕期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29条 劳 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 职工在孕期、
产期、哺乳期的;

第61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 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
女职 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第27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 孕、产假、哺乳等情形,
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
务 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
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4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26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
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女职 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
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 时,给予四十二天
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 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
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
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列支。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第5条 单位应当根据怀孕 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
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 br>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
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
之间夜 班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汽车、天车及各
种客货运输车辆的女司机、女售票员、纺织 挡车女工,应当暂时调
离原岗位,安排其他不影响孕妇健康的劳动。

第11条 女职工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应享受奖励或违反有关计
划生育规定应予处罚的,其怀孕、生育期间 的待遇,应按照计划生
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23条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
间,用人单位

第2 6页

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
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二)产期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62条 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8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
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 的证明,
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30条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 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
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女职工 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
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 产期前15天的休
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
天数和产后 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
理。

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够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
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女职工怀 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
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期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 ,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 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
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16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
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 育的为晚育。

第20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 br>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
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

第3 6页

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 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
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
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
规定:

第6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 娠不足4个月
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产假
期间,工资 照发。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
产假为15天;1 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
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
括产前休假15天。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23条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
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
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44条 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
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 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
下列原 则确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
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
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
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4 6页

(三)哺乳期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63条 不得安排女职 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 br>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9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
劳动时间 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
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 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
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
单位 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三、法律规定之解析

(一)三期女职工并非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国家法律 法规,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和待遇,但并非三期的女职工就可以无限制、无缘由的 享受特殊保
护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三期”女职
工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在非因劳动者过错(包括医疗 期满、不胜
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及经济性裁员情况下对“三期”
女职工有特别 的保护,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三期”女职工
出现严重违纪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 条的规定,公
司完全可以据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我国的《劳动法》第二
十九条亦有相同 的规定。

(补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
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
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
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 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 br>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二)享受产假的限制性规定

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保证产妇身体健康、恢复身体
健,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 前生产,可将不足的
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
理。此 外,女职工产假期前或期满后,因

第5 6页

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
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三期”女职工旷工的处理

由于女职 工在“三期”(仅为孕期和哺乳期)内有一定的生理
特殊性,所以用人单位在三期女职工的考勤上,应灵 活把握。但若
三期女职工没有病假单却长期不上班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生
效的《员工手册 》等企业规章制度对该员工处理。也就是说,不是
三期保护是无限的,无原则的。

(四)医疗期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 三条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
际参加工作年限和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
医疗期。

三期女职工 长病假按照医疗期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请病假
超过医疗期的,可以作相应处理。比如:一个员工实际工 作年限十
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的医疗期。在六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达到三个月,就算超过了医疗期。医疗期满后
的第一天务必到单位报到;否则,单位可以依据公司规章制 度将此视
为旷工,从而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这
样的情况下,劳动 者将无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补遗:关于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 下的,在本单位工
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
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 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
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关于医疗期的
计算 问题,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 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
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
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 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
间计算。同时,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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