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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职工婚假、产假规定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
下自然流产者,给予 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 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
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 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 应当在产妇产假期
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 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
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 得安排夜班劳
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女职工 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
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 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 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
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 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
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 往返时间,应算
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
月。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 间,按照
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 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
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
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 动时间。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
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 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
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病假工资是: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
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 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
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 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
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在增加工资时
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
贴,其所在单位 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
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 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
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 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
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
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 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 请产前假或请产假
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 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
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 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
生产和女职工的 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
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由于缴费基数是与工资相关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低的。只有收入高于平均工 资300%,超
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才会生育津贴比工资低。低的部分应由单位补足。
规定是这样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
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
资收入 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权利受到侵害时怎么办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
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
职工劳动保护的 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
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 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
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 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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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更新与2020-12-21 03:41,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apfxb.com/yuer/3873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