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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类抗原199最新上海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及待遇汇总

作者:陕西保健网
来源:http://www.xapfxb.com/yuer
更新日期:2020-12-21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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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1日发(作者:新生儿体温多少度正常新生儿的正常体温是多少已解决_妈)

最新上海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及待遇汇总

【产假】:
一、劳动法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
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
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 ,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 定》调整本市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5号)
(一)本市女职 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
增加晚育假30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二)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产假42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
其配 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第三 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
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
妇产假 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
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
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 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
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 市女职工
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 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
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 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
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
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 机构
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
位 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 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
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 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
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 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
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 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
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 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
二周内的初查),应算 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 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 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
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 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
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 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
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 本人工资是指
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在
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 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
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 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具体政策(见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
5号):
(一)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 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 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本 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 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三)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 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
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 位支付。
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后生育或者流产的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 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
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 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
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 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
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
可根 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
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 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
的百分之八十)。

还有要提醒大家一点: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
假,应作出勤对待。
从业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计发标准是多少?
答: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 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 天数
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 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 人单位的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
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 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2)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3)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
活津贴按照其 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未参 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
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 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2011年7月起,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 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
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婚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男年满 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
增加晚婚假七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沪府发(2006)13号
再婚者与初婚 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
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 br>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假和路
程假期间 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年假】
1、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天 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休假期限具体
为: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 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
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 假假期。
3、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 br>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4、年休假在1个 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
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 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应征得职工本人同
意。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年休 假享受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
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 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 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
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 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
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
酌情给予 1—3天的丧假。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 1—3
天的丧假。
沪劳资发(87)130号
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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