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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陕西保健网
来源:http://www.xapfxb.com/yuer
更新日期:2020-10-16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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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6日发(作者:鲁长泰)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医政发[2010]95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0.11.05
【实施日期】2010.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准入管 理,我部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
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部分地区确因地域或服务需求等因素
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规定,并报卫生 部备案。本标准是
各级综合医院申请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诊疗科目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校
验相应诊疗科目的依据。
附件: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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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


一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 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手术治疗室、眼科检查室和5
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
(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眼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
诊疗工作,并由护 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 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三、设备
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
针、泪道冲 洗针、睫毛拔除镊、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 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
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 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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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 原因,不
需单独设置眼科病房和门诊的,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和门诊。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 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的医师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的医师。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20张床位,增加的医师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 )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门诊和病房的,每床至少有0.4名医师,至少有1
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三、设备
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 、直接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视野计、读片灯、AB超
声检查仪、验光仪、角膜曲率计、荧光眼底 造影机、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
睫毛拔除镊、视网膜光凝激光设备、视网膜冷冻仪、手术床、 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
械、手术显微镜、显微手术器械、眼内用电磁铁。
四、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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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各项规章制 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
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 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三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独立的眼科病房、眼科专科门诊和专科手术室(可与非感染性手
术科室共用)、 独立的验光室、眼科检查室、换药室及治疗室。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20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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