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重
“
三违
”
人员帮教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
告
制
度
根 据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
年
9
月2日公布的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 告管理办法
(试行)
》
,
精神分裂症等6种重性精神障碍患者,
已发 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
应实行
发病报告。我院作为责任报告单位,拟定 报告制度:
第一条: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范围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
想性障碍(偏执 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等6个病种,
且符合
《精神卫生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之情形,
即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
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二条:
国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 统;
各临床治疗部门是院内的责任报告部门;
精神
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 的责任报告人;
科主任对本部门的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负有
管理责任;精防科接到相关报告后 按《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将相关信息录入
信息系统(逐级报送)。
第三条:精神科执业医师
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
5
个工作日内 将相关信息
报告精防科
,
精防科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 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
责任报告部门在患者出院后
5
个 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书面报送精防科,
精防科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
将出院信息 录入信息系统
(
逐级报送
)
。
责任报告部门发现已报告的严重精神障 碍患者有精神卫生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情形,
经再次诊断或者鉴定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 碍患者的,
应当在下月
5
日前
报送精防科,精防科在本月
10
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并逐级报送。
第四条:
为保护患者隐私,
各 部门和人员应严格保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
除法律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 露。
第五条:
对上述六种重性精神疾病符合本制度第一条情形的,
必须进行 发病报告;
不符合本制
度第一条规定情形的按《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规范》规定的知情同意原 则,进行出院信息报告。
第六条:各责任报告部门应建立报告等级制度。
第七条:医院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本报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页脚内容
1
-
-
-
-
-
-
-
-
本文更新与2021-03-03 18:54,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apfxb.com/yuer/468345.html
-
上一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计划
下一篇:如何教孩子20以内加减法-怎样教孩子减法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