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0
1
6
年
安
徽
产
假
婚
假
生
育
津
贴
新
规
定
婚
假
产
假
工
资
发
放
标
准
《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
年
1
月
15
日安徽省第十二届第
二
十
六
次
会
议
通
过
)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6
年
1
月
12
日省人民政府第
67
次常务 会议
通
过
,
自
2
1
0
1
6
、
年
3
关
月
1
于
日
起
婚
施
行
)
假
依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不再提倡晚婚晚育。
此
次
修
改
,
依
据
上
位
法
修
改
内
容
删
除
晚
婚
假
。
因
此
,
婚
假
为
3
天
。
2
、
关
于
产
假
、
男
职
工
护
理
假
对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
励
:
(
一
)
女
方
在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产
假
基
础
上
,
延
长
产
假
六
十
天
;
(
二
)
男
方
享
受
十
天
护
理
假
;
夫
妻
异
地
生
活
的
,
护
理
假
为
二
十
天
。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对
怀
孕
的
女
职
工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给
予
下
列
劳
动
保
护
:
(
一
)
不
安
排
其
从
事
国
家
规
定
的
孕
期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
(
二
)
将
其
在
劳
动
时
间
内
按
规
定
进
行
的
产
前
检
查
时
间
,
计
入
劳
动
时
间
;
(
三
)
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
岗
位
;
(
四
)
对怀孕不满
3
个月且妊 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
安
排
其< br>休
息
1
小
时
;
(
五
)
对怀
孕
7
个
月
以
上的
,
不得
延长
其
劳
动时
间
,不
安排
其
从
事夜
班
劳动
。
女职工有流产先 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
医
疗
机
构
证
明
和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适
当
安
排
。
根据
《安徽省女 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用人单位应当保
障
其
享
受
下
列
劳
动
保
护
:
(
一
)
正
常
分
娩
的
,
休
产
假
9
8
天
,
其
中
产
前
可
以
休
假
1
5
天
;
(
二
)
难
产
或
者
实
施
剖
宫
产
手
术
分
娩
的
,
增
加
产
假
1
5
天
;
(
三
)
生
育
多
胞
胎
的
,
每
多
生
育
1
个
婴
儿
,
增
加
产
假
1
5
天
;
(
四
)
怀
孕
不
满(
五
)
怀
孕
满
(
六
)
怀孕
4
7
4
个
月
流
产
的
,休
产
假
1
5
天
;
个
月
不
满
7
个
月
流
产
的
,
休
产
假
个
月
以
上
终
止
妊
娠
的
,
休
产
假
4
2
天
;
9
8
天
;
因此,不管一胎、二胎,符合规 定都享受
158
天产假,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
增
加
产< br>假
1
5
天
;
生
育
多
胞
胎< br>的
,
每
多
生
育
1
个
婴
儿< br>,
增
加
产
假
1
5
天
。
关
于
安
徽
省
生
育
津
贴
:
我省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按照企业生育 保险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生
育
津
贴
发
放
标
准
都
作
出
相
应
调
整
。
女
职
工
除
享
受
3
个
月
生
育
津
贴
外
,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增
发
生
育
津
贴
: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
延
长
6
0
天
产
假
期
间
,
增
发
2
个
月
生
育
津
贴
;
符
合
医
学
指
征
实
施
剖
宫
产
手
术
的
,
增
发
半
个
月
生
育
津
贴
;
多
胞
胎
生
育
的
,
每
多
生
育
1
个
婴
儿
,
增
发
半
个
月
生
育
津
贴
。
据悉,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此外,原符合晚
育
条
件
、
在
产
假
期间
领
取
的
,
各
增
加
1
个月
生
育
津
贴
的
规
定
不
再执
行
。
关于产假工资、: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 、奖金、福利待遇。如单位为员工参保,相
关费用报销、津贴领取等待遇享受详见:《合肥生育保险产前 产后全攻略
(
含生育保险报
销
、
津
贴
3
、
、
各
种
关
证
于
件
办
哺
理
乳
)
》
假
女
职
工
哺
乳
未
满
1
周
岁
婴
儿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给
予
下
列
劳
动
保
护
:
(
一
)
不
延
长
其
劳
动
时
间
,
不
安
排
其
从
事
夜
班
劳
动
。
(
二
)
实
行
工
作
量
定
额
的
,
相
应
减
少
其
工
作
量
。
(
三
)
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
;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
每
天
增
加
1
小
时
哺
乳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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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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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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