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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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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压伤评估标准
一、褥疮分期
Ⅰ期:受压处皮肤发红。
Ⅱ期:受压的皮肤变成紫红色,并有水泡形成,发红范围扩大。
Ⅲ期:表皮水泡破裂,真皮层外露。
Ⅳ期:
伤口产生溃疡,
并深及 皮下组织、
肌肉、
骨骼及其他组织,
坏死组织成黑色。
二、院外皮肤压伤
病人入院或转科时发现皮肤有问题,
经护士及护士长确认 上报填
写申请表,
并将治疗护理结果通知质控组确认后给予加分,
具体如下:
Ⅰ期:褥疮痊愈
月质量总分加1分
Ⅱ期:褥疮痊愈
月质量总分加2分
Ⅲ期:褥疮痊愈
月质量总分加3分
Ⅳ期:褥疮痊愈
月质量总分加4分
未愈或治疗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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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内出院或死亡不加分。
三、院内不可避免皮肤压伤
严重低蛋白症、
全身高度水肿、癌症晚期恶液质 等患者,
入院时
未发生褥疮,
但有发生褥疮的危险,
护士长要及时上报护理部 及质控
组确认。
通过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未发生皮肤压力伤,
根据护理时间长
短 给予加分:月质量总分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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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四、院内皮肤压伤
入院后病人出现皮肤问题未及时报告质控组确认,
未采取积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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