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贝的功效-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
2017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条
件审查。
细则中所称婴幼儿辅助食品,
是 指供给
6
月
—
36
月
龄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
品以及
6
月
—
36
月龄婴幼儿及
37
月
—
60
月龄儿童食用的辅
食营养补充品。本细则不适用于婴幼 儿配方食品。
第二条
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申证类别为特殊膳食食 品,
其类别名称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类别编号为
3001
;婴
幼儿罐装 辅助食品,
类别编号为
3002
;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
(辅
食 营养补充品),类别编号为
3003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
可食品类别、类别名称、 品种明细及执行标准等见表
1
。
表
1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目录列表
食品
类别
类别
名称
品种明细
定义
执行标准
a
备注
特殊膳
食食品
1.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
以
一
种
或
多
种
谷
婴幼
儿
谷
品(婴幼儿米粉、婴
物(如:小麦、大
《食品安 全
物辅
助
食
其他)
米、大麦、燕麦、
国家标准
婴
品及
婴
幼
婴
幼
儿
幼儿小米米粉、
谷
类
辅
2.
婴幼儿 高蛋白谷物
黑麦、玉米等)为
幼儿谷类辅
儿高
蛋
白
助食品< br>
辅助食品(高蛋白婴
主要原料,且谷物
助食品》
(
GB
谷物
辅
助
10769
)
食品
需
以
幼儿米粉、高蛋白婴
占
干
物
质
组
成
的< br>谷物
(
如
幼儿小米米粉、
其他)
25
%以上,添加适
1
食品
类别
类别
名称
品种明细
定义
量
的
营
养
强
化
剂
和
(或)
其他辅 料,
经
加
工
制
成
的
适
于
6
月龄以上婴儿
和
幼
儿
食
用
的
辅
助食品。
执行标准
a
备注
大米
、
小
米)
为
原
料开
始
生
产。
3.< br>婴幼儿生制类谷物
辅助食品(婴幼儿面
条、婴幼儿颗粒面、
其他)
< br>4.
婴幼儿饼干或其他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婴幼儿饼干、婴幼
儿米饼 、婴幼儿磨牙
棒、其他)
1.
泥(糊)状罐装食
品(婴幼儿果蔬泥 、
婴幼儿肉泥、婴幼儿
鱼泥、其他)
2.
颗
粒
状
罐
装
食
品
婴
幼
儿
(
婴
幼
儿
颗
粒
果
蔬
罐
装
辅
泥、
婴幼儿颗粒肉泥、
助食品
婴幼儿颗粒鱼泥、其
他)
3.
汁类罐装食品(婴
幼儿水果汁、婴幼儿
蔬菜汁、其他)
食品原料经处理、
灌装、密封、杀菌
或
无
菌
灌
装
后
达
到商业无菌,可在
常
温
下
保
存
的适
于
6
月龄以上婴幼
儿食用的食品。
颗粒
状
罐
装食
品
是
指
含
有
5mm
以
《食品安全
下
的
碎
国家标准
婴
块,
颗
粒
幼儿罐装辅
大小
应
保
助食品 》
(
GB
障不
会
引
10770
)
起婴
幼
儿
吞
咽
困
难。
不包括
以
胶囊
、
口
服液
、
丸
剂
等
名
称、
形
态
生产
的
产
品。
其
他
特
殊
膳
食
食品
(辅
食
营
养
补充品)
一种含多种微量营
养素(维生素和矿
物质等)
的补充品,
其中含或不含食物
基质和其他辅料,
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
添加在
6
月
—
36
月
龄婴幼儿即食辅食
中 食用,也可用于
37
月
—
60
月龄儿
童。
《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辅
食营养补充
品》
(
GB
22570
)
a
企业可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使用,并报所在地省、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不 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婴
幼儿辅助食品大包装产品且不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最终销售包装产品的不予生产许可。
2
第四条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
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 有的
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五条
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 部建筑结构、辅助生
产设施应当能够避免污染、交叉污染、微生物孳生,便于清
洁、
操 作和维护。
人流、
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有效控制人员、
设备和物料流动造成的 污染。
第六条
生产车间及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
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避免交叉 污染。车间内应区
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婴幼儿辅助食
品生产车间及清洁 作业区具体划分见表
2
—
表
4
。
表
2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企业生产车间及清洁作业区划分
表
序号
产品品种名称
清洁作业区
半成品粉碎车间、
婴幼儿谷物辅助
半成品混合车间、
1
食品、婴幼 儿高
喷雾干燥的出粉口
蛋白谷物辅助食
区域、半成品暂存
品
间、包材消毒清洁
间、内包装车间等
准清洁作业区
原料 加工处理车间、
配料混合车间、干燥
车间或膨化车间、原
辅料外包装清洁间、
其他加工车间
一般作业区
原料仓库、包装
材料仓库、外包
装车间及成品仓
库等
3
序号
产品品种名称
婴幼儿生制类谷
物辅助食品
清洁作业区
半成品暂存间、包
材消毒清洁间、内
包装车间等
冷却车间、半成品
准清洁作业区
一般作业区
原料加工处 理车间、
配
原料仓库、包装
料混合车间、干燥车
材料仓库、外包
间、
原辅料外包装清洁
装车间及成品仓
间、其他加工车间
库等
原料加工处理车间、
配
原料仓库、包装
料混合车间、烘烤车
材料仓库 、外包
间、
原辅料外包装清洁
装车间及成品仓
间、其他加工车间
库等
2
3
婴幼儿饼干
暂存间、包材消毒
清洁间、内包装车
间等
从产品无后续灭菌
操作到充填密封包
装的生产加工区域
均为清洁作业区,
如从干燥(或干燥
后 )至内包装工序
的区域
原料仓库、包装
原料加工处理车间、
其他加工车间
材料仓库、外包
装车间及成品仓
库等
4
其他婴幼儿谷物
辅助食品
表
3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企业生产车间及清洁作业区划分
表
序号
产品品种名称
婴幼儿罐装辅
1
清洁作业区
准清洁作业区
原料加工处理车间、
一般作业区
原料挑选 预清洗车
间、
冷冻或冷藏库、
原料仓库、包装材
料仓库、外包装车
间 及成品仓库等
助食品(无菌灌
装工艺)
灌装车间、包材消
洗瓶(罐)车间、杀
毒清洁间等
菌车间、冷却车间、
其他加工车间
原料加工处理车间、
洗
原料挑选预清洗车
婴幼儿罐装辅
2
瓶
(罐)
车间、
灌装车
间、
冷冻或冷藏库、
间、包 材消毒清洁间、
原料仓库、包装材
杀菌车间、冷却车间、
料仓库、外包装车
其 他加工车间
间及成品仓库等
助食品(非无菌
-
灌装工艺)
表
4
辅食营养补充品企业生产车间及清洁作业区划分表
序号
产品名称
清洁作业区
4
准清洁作业区
一般作业区
序号
产品名称
辅食营养补充
品
清洁作业区
配料车间、混合车
准清洁作业区
一般作业区
原料仓库、包装材
料仓库、外包装车
间及成品仓库等
1
间、包材消毒清洁
原辅料外包装清洁
间、半成品暂存
间、内包装车间等
间、其他加工车间
第七条
清洁作业区出入应有合理的 限制和控制,进入
清洁作业区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等应有清洁措施,应设置原
辅料外包装清洁间 、包装材料消毒清洁间,清洁间进出两边
的门应防止同时被开启,吹送的空气达到清洁作业区洁净度的要求。对于通过风动管道运输的原料或产品进入清洁作业
区,需要设计和安装适当的空气过滤系统 。
第八条
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
的仓储设施,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必要时设有温、湿度控
制设施,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 湿度、避光)和
安全贮存的要求。
第九条
接收、发放 和发运区域应能保护物料、产品免
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能
够 保证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
第十条
应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原料、半成品、成品、
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
并有明确标识,不得将原辅料、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
存,防止交叉污染。不合格、退货或 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分
区存放。清洁剂、消毒剂等应采用适宜的器具妥善保存,包
装标识完整, 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
5
置。
第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及食品营养强化剂应由专人负
责管理,设置 专库或专区存放,并使用专用登记册(或仓库
管理软件)
记录食品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的名称、
进货时间、
进货量和使用量等。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企业应具有与申证产品 品种相适应的生产
设备设施,各个设备的设计产能应能相互匹配,其性能与精
密度应符合生产要 求,
便于操作、
清洁、
维护和消毒或灭菌。
不得使用国家禁止或明令淘汰的生 产工艺和设备。
第十三条
与原料、半成品、成品直接或间接接 触的所
有设备与用具,
应使用安全、
无毒、
无臭味或异味、
耐磨损、
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造,直接
接触面的材质应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的 有关标准,不得使用添
加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材质。
第十四条
主要的固定管道设施应标明内容物名称和
流向。用于测定、控制、记录的监控设备,如压力表、 温度
计等,应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五条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
第十六条
有合理的排水设施和废水处理设施,排水流
6
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 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
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
及浊 气逸出,并有防止废水逆流的设计。
第十七条
生产加工过程产 生的废弃物应使用专用设
施存放,清洁作业区内的废弃物应经独立通道密闭运送。
第十八条
更衣室及洗手消毒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处,洗
手消毒室内 应配置足够数量的非手动式带冷热水洗手设施、
消毒设施和感应式干手设施。
第十九条
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更衣
室的空气洁 净度应达到清洁作业区的要求,更衣室对应不同
洁净区两边的门应防止同时被开启。应设置阻拦式鞋柜、 独
立洁净服存放柜、洗手消毒设施等。
第二十条
清洁 作业区的员工工作服应为连体式或一
次性工作服,并配备帽子、口罩和工作鞋,要保持工作服使
用前后相互分离。准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的员工工作服
应符合相应区域卫生要求,并配备帽子和工作 鞋。
第二十一条
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应具备空气
处理系统。清洁作业区的空气处理系统应独立设置,采用初
效、中效、高效过滤器(亚高效空气过滤器 )三级过滤,同
时应保持干燥,减少供水设施及系统,如无法避免,则应有
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有臭味及气体(蒸汽或有害气体)或粉
尘产生而有 可能污染食品的区域,应有适当的排除、收集或
7
控制装置。
通风口必须 装有易清洗耐腐蚀网罩。
有大量蒸汽、
油气的加热工段,应采用足够能力排风设备,将蒸汽、油 气
排出车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具备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
所需,的检验设备、设施和试剂。
第四章
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
第二十四条
生产设备的布局、安装和维护必须符合工
艺需要,便 于操作、清洁、维护和消毒或灭菌。不合格、报
废设备应搬出生产区,暂停使用的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br>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设备的配备应与产品加工工艺相符,
若 企业采用不同于表
5
—
表
7
所列的生产工艺,应具备与生
产 工艺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婴幼儿面条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
营养素的添加方式,并保证产品中各项指标符合 标准规定的
要求。
表
5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基本生产工艺和设备
序号
基本生产工艺
生产设备
原料清理设备、
水处理设备、
粉碎
1
原料处理
设备、
磨浆设备、酶解设备(若有
此工艺)等
称量设备、混合设备
称量设备的量程、精度应
匹配生产投料的要求
生产设备要求
2
配料混合
8
序号
基本生产工艺
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要求
3
成型
滚筒干燥设备、
挤压膨 化设备、
喷
滚筒干燥设备、挤压膨化
雾干燥设备、
烘烤设备、
粉碎或 压
设备的单台设计参数不低
延设备等
于
300kg/h
混料过程为封闭、无尘、
4
混合(若有此工
艺)
预混设备、混合设备
自动化操作;膨化工艺混
合设备的单台设计参数不
低于
600kg/h
全自动包装设备
(面条类为计量称
5
包装
在线或成品金属
检测
重和封口设备)
、包装材料清洁消
毒设备
6
X
光异物监控设备或金属检测设
备
包装设备应带有自动质量
计量和校正系统
自动控制,能检测出球径
≥2mm
金属
表
6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基本生产工艺和设备
序号
基本生产工艺
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要求
分选设 备、洗涤设备、切肉机、
绞肉机、去皮去核设备、破碎榨
使用果蔬汁为原料的应具备
汁 设备、过滤澄清设备、水处理
相应的生产设备
设备等
称量设备、
混合设备、
过滤设备、
称量设备的量程、精度应匹
研磨设备(若有此工艺)等
配生产投料的要求
灌装设备应带有自动质量计
全自动灌装设备、
包装材料清洁
量和校正系统;无菌灌装区
消毒设备
域洁净度为
100
级
杀菌设备
带自动温度记录仪
1
原料处理
2
配料混合
3
4
5
6
灌装
杀菌
在线或成品金
属检测
清洗
X< br>光异物监控设备或金属检测设
自动控制,能检测出球径
≥2mm
金属
备
CIP
清洗设备
表
7
辅食营养补充品基本生产工艺和设备
序号
1
基本生产工艺
原料处理
筛分设备等
9
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要求
2
3
4
5
配料混合
称量设备、混合设备等
称量设备的量程、
精度应
匹配生产投料的要求
带有自动质量计量和校
正系统
自动控制,能检测出球径
≥2mm
金属
成型
成型设备
(若有此工艺)
包装
在线或成品金
属检测
全自动包装设备
X
光异物监控设备或金属检测设备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工艺文件、操作规程等生产技
术文件,技术文件与实际操作应保持一致性。生产工艺和操< br>作规程应经验证,调整配方、产品工艺流程及关键设备时,
应进行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验证,保证 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
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影响产 品质量的
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并实施质量控制,制定操作规程,关键
工序或关键点可设为:原料 验收、配料、成型、杀菌等,对
其形成的信息建立电子信息记录系统。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设置独立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机
构,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 和持续改进,
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第二十九条
企 业应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各岗位人员的
数量和能力应与企业规模、工艺、设备水平相适应,与产品
质量相关的岗位应设置岗位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
3
10
年以上食品工作 经历,掌握婴幼儿辅助食品的质量安全知识,
知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有食品或相
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经过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
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企业 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落
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安全管理 人员应确保每批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原辅料进厂查验和成品出< br>厂的放行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 有食品或相关
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
3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生产操
作人 员应掌握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熟练操作生产设备设施。
特殊岗位的生产操作人员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采 用罐头杀
菌工艺的生产企业应具有
2
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杀菌操作人
员。
第三十二条
研发人员应有食品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
学历,
掌握食品生产工艺、
营养和质量安全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三十三条
从事检测的人员应具有食品、化学或相关
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或者具有
1 0
年以上食品检测工作经
历,应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食
品 、化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
3
年以上相关工
作经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培训与考核制度,制定培训
计划,培训 的内容应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并有相应记录。
11
食品安全管理、检验等与质量 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定期培训考
核,不具备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 健康证明后方可
从事食品加工。建立人员健康检查记录,保证食品加工人员
患有法律法规规定的 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调整到其他
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制定原辅料的采购管理制度,保证原辅料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经企业质 量安全管理机构
批准后方可采购。主要原辅料供应商应相对固定并签订质量
协议,在协议中应明 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七条
制定原辅料供应商审核 制度和审核办法,
对原辅料供应商的审核至少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
质量标准、检验 报告。定期对大米、小米、小麦粉、果蔬、
畜禽肉、水产、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等主要原辅料生产商或者< br>供应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审核评估,形成现场质量审核报
告。
第三十八条
采用独立包装营养素(以下简称营养包)
搭配婴幼儿 面条的生产企业,应对营养包的生产商进行现场
质量审核,保证营养包的混合、包装车间符合本细则清洁 作
12
业区(非生制类)的空气洁净度要求。营养包的营养强化剂
化合物 来源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
用标准》(
GB 14880
)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 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对
果蔬、畜禽肉等食用农产品的采购管理,审核种植养殖地提
供的农业投入品
(农药、
肥料、
兽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
使用记录,确保农业投 入品的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
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采用进口原辅料的生产企业,应审核进口原
辅料供应商、贸易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每批原 辅
料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格证明。
第四十一条
< br>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验收规定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明确接收或拒收的审批 人
员。
第四十二条
原辅料的验收标准和检验方法应符 合国
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所需主要原
辅料及包材涉及的主要标准见附 件
2
。
对生产加工过程中无后续灭菌操作的原辅料,企业应制
定相 关标准要求,对微生物等指标进行监控。
第四十三条
不应使用 危害婴幼儿营养及健康的物质,
对原辅材料中可能出现的危害物质进行必要的检测,含乳原
料应 对三聚氰胺等项目进行检验或查验合格报告。不得使用
经辐照处理过的原辅料。食用植物油应符合相应的 国家标准
13
规定,不得使用氢化油脂。
第四十四条
维生素、微量元素等营养强化剂、食品添
加剂应采购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每 批进行进货查验,
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方可使用,对复配营养强化剂还应查验
各营养素的含量。 大豆类及其加工制品应经过高温等工艺处
理以消除抗营养因子,如胰蛋白酶抑制物等,每批次进行脲酶活性检验。畜禽肉等应经过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猪
肉应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产品,索取兽 药监测合格报告。
第四十五条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大米应每批次进
行铅、镉项目检验。
采用营养包搭配 婴幼儿面条的生产企业,应对每批营养
包进行铅、砷项目检验,且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8
要求。
表
8
搭配婴幼儿面条的营养包微生物指标要求
项目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沙门氏菌
a
采样方案
a
及限量(以
CFU/g
表示)
n
5
5
5
c
2
2
0
m
1000
10
0/25g
M
10000
100
-
检验方法
GB 4789.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GB 4789.4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第四十六条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的水果、蔬菜类原料
应使用未腐 败变质的优质原料或其制品,必要时去除粗纤维;
畜肉和禽肉类、鱼类原料应使用新鲜或冷冻的优质原料 或其
制品,应去掉骨、鳞、刺等不适宜婴幼儿食用的物质,不应
使用香辛料。
14
第四十七条
辅食营养补充品的食物基质应为可即食
的食物原料。
第四十八条
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且符合国家相关标
准及规定,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添加邻苯二甲
酸酯类物质的材料,包装材料在特定贮存和使用条件下不 应
影响婴幼儿辅助食品的安全和产品特性,包装材料不得重复
使用。
第四十九条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
卫生规范》
(
GB 14881
)
,
建立防止微生物污染、
化学污染、
物理污染的控制制度。
第五十条
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及电子信息化管理记录
系统,产品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厂 检验到出厂销售
都应有记录,保障各个环节可有效追溯。
第五十一条
所有物料应规定适当的贮存期限,
遵循
“
先
进先出
”
或
“
近有效期先出
”
的原则制定物料的使用计划,
定期
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且不得使用变质或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对贮 存期间质量容易发生变
化的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等营养强化剂进行原料合格验证,必
要时进行检验 ,符合原料规定要求的方可使用。
物料的发放和使用应当有可追溯的清晰发放记录,经收发双方核实在相应记录上签字确认。产品放行前应当有明确
的待检标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批准放行 。
第五十二条
应制定工作服清洗保洁制度,生产中应注
15
意保持工作服干净完好,必 要时及时更换。生产人员在未消
毒和更换工作服前,不得进行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生产加工。
清洁 作业区及准清洁作业区使用的工作服和工作鞋不得在
指定区域以外的地方穿着。
第五十三条
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设备台账、说明
书、档案应 保管齐全;制定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
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记录。生产前应检查设备是否处于 正
常状态,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并记录。维修后的设备应进行
验证或确认,确保各项性能满足工 艺要求。
第五十四条
维生素、微量元素或其他营养素等物料配
方须由专门配方管理人员管理,并由相关人员进行配方的复
核。配料过程的物料称量与配方要求 应一致,并由他人独立
进行复核和记录。称量结束后需对物料名称、规格、日期等
进行标识。投 料前需根据投料单对物料标识、品种、数量等
进行核对,确保投料准确。整个配料生产及领用应建立相关
记录,确保产品生产信息的可追溯。
第五十五条
应对 生产过程的半成品进行过程监测,控
制产品质量稳定性。各生产工序在生产结束后、更换品种或
批次前,应对现场进行清场并记录,清场负责人及复查人应
在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应依据《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1
)附录
A
中的
监控指南,制定环境及过程产品的微生物监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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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贝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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