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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及质量控制
一、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工作流程图
早孕建卡时咨询,宣传产前筛查的意义
同意筛查
不同意筛查
告知目前筛查的先天性疾病
书面告知孕妇妊娠结局中如发现筛查疾病,
检出率、假阳性率及意义
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
孕妇知情选择并签字
定期常规产前检查
孕
14-20
周抽血双联筛查
必要时
B
超核定孕周
风险率低
高风险率或高危孕妇
定期常规产前检查
解释结果,建议行羊水穿刺
并告知其局限性及风险
同
意
不
同
意
介入性产前诊断
孕妇妊娠结局中如发现筛查疾病,
细胞培养染色体核型分析
可能导致的不良结果的宣教
检查结果异常
结果正常
进行先天性疾病咨询
定期常规产前检查
孕妇签字
孕妇进行知情选择
定期常规产前检查
孕妇夫妻双方同意
不同意终止妊娠并签字
终止妊娠并签字
终止妊娠并行
细胞遗传学检查
记录妊娠结局
二、产前筛查门诊工作程序
1.
目的:保证产前筛查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2.
范围:产前筛查检测项目。
3.
程序:
①
在孕妇进行孕期检查时,及时了解孕产妇的个人史、既往史、孕产史和家族史,< br>同时向其宣传产前筛查预防遗传病的重要性,并指导孕妇如何参加产前筛查。
②
母血清产前筛查在早孕期(
7
~
14
+
6
周)
、中孕期(
14
~
20
+
6
周) 进行,但由于母
血清产前筛查的局限性,
一般可建议孕妇在孕
12
~
14
周、
孕
20
~
22
周及孕
32
周左右各进行一次详细的
B
超检查,以排除各期可发现的先天畸形。
③
向孕妇说明其具有知情同意权,待其同意参加产前筛查 后,门诊医师应详细询问
并准确填写下列数据:
i.
出生日期(公历)
ii.
体重
iii.
末次月经日期(公历)
、月经周期、
B
超检查时 间测定的
CRL
或
BPD
值
iv.
是否吸烟
v.
是否双胞胎或多胞胎
vi.
是否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vii.
是否有异常妊娠
viii.
联系方法
④
标本采集见相关程序文件。
⑤
筛查结果分 析:在对各个指标进行计算分析之后,风险率以
1/n
的方式来表示,
意味着出生某一 患儿存在
1/n
的可能性。唐氏综合征筛查采用
1/275
为临界值;
18
-三体筛查采用
1/350
为临界值。筛查结果分为高风险和低风险,与临床检 验
上的阳性和阴性结果有区别。
⑥
筛查结果的处理:
i.
筛查高风险的孕妇表示其生唐氏综合征儿的可能性较高,但不是确诊,建议该< br>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ii.
筛查低风险的孕妇表示其生唐氏综合征 儿的可能性较小,但不能完全排除生唐
氏综合征儿的可能性,可以继续妊娠。
⑦
经过产前筛查的孕妇都进行随访。
⑧
下列情况的孕妇建议行染色体病产前诊断:
i.
产前筛查高风险的孕妇
ii.
35
岁以上的高龄孕妇
iii.
有反复流产史的孕妇
iv.
曾生育过染色体异常儿的孕妇
v.
夫妇一方为染色体异常的孕妇
⑨
B
超发现胎儿下列情况建议孕妇做胎儿染色体检查:
i.
羊水过多,尤其伴有胎儿宫内生长受限
ii.
股骨短
iii.
颈部透明区增厚或颈部水囊瘤、胎儿水肿
iv.
肾盂积水、肾脏畸形
v.
脑积水或侧脑室扩大、脑脉络丛囊肿、后颅窝增宽
vi.
唇、腭裂,尤其伴有其他异常者
vii.
单脐动脉、脐带囊性包块、脐膨出
viii.
先天性心脏病、心内强回声光斑
ix.
多发畸形
三、产前筛查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1
、产前咨询医师应向孕妇解释 唐氏综合征的基本知识,包括疾病发生率、患儿情况以及孕妇
高危因素等。
2
、产前咨询医师应向孕妇解释开展产前筛查的意义。
3
、产前咨 询医师应向孕妇解释筛查实验的效率及其局限性,特别是筛查试验并非确诊手段,
有一定的假阴性率,对 高危者需要产前诊断。
4
、实施产前筛查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严禁执行强制性筛查。
5
、孕妇若同意筛查必须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附件:
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
经医生宣教,我们已了解产前筛查的目的 和意义,即根据孕周选择测定母血中
AFP
、
Free
β
-HCG
指标,结合孕妇的年龄、体重、孕周等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得出胎儿罹患
21
-三体、
18
-三体和神经管缺陷的风险度,并不是确诊,
是一种无创的检查。
鉴于当 今医学技术水平的
限制、患者的个体差异、或有些已知和无法预知的原因,即使在医务人员已认真履行了 工作职
责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情况下,
该项检查仍有局限性,即筛查目标阴性的报告,只表明 胎儿
发生该种先天异常的机会很低,
并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异常或其它异常的可能性。
筛 查结果如为
高危,则需要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
孕妇方已充分了解该检查的性质、 合理的与其目的、风险性和必要性,对其中的疑问已得
到经治医生的解答。
经本人及家属慎重考 虑后同意接受产前筛查并愿将本次妊娠的最终结局及
时与医方沟通。为确认上述内容为双方意思的真实表 达,医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孕妇方已享
有充分知情和选择的权利,签字生效。
孕妇签字:
医生签字:
日
期:
日
期:
四、技术程序与质量控制
1
、
2
、
应向
35
岁以下孕妇推荐产前筛查。
产前筛查必须按照知情选择、 孕妇自愿的原则,医务人员事先需告知孕妇或其家属
产前筛查的性质和目的以及与诊断性检查相比筛查的 局限性。
孕妇和
/
或家属签署知
情同意书。医疗单位不得以强制手段要求孕妇 进行产前筛查。
3
、
4
、
5
、
产前筛查机构必须对筛查高危病例的后续诊断负责。
定期评估筛查效果。
建议将如下筛查指标作为高风险指标,进行胎儿核型分析:(
1
)孕妇年龄≥
35
岁;
(
2
)
F ree
β
-hCG
值≤
0.25
MoM
;(
3
)
AFP
值≤
0.4
MoM
;
(
4
)唐氏风险≥
1/275
(
5
)
18
三 体风险≥
1/350
6
、
AFP
值≥
2.5
MoM
建议超声检查排除
N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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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更新与2021-02-13 15:15,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apfxb.com/yuer/4493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