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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孕产妇早孕建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
有关事项
【法规类别】
妇幼卫生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
2005.09.20
【实施日期】
2005.09.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孕产妇早孕建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有关事项
(
2005
年
9
月
20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上海市孕产期系统 保健工作规
范》和《关于实施城镇生育保险医疗保健服务的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卫
生行政部门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为孕产妇提供必要和系统的保健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早孕建册(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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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内):
妇 女怀孕后,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外来孕产妇到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建立 《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
项目:妇科检查、孕期保健与遗传咨询。
化验:血常规、尿常规、白带常规、梅毒筛查(当天出具报告)
二、产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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