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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残疾鉴定标准2005

作者:陕西保健网
来源:http://www.xapfxb.com/yuer
更新日期:2021-02-07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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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7日发(作者:快迪)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
2005

1

1
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
总则

1.1
制定依据
1.1.1
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
性问题,特制定本 标准。

1.1.2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
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

医 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
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
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
残疾程度的鉴 定

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
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3
鉴定原则

1.3.1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
进行。

1.3.2
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
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
综< br>合分析。

1.3.3
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
系。

1.3.4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
应分别鉴定 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
一级。

1.3.5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
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

1.4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

1.4.1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
专业人员。

1.4.2
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
查阅案卷和病历,
对被鉴定 人进
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
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

1.4.3
鉴定人应当科学、
公正地进行鉴定,
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
制度。

1.5
残疾等级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 br>工作学习、

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
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

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9
九级残疾

2.9.1
单肢瘫(肌力
4
级)。

2.9.2
颅盖骨缺损
25cm2
以上。

2.9.3
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
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2.9.5
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
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7
轻度尿崩症。

2.9.8
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
50%
以上。

2.9.9
面部瘢痕
15cm2
以上,影响容貌。

2.9.10
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
25%
以上,影响容貌。

2.9.11
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
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
上唇或下 唇缺损
1/3
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
1/2
以上。

2.9.14
一眼低视力
2
级。

2.9.15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
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 7
复视伴一眼位偏斜
20
以上,或眼球内陷
5mm
以上。

2.9.18
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
一耳缺失 或畸形
80%
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
40%
以上。

2.9.20
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
牙齿脱落
7
枚以上。

2.9.22
舌体缺失
13
以上。

2.9.23
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
50%
以上。

2.9.25
支气管成形术。

2.9.265
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
呼吸困难Ⅱ级。

2.9.28
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
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
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
胃部分切除。

2.9.32
肝切除
13
以上。

2.9.33
胆道修补术。

2.9.34
胆囊切除。

2.9.35
胰修补术。

2.9.36
脾脏部分切除。

2.9.37
小肠切除小于
13


2.9.38
腹壁缺损
10cm2
以上。

2.9.39
轻度肛门失禁。

2.9.40
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
输尿管修补术。

2.9.42
膀胱部分切除。

2.9.43
尿道修补术。

2.9.44
一侧睾丸切除。

2.9.45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
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7
阴道成形术。

2.9.48
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
颈椎骨 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
X
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
3.5mm
、角度位移> 11°。

2.9.50
腰椎骨折、
脱位,
遗有腰椎失稳,
X
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
3mm

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 生水平位移>
4mm
、角度位移
>12°。

2.9.51
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
23
以上。

2.9.52
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
4cm
以上。

2.9.53
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 .9.54
双手指缺失
10%
或功能丧失
20%
以上。

2.9.55
双手掌缺失
10%
以上。

2.9.56
上肢骨折,遗有
6cm
以上短缩畸形。

2.9.57
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
50%
以上。

2.9.58
前臂旋转功能丧失
75%
以上。

2.9.59
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
下肢骨折,遗有
4cm
以上短缩畸形。

2.9.61
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
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
50%
以上。

2.9.63
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5
双足 十趾缺失
25%
或功能丧失
50%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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