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个月宝宝拉肚子-
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
GB 28050-2011
)的答问
一、基本情况
(一)制定目的。
食品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
说明 ,
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分、
特征的有效方式。
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 ,为指导和规范我国食品营养
标签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预包装食品,促进公众膳食
营养平 衡和身体健康,
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选择权和监督权,
卫生部在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 会和国内外管理经验的基
础上,组织制定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 050-2011
,以下简称“营养标签标准”),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二)实施营养标签标准的意义。
根据 国家营养调查结果,我国居民既有营养不足,也有
营养过剩的问题,特别是脂肪、钠(食盐)、胆固醇的 摄入
较高,是引发慢性病的主要因素。通过实施营养标签标准,
要求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标 签内容,一是有利于宣传普
及食品营养知识,指导公众科学选择膳食;二是有利于促进
消费者合 理平衡膳食和身体健康;三是有利于规范企业正确
标示营养标签,科学宣传有关营养知识,促进食品产业 健康
发展。
(三)国际上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情况。
国际组织和许 多国家都非常重视食品营养标签,国际食
品法典委员会(
CAC
)先后制定了多个营养 标签相关标准和
技术文件,大多数国家制定了有关法规和标准。特别是世界
卫生组织
/
联合国粮农组织(
WHO/FAO
)的《膳食、营养
与慢性病》报 告发布后,各国在推行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和指
导健康膳食方面出台了更多举措。世界卫生组织(
WHO
)
调查显示,
74.3%
的国家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美国早在
1994
年就开始强制实施营养标签法规,我国台湾地区和
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已 对预包装食品采取强制性营养标签管
理制度。
(四)营养标签标准实施原则。
标准实 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
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符合营养标签标准要求 。
二是提倡以技术指导和规范执法并重的监督执法方式,对预
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不规范的,应积 极指导生产企业,帮助查
找原因,采取改进措施。三是推动食品产业健康发展,食品
生产企业应 当采取措施,将营养标签标准的各项要求与生产
技术、经营、管理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盐、脂肪和糖的 用
量,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五)营养标签标准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衔
接。
营养标签标准是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
准。标准实施后,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
照本标准执行。自营养标签标准实施之日,卫生部
2007
年
公布的《食品营养标签 管理规范》即行废止。
(六)营养标签标准与原《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
比较。
营养标签标准 充分考虑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规
定及其实施情况,借鉴了国外的管理经验,进一步完善了营养标签管理制度,主要是:
1.
简化了营养成分分类和标签格式。删除“宜标示 的营
养成分”分类,调整营养成分标示顺序,减少对营养标签格
式的限制,增加文字表述的基本 格式。
2.
增加了使用营养强化剂和氢化油要强制性标示相关内
容、能量和 营养素低于“
0
”界限值时应标示“
0
”等强制性
标示要求。
3.
删除可选择标示的营养成分铬、钼及其
NRV
值。
4.
简化了允许误差,删除对维生素
A
、
D
含量在“强化
与非强化食品”中允许误差的差别。
5.
适当调整了营养声称规定。增加营养声称的 标准语和
同义语,增加反式脂肪(酸)“
0
”声称的要求和条件,增
加部分营 养成分按照每
420kJ
标示的声称条件。
6.
适当调整了营养 成分功能声称。
删除对营养成分功能
声称放置位置的限制,
增加能量、
膳食纤 维、
反式脂肪
(酸)
等的功能声称用语,修改饱和脂肪、泛酸、镁、铁等的功能
声称用语。
二、适用对象和范围
(七)预包装食品。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标
示营养标签(豁免标示的食品除外);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
的预包装食品,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以 按企业双方约
定或合同要求标注或提供有关营养信息。
(八)关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根据国际上实施营养标签制度的经 验,营养标签标准中
规定了可以豁免标识营养标签的部分食品范围。鼓励豁免的
预包装食品按本 标准要求自愿标识营养标签。豁免强制标识
营养标签的食品如下:
1.
食品的营养素含量波动大的,如生鲜食品、现制现售
食品;
2 .
包装小,不能满足营养标签内容的,如包装总表面积
≤
100cm
2
或最大表面面积≤
20cm
2
的预包装食品;
3.
食用 量小、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的,如饮料
酒类、包装饮用水、每日食用量≤
10g
或
10mL
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预包装食品,如果有以下情形,则应当< br>按照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强制标注营养标签:
1.
企业自愿选择标识营养标签的;
2.
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 如“蛋白质≥
3.3%
”等)的。
但是,
相关产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工艺、< br>分类等内容的描述,
不应当作为营养信息,如“脱盐乳清粉”等;
3.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的;
4.
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
(九)关于生鲜食品。
是指预先定量包装的、未经烹煮、未添加其它配料的生
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等,如袋装鲜(或冻)虾、肉、鱼
或鱼块、
肉块、
肉馅等。
此外,
未添加其它配料的干制品类,
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以及生鲜蛋 类等,也
属于本标准中生鲜食品的范围。
但是,预包装速冻面米制品和冷冻调理食品 不属于豁免
范围,如速冻饺子、包子、汤圆、虾丸等。
(十)关于乙醇含量≥
0.5%
的饮料酒类。
酒精含量 大于等于
0.5%
的饮料酒类产品,包括发酵酒
及其配制酒、
蒸馏酒及其配制 酒以及其他酒类
(如料酒等)
。
上述酒类产品除水分和酒精外,基本不含任何营养素, 可不
标示营养标签。
(十一)
关于包装总表面积≤
100cm2
或最大表面面积≤
20cm
2
的预包装食品。
产品 包装总表面积小于等于
100cm
2
或最大表面面积小
于等于
20c m
2
的预包装食品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但允
许自愿标示营养信息。这类 产品自愿标示营养信息时,可使
用文字格式,并可省略营养素参考值(
NRV
)标示。
包装总表面积计算可在包装未放置产品时平铺测定,但
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包装最 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同《预
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
)的附录
A
。
(十二)关于现制现售食品。
是指现场制作、销售并可即时食用的食品。
但是,
食品加工企业集中生产加工、
配送到商场、
超市、
连锁店、零售店等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按标准规定标示
营养标签。
(
十三
)
关于包装饮用水。
包装饮用水是指饮用天然矿泉 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
用水,这类产品主要提供水分,基本不提供营养素,因此豁
免强制标示 营养标签。
对饮用天然矿泉水,依据相关标准标注产品的特征性指
标,如偏硅酸、碘 化物、硒、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
离子
(K
+
、
Na
+
、
Ca
2+
、
Mg
2+
)
含量范围等,
不作为营养信息。
(十四)
关于每日食用量≤
10g
或< br>10mL
的预包装食品。
指食用量少、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或者单一
成分调味品的食品,具体包括:
1.
调味品:味精、醋等;
2.
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调味糖
浆等;
3.
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五香粉等;
4.
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茶叶、
胶基糖果、
咖啡豆等;
5.
其他:酵母,食用淀粉等。
但是,对于单项营养素含量较高、对营养素 日摄入量影
响较大的食品,
如腐乳类、
酱腌菜
(咸菜)
、
酱 油、
酱类
(黄
酱、肉酱、辣酱、豆瓣酱等)以及复合调味料等,应当标示
营养 标签。
(十五)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如何标示营养
信息。
使 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按标准
4.1
规定标
示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 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素的含
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
NRV
)的百分比,若强化的营养 成
分不属于本标准表
1
所列范围,
其标示顺序应排列于表
1
所
列营养素之后。
既是营养强化剂又是 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维生素
C
、
维生素
E
、β
-
胡萝卜素、核黄素、碳酸钙等,若仅作为食品
添加剂使用,可不在营养标签中标示。
三、营养成分表
(十六)关于营养成分表。
营养成分表是标示食 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名称、含量
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
NRV
)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例如:
营养成分表
项目
能量
蛋白质
脂肪
碳水化合物
钠
维生素
A
维生素
B
1
每
100g
1823 kJ
9.0 g
12.7 g
70.6 g
204 mg
72
?
gRE
0.09 mg
NRV%
22 %
15 %
21 %
24 %
10 %
9 %
6 %
(十七)营养成分表的基本要素。
包括
5
个基本要素:
表 头、
营养成分名称、
含量、
NRV%
和方框。
1.
表头。以“营养成分表”作为表头;
2.
营养成分名称。按标 准表
1
的名称和顺序标示能量和
营养成分;
3.
含量。指含量数值及表达单位;
4. NRV%
。
指 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占相应营养素参考值
(
NRV
)的百分比;
5.
方框。采用表格或相应形式。
营养成分表各项内容应使用中文标示,若同时标示英
文,应与中文相对应。
(十八)关于核心营养素。
核心营养素是食品中存在的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具有< br>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的营养素,摄入缺乏可引起营养不良,影
响儿童和青少年生长发育和健康,摄入 过量则可导致肥胖和
慢性病发生。本标准中的核心营养素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居民
营养健康状况和 慢性病发病状况的基础上,结合国际贸易需
要与我国社会发展需求等多种因素而确定的,包括蛋白质、< br>脂肪、碳水化合物、钠四种。
根据标准实施情况,卫生部将适时对核心营养素的数量
和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十九)其他国家和地区规定的核心营养素。
各国规定的核心营养素主要 基于其居民营养状况、
营养缺
乏病、
慢性病的发生率、
监督水平、
企 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部分国家和地区规定的核心营养素如下表。
表
1.
部分国家和地区核心营养素数量及种类
国家或地区
国际食品法
典委员会
美国
核心营养素
1+3
:能量、蛋白质、脂肪、可利用碳水化
合物
1+ 14
:
能量、
由脂肪提供的能量百分比、
脂
肪、饱和脂肪、胆固醇、 总碳水化合物、糖、
膳食纤维、蛋白质、维生素
A
、维生素
C
、钠、钙、铁、反式脂肪酸
加拿大
1+13
:
能量、
脂肪、
饱和脂肪、
反式脂肪
(同
时标出饱和脂肪与反式脂肪之和)< br>、
胆固醇、
钠、总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糖、蛋白质、
维生素
A、维生素
C
、钙、铁
澳大利亚
马来西亚
新加坡
1+5
: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
糖、钠
1+3
: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
1+8
:能量、蛋白质 、总脂肪、饱和脂肪、
反式脂肪、
胆固醇、
碳水化合物、
膳食纤维、
钠
日本
台湾地区
1+4
: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
钠
1+4
: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
钠
香港特别行
政区
示。
企业可自愿标示能量及核心营养素 以外的营养成分,并
按照本标准表
1
所列名称、
顺序、
表达单位、< br>修约间隔、
“
0
”
界限值等进行标示。
表
1
中没有列出但卫生部允许强化的营
养成分,应列在表
1
所示营养成分之后。
(二十一)关于能量及其折算。
能量指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 等
产能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产生能量的总和。
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 。即蛋白质、
脂肪、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
相应的能量系数(见下 表)并进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
(
kJ
)
为单位标示。
表
2.
食品中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
成分
蛋白质
脂肪
kJ/g
17
37
成分
有机酸
膳食纤维
*
kJ/g
13
8
乙醇
(酒精)
29
1+7
:能量、蛋白质、碳水化合物、总脂肪、
饱和脂肪、反式脂肪、糖、钠
(二十)能量及核心营养素以外的其它营养成分如何标
碳水化合物
17 < br>*
包括膳食纤维的单体成分,如不消化的低聚糖、不消
化淀粉、抗性糊精也按照
8kJ/g
折算。
(二十二)关于蛋白质及其含量。
蛋白质是一种含氮有机化合物
,
以氨基酸为基本单位组
成。
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可通过“总氮量”乘以“蛋白质折算
系数”计算(公式和折算系数如下),还可通 过食品中各氨
基酸含量的总和来确定。
蛋白质(
g/100g
)< br>=
总氮量(
g/100g
)×蛋白质折算系
数
对于 原料复杂的加工或配方食品,统一使用折算系数
6.25
。不同食品中蛋白质折算系数见下表。
表
3.
蛋白质折算系数
食
物
小麦
全小麦粉
麦糠麸皮
麦胚芽
麦胚粉
燕麦
大麦、黑麦粉
小米
玉米
大米及米粉
坚果、种子类
巴西果
花生
折算系数
5.83
6.31
5.80
5.70
5.83
5.83
6.31
6.25
5.95
5.46
5.46
食
物
鸡蛋
鸡蛋(全)
蛋黄
蛋白
肉类和鱼类
动物明胶
乳及乳制品
酪蛋白
人乳
豆类
大豆
其它豆类
折算系数
6.25
6.12
6.32
6.25
5.55
6.38
6.40
6.37
5.71
6.25
杏仁
核桃、
榛子等
5.18
5.30
其它食品
6.25
注:引自《中国食物成分表》第一册,
2002
(二十三)关于脂肪及其含量。
脂肪的含量可通过测定粗脂肪(
crude fat
)或总脂肪
(
total fat
)获得,在营养标签上两者均可标示 为“脂肪”。
粗脂肪是食品中一大类不溶于水而溶于有机溶剂(乙醚或石
油醚)的化合物的总称 ,除了甘油三酯外,还包括磷脂、固
醇、色素等,可通过索氏抽提法或罗高氏法等方法测定。总
脂肪是通过测定食品中单个脂肪酸含量并折算脂肪酸甘油
三酯总和获得的脂肪含量。
(二十四)关于碳水化合物及其含量。
碳水化合物是指单糖、寡糖、多糖等的总称,是提供能
量的重要营养素。
食 品中碳水化合物的量可按减法或加法计算获得。减法
是以食品总质量为
100
,减去蛋 白质、脂肪、水分、灰分和
膳食纤维的质量,称为“可利用碳水化合物”;或以食品总
质量为< br>100
,减去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的质量,称为
“总碳水化合物”
。在标签上,
上述两者均以
“碳水化合物”
标示。加法是以淀粉加糖的总和为“碳水 化合物”。
(二十五)关于食品中的钠。
食品中的钠指食品中以各种化合物形式存在的钠的总
和。食盐是膳食中钠的主要来源。
世界卫生组织推荐健康成年人每日食盐摄入量不超过
5g
,中国营养学会推 荐每日食盐摄入量不超过
6g
,但膳食
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居民盐平均摄入量远高于中国 营养学会
推荐水平。过量摄入食盐可引起高血压等许多健康问题,因
此倡导低盐饮食。
(二十六)关于反式脂肪酸。
反式脂肪酸是油脂加工中产生的含
1
个或
1
个以上非共
轭反式双键 的不饱和脂肪酸的总和,不包括天然反式脂肪
酸。在食品配料中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
分氢化油脂时,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配料中含有以氢化油和(或)部分氢化 油为主要原料的
产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和代可可脂(未使用氢化油的除
外)等,也应标示反 式脂肪(酸)含量。
(二十七)如何使能量与核心营养素标示醒目。
使能量与核心营养素标示更加醒目的方法推荐如下:
*
增大字号
*
改变字体(如斜体、加粗、加黑)
*
改变颜色(字体或背景颜色)
*
改变对齐方式或其他方式。
< br>如下表,营养成分表中增加了钙、维生素
C
和铁的标示
后,能量及核心营养素用 加粗的方式使其醒目。
营养成分表
项目
能量
每
100g
kJ
营养素参考值
%
%
蛋白质
脂肪
碳水化合物
钠
维生素
C
钙
铁
G
G
G
Mg
Mg
Mg
Mg
%
%
%
%
%
%
%
(二十八)关于营养成分含量的标示。
应当以每
100
克(
100
毫升)和
/
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
数值标示,如“能量
100 0kJ/100g
”,并同时标示所含营养
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
NRV
)的 百分比。
营养成分的含量只能使用具体的含量数值,不能使用范
围值标示,如“≤< br>XX
”、“≥
XX
”,“
40-1000
”等。
(二十九)关于营养成分“
0
”界限值。
“
0
” 界限值是指当能量或某一营养成分含量小于该界
限值时,基本不具有实际营养意义,而在检测数据的准确 性
上有较大风险,因此应标示为“
0
”。当以每份标示营养成
分时,也要符合 每
100g
或
100ml
的“
0
”的界限值规定。
(三十)关于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
营养成分应按本标准表
1
第
1
列名称和顺序标示。
当某
营养素有两个名称时,
如烟酸
( 烟酰胺)
,
可以选择标示
“烟
酸”或“烟酰胺”,也可以标示“烟酸(烟酰胺 )”。
(三十一)关于营养成分的表达单位。
营养成分的表达 单位应按本标准表
1
第
2
列要求标示,
可使用中文或括号中的英文表 达,也可两者都使用,但不可
以使用其他单位,如维生素
D
的含量单位只能用“微克” 或
“μ
g
”标示,不可以用国际单位“
IU
”标示。规范表达单位< br>对推行营养标签、
便于消费者理解、
产品比较等有重要作用。
(三十二)关于营养素参考值(
NRV
)。
营养素参考值(
NRV
,
Nutrition Reference Val ues
)
是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高低的参考值,专用于食品营
养标签。营养成分 含量与
NRV
进行比较,能使消费者更好
地理解营养成分含量的高低。
“营养素参考值”和“
NRV
”可同时写在营养成分表中,
也可只写一个,如“营 养素参考值(
NRV
)
%
”、“营养素
参考值
%
” 或“
NRV%
”。规定了
NRV
值的营养成分应当
标示
NR V%
,未规定
NRV
值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鼓
励企业通过标签或其它方 式正确宣传
NRV
的概念和意义。
本标准附录
A
给出了规定的能量和
32
种营养成分的营
养素参考值(
NRV
),供计算使用。对于
NRV
值低于某数
值的营养成分,如脂肪的
NRV
为≤
60g
,< br>在计算产品脂肪含
量占
NRV
的百分比时,应该按照
60g
来 计算。饱和脂肪、
胆固醇也采取类似方式计算。
(三十三)关于未规定
NRV
的营养成分。
标准附录
A< br>给出了能量和
32
种营养成分的
NRV
值。
一些允许标示的营 养素,如糖、不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
八个月宝宝拉肚子-
八个月宝宝拉肚子-
八个月宝宝拉肚子-
八个月宝宝拉肚子-
八个月宝宝拉肚子-
八个月宝宝拉肚子-
八个月宝宝拉肚子-
八个月宝宝拉肚子-
本文更新与2021-02-06 23:44,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apfxb.com/yuer/446509.html
-
上一篇:社区营养学
下一篇: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