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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标准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
为规范孕产
期保健工
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和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
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
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
42
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
分
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
产
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
建立健
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
诊、会诊
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
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的孕产期保健技
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
建立
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
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
信息的
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
评审工作。
(六)
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
相关制度,
定期
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
协调同级卫生
监督机构,
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
期保健服务进行
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1
/
25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
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
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
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
指导与评价。
同时,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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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
度。
(三)
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
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
陷进行监
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
孕产妇死亡、围
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
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
推广适宜技术,组
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
负责指导和
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
制订健康教
育计划,开发
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
的收集、核实、质控、统
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定期总结
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
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
上级
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七)
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三、各级
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
规、
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
健
服务。
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
检查、助产服
务、产后访视、产后
42
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
康教育,进行高危孕
产妇的专案管理。
3
/
25
(二)
按照规定向辖
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
妇死亡和围产儿
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三)
严
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按照规定提
供死
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
(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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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指导和监督。
(五)
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
科、
儿科、
内科、
外科、
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
的产科急救小组,承担辖区危重
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六)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村、社区卫
生
服务站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举行专业培训,并指导工作。
负
责对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进行接生员的接生
技
术指导。
(七)村卫生室(所)
、社区卫生服务站。
1.
负责
辖区内孕产妇的健康教育,
动员督促怀孕妇女于孕
12
周
前
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
、定期接受产前检
查、
住院分娩及产后
42
天健康检查。
协助上级医疗保健机
构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做好产后访视。
2.
负责收集辖区内
妇女妊娠、婴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
亡、新生儿死
亡及出生缺陷的 有关数据,定期向乡
(
镇
)
卫生院、社
区卫生
服务中心报告。
3.
按时参加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
汇报孕产妇管理工作
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
平。
第二部分
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
孕期、分
娩期、产褥期的全程系列保健服务。
一、
孕前保健
孕前保健是指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以健康教育与
5
/
25
咨询、孕
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系列
保
健服务。
二、
孕期保健孕期保健是指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至
临产前,
为孕
妇及胎儿提供的系列保健服务。
对妊娠应当作
到早诊断、早检查、早保健。
尽早 发现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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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早干预。
开展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一)孕期
保健内容。
孕期保健内容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指导、全身
体格检查、产科
检查及辅助检查。
其中辅助检查包括基本检
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
基本检查项目为保证母婴安全基本
的、
必要的检查项目,
建议检
查项目根据当地疾病流行状况
及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等实际情况确
定。
根据各孕期保健要点
提供其他特殊辅助检查项目。
(二)孕期检查次数。
孕期应
当至少检查
5
次。
其中孕早期至少进行
1
次,孕中期至少
2
次(建议分别在孕
16-20
周、孕
21-24
周各进行
1
次)
,孕
晚期至少
2
次(其中至
少在孕
36
周后进行
1
次)
,发现异常
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三)初诊和复诊内容。
依据孕
妇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期检查的时机,
孕期保健分为初
诊
和复诊。
1.
初诊。
(
1
)确定妊娠和孕周,为每位孕妇建立孕
产期保健卡(册)
,将
孕妇纳入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
7
/
25
(
2
)
详细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生育
史、
避孕史、个人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
(
3
)测量
身高、体重及血压,进行全身体格检查。
(
4
)孕早期进行盆
腔检查。
孕中期或孕晚期初诊者,
应当进行阴道检查,
同时
进行产科检查。
(
5
)辅助检查。
基本检查项目:血常规、血
型、尿常规、阴道分泌物、肝功能、
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
梅毒血清学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建议检查项目:血
糖测定、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沙眼衣原体及
淋球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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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电图等。
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辅助检查项目。
2.
复诊。
(
1
)询问孕期健康状况,查阅孕期检查记录及辅助检查结
果。
(
2
)进行体格检查、产科检查(体重、血压、宫高、胎
心、胎
位等)
。
(
3
)每次复诊要进行血常规、尿常规检查,
根据病情需要适当
增加辅助检查项目。
(
4
)进行相应时期的
孕期保健。
(四)确定保健重点。
根据妊娠不同时期可能发
生的危险因素、
合并症、
并发症及胎儿
发育等情况,确定孕
期各阶段保健重点。
【孕早期】
(妊娠
12+6
周前)
1.
按照初
诊要求进行问诊和检查。
2.
进行保健指导,包括讲解孕期检
查的内容和意义,给予营养、
心理、卫生(包括口腔卫生等)
和避免致畸因素的指导,提供疾病
预防知识,
告知出生缺陷
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的意义和最佳时间等。
3.
筛查孕期危险
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并进行专案管理。
对有合并症、
并发
症的孕妇及时诊治或转诊,
必要时请专科医生
会诊,评估是
否适于继续妊娠。
【孕中期】
(妊娠
13-27+6
周)
1.
按照初诊
或复诊要求进行相应
检查。
9
/
25
2.
了解胎动出现时间,绘制妊娠
图。
3.
筛查胎儿畸形,
对需要做产前诊断的孕妇应当及时转
到具有产
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
4.
特殊辅助
检查。
(
1
)基本检查项目:妊娠
16-24
周超声筛查胎儿畸形。
(
2
)
建议检查项目:
妊娠
16-20
周知情选择进行唐氏综合
症筛
查;妊娠
24-28
周进行妊娠期糖尿病筛查。
5.
进行保健
指导, 包括提供营养、心理及卫生指导,告知产前筛
查及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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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诊断的重要性等。
提倡适量运动,预防及纠正贫血。
有口
腔疾病的孕妇,建议到口腔科治疗。
6.
筛查危险因素,对发
现的高危孕妇及高危胎儿应当专案管理,
进行监测、治疗妊
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必要时转诊。
【孕晚期】
(妊娠
28
周及
以后)
1.
按照初诊或复诊要求进行相
应检查。
2.
继续绘制妊
娠图。
妊娠
36
周前后估计胎儿体重,进行骨盆测量,预测
分娩方式,
指导其选择分娩医疗保健机构。
3.
特殊辅助检查。
(
1
)基本检查项目:进行一次肝功能、肾功能复查。
(
2
)
建议检查项目:妊娠
36
周后进行胎心电子监护及超声检
查
等。
4.
进行保健指导,
包括孕妇自我监测胎动,
纠正贫血,
提供营养、
分娩前心理准备、临产先兆症状、提倡住院分娩
和自然分娩、婴儿
喂养及新生儿护理等方面的指导。
5.
筛查
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应当专案管理,进行监测、治疗
妊
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必要时转诊。
三、
分娩期保健分娩期应
当对孕产妇的健康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
动态评估,加强对孕
产妇与胎儿的全产程监护,积极预防和处理分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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娩期并发症,
及时诊治妊娠合并症。
(一)全面了解孕产妇情况。
1.
接诊时
详细询问孕期情况、
既往史和生育史,
进行全面体格检
查。
2.
进行胎位、胎先露、胎心率、骨盆检查,了解宫缩、宫口
开大
及胎先露下降情况。
3.
辅助检查。
(
1
)全面了解孕期各
项辅助检查结果。
(
2
)基本检查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凝
血功能。
孕期未进行血型、肝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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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更新与2021-02-02 04:33,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apfxb.com/yuer/441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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