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草油-
配镜处方原则
一、
远视眼
1.
≤
3
岁的小儿,
如远视度数≤
3.00D< br>,
无明显散光和屈光参差,
可先不配镜;
>
3.00D
,部分矫正。
2.
4-10
岁,相应视力下限:
4-5
岁
:0.6
;
6-7
岁:0.7
;
8
岁或以上:
0.9
;
中低度远视,视力正常,可不配镜;
凡视力未达到上述视力下 限,都应予以配镜,初次配镜度数不宜低于散瞳验光度数
的
1/2
;
高度远视,可进行分次配镜;
3.
10
岁
-30
岁
中低度远视,裸眼视力正常,无任何视疲劳或调节紧张症状的,可暂不配镜;
凡出现视物不清或视疲劳症状的,要进行适当的配镜;配镜度数不宜低于散瞳验光
度 数的
1/2
;如配镜后仍有视近不清或视疲劳症状,应增加度数配镜直至足矫;
中高度远视,可分次配镜;
调节紧张明显的,转屈光科;
4.
30
岁以上:
中低度远视开始出现症状,
如 有症状予以适当配镜,
并倾向足矫;
如病人度数较高,
或较难适应,可分次配镜;
5.
远视合并调节性内斜视,不管远视度数如何,予以足矫配镜;若远视度数 (或等效
球镜度)大于
+6.00D
,初次配镜,可先配
+6.00D
,以后再增加度数至足矫;
6.
凡远视眼或远视散光的小儿配镜,须向 家长解释开始戴镜时可能会比较模糊,一定
要坚持戴镜,适应后就能看清楚。
7.
远视眼应如何戴镜:
I
10
岁之前,远视配镜后应经常戴镜;
II
10
岁之后和成人,
若为低度远视,
只在视近有疲劳症状,
可只在看近时戴;
中 ,
高度远视建议经常戴镜;
8.
有屈光科或眼肌科意见的,按专科意见进行配镜。
二、
近视眼
1.
≤
2
岁的小儿,中低度近视,可先观察;高度近视,进行部分矫正;
2.
3-6
岁,
学龄前期,
以防治弱视为主。
一 般单纯的中低度近视不会导致弱视,
≤
-1.50D
的近视可先观察;大于
- 1.50D
的近视予以部分矫正;
3.
7-18
岁,属 学龄期和青春期,有学习的需求。如近视影响到学习,即使浅度数也予
以配镜;配镜度数≤
-0 .50D
的需在备注中注明原因;
4.
19-40
岁, 近视度数趋于稳定,根据用眼需求和适应情况进行配镜,更改配镜处方
需谨慎;
5.
>
40
岁,近视度数会趋于变化,应定期复查;
6.
近视眼的配镜度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散瞳验光度数基础上稍作调整,允许比散 瞳
验光度数高
-0.25~-0.50D;
7.
假性近视不要配镜,转门诊医生处理调节紧张;
8.
中高度近视,如有试戴不适的,可分次配镜;
9.
如旧镜过矫:
如为青少年,处于近视发展阶段,不宜过矫;配镜时应根据 实际情况一次性或
分次降到验光度数,并向病人及家长充分解释;
II
< br>如成人过矫≤
0.75D
,无任何疲劳症状者,可暂不换镜或按旧镜度数配镜;过
矫≥
1.00D
或有疲劳症状者,应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或分次降到验光度数;
III
调节紧张明显的转屈光科;
10.
近视眼应如何戴镜;
-2.50D
以下的低度近视,可在视远时戴,视近不用戴;
-2.50D
以上的近视,建议经常戴镜;
11.
有屈光科或眼肌科意见的,按专科意见进行配镜。
I
三、
散光眼
(一)
柱镜度及轴位的处方原则
1.
≤
3
岁的小儿, ≤
2.00D
的散光可暂不配镜;>
2.00D
应部分矫正;
2.
4-10
岁的小儿:
I
散光≤
1.00D,
视力在正常范围内的,
可不配;
若视力低于正常值,
需 要配镜的,
散光应尽量予以足矫;
II
散光大于
1.00D
,都应配镜,防止弱视发生;
III
中
低度散光,配镜时应倾向足矫;
IV
高度散光,可分次矫正,初次配镜度数不应少于柱镜度的
2/3
;
3.
10
岁
-40
岁:
I
散光≤
1.00D
,没有模糊和疲劳症状的,可不配镜;如有症状,需要配镜的,散光应尽量予以足矫;
II
散光>
1.00D
,应 尽量足矫,尤其是有视疲劳症状的病人;如散光较高,可分
次矫正;
4.
>
40
岁:
此年龄段散光可能经常发生变化,
应充分考虑病人的适应 情况,
可予以适
当欠矫;
5.
凡柱镜度降低,应根据等效球镜度的原则调整球镜度;
【参考例子】
验光度数为:
-1.00/-4.0
0
×
180
,
如配镜时将柱镜降低至
-3.00D,
球镜度应增加至-1.50D,
即:
-1.50/-3.00
×
180
;
6.
逆归散光和斜轴散光:根据适应情况尽量予以足矫;
7.
散光轴位可稍作调整,原则上不要大于
15
°;
8.
有屈光科或眼肌科配镜意见的,按专科意见进行配镜。
(二)
球柱镜的处方原则
如果散光的等效 球柱镜度为正,
类似远视眼,
可考虑适当降低正球镜度,
保留生理性
调节。以 下内容仅涉及球镜度的调整,柱镜的处方原则请参见之前所述。
1.
单纯远视散光
/
复性远视散光
等效球镜度为正,
可考虑降 低球镜度,
保留生理性调节;
应以等效球镜度作为依据:
可降低的最大正镜度为等效球 镜度,但一般不宜超过等效球镜度的一半;
【参考例子】
8
岁小儿,验光度数为
+2.00
×
90
;
等效球镜度为
+1.00D
,可保留生理性调节,可降低的最大正镜度为
+1.0 0D
,但一般
不宜超过
+0.50D.
假设柱镜足矫,以下处方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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