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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
、《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
、
《耳鼻喉医院
基本标准(试行)
》的通知
(1996年6月11日
卫医发〔1996〕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计划 单列市卫生局,各部委卫生局(处)
、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关于制定各级 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试行)
”的规定,作为《条例》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眼科医院基本 标准(试行)
》
、
《妇产
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
、
《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
,作为审定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的依 据,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妇产医院二级妇产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200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应设妇科、产科(爱婴区及 高危产科)围产监护室、麻醉科、新生儿
科、计划生育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产内科。
(二)医技科室:应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手术室、病理科、血库 、消
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3名卫生技术人员;
< br>(二)每床至少配备0.5名护士。每张产床配3名助产士,每3张待产床应配1名助
产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每张产床配3名助产士,
每张待产床应配1名助产士;
(五)
至少有2名具有主管药 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
放射等卫生技术人
员;
(六)营养人员不少于1名。
四、房屋:
(一)每床平均占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
病房每床占用病房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产科母婴同室每张床占使用面积6
平方米,婴儿 床占使用面积2平方米。
(三)门诊面积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计。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产床
心电图机
婴儿保温箱
心电监护仪
无影灯
万能手术床、
胎心监护仪
万能产床
显微镜
麻醉机
万能显微镜
妇科检查床
电冰箱
恒温箱
分析天平
X光机
离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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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更新与2021-01-26 07:08,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apfxb.com/yuer/428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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