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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设施

作者:陕西保健网
来源:http://www.xapfxb.com/yuer
更新日期:2021-01-24 20:18

西装革履第一季-

2021年1月24日发(作者:解如意)



妇幼保健院的

基本配置品目

妇科:妇科检查床、综合手术台、节


育手术器械、床旁监护仪妇科治疗
仪、阴道镜、电动吸引器、

产科:产床、 分娩监护仪多普勒胎心诊断仪、妊娠高血压检测仪、呼吸机、
新生儿抢救台、床旁监护仪。
< br>儿科:新生儿监护仪、新生儿黄疸治疗仪、新生儿听力筛查仪、新生儿保
温箱、新生儿复苏囊、婴 儿体重计、无影灯、麻醉机、输液泵、生化分析仪、
血球计数仪、尿液分析仪、电解质分析仪、凝血分析 仪、血糖测定仪、电子天
平、离心机、冰箱、恒温培养箱、干燥箱、高压消毒柜、毁形器、显微镜、健< br>康教育设备、氧气瓶。儿童体格测量用具、儿童智力测查工具、






四、主要职能与工作范围



(一)保健工作



1.
掌握本省孕产妇死亡率、
婴儿死亡率等变化情况,
针对主要死因提出干预策略,
协助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干预规 划并参与实施;



2.
掌握本省影响儿童生长发育、
影 响儿童与妇女身体与心理健康的主要生物、
社会、

境与心理因素,针对这些主要因素 提出预防措施;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规划并参与实施;



3.
为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提供技术指导与技术支持;


< br>4.
负责全省妇幼卫生业务工作的质量监测和质量审评,并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报
告 ;



5.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和综合医院中的妇幼保健业务;



6.
开展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保健和妇女、儿 童常见病防治工
作。



(二)临床工作



1.
接受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转诊;



2.
处理妇女、儿童高危病例;



3.
开展与妇女、儿童保健目标一致的其它临床服务;



4.
提供与妇女、儿童保健密切有关的检测技术。



(三)培训工作



1.
根据本省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 配置情况,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人力发展规划与在
职培训计划;



2.
接受县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和妇幼卫生专业学生实 习;



3.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四)健康教育



1.
根据妇女、
儿童保健目 标,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健康教育计划,
指导下级妇幼保健
机构的健康教育活动;< br>


2.
提供健康教育材料;



3.
开展群众性的健康教育。



(五)妇幼卫生信息工作



1.
根据卫生部提出的信息指标,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全省妇幼保健信息资料;



2.
将经过整理分析的信息资料,
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和国家卫生 行政部门;
同时反馈给地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3.
指导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信息工作,抽查、核实信息资料。



(六)科研工作



1.
针对影响妇女、儿童身体和心理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应用性科研活动;



2.
推广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和优生优育适宜技术;



3.
承担国家或省下达的科研任务;



4.
指导地、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科研活动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内设机构



省级妇幼保健院实行院、部(副处级 )两级行政管理体制。院内设保健部和临床部。各
部依据所担负的职能与工作范围,
设置相应的 业务科
(室)


(室)
设置应体现保健为主,
面向群体、 面向基层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查批准,并报卫
生部妇幼卫生司备案。< br>


六、编制标准



(一)按照卫生 部、劳动人事部(
86
)卫妇字第
2
号文件颁发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执行。



(二)
“八。五”期间按照二类 编制标准,省级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应为
80

120
人,最
低不得少 于
80
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应占
75

80
%;临床部人 员按设立的床位数,依
1

1.7
增加编制,增加的编制中卫生技术人员亦应 占
75

80
%。



(三)临床部设 置床位数,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地方政府“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确定。
一般应设
50

200
张病床。





、专业人员轮换制度



省级妇幼保健院中的住院医师在保健部和 临床部之间定期轮换,
一般每年轮换一次,

殊情况下在同一部门不得超过两年。临床部主治医师在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
必须在保健部
工作一年;保健部主治医师在晋升副 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在临床部工作一年。



八、装备标准



省级妇幼保健院装备标准,
根据卫生部(
88
)卫妇字 第
3
号颁发的《妇幼保健机构各级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责》

3< br>个文件的通知精神,

《妇幼保健机构仪器设备标准》

“省、
市级妇幼保健单位仪器设备标准”执行。



九、预算管理形式



省级妇幼保健院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形式。



十、考核指标



卫生部妇幼司将依据省级妇幼保健院的职能要求 和工作范围、
本文所列各项要求及国务
院与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
另行制定省级妇幼保 健院的分类考核指标。
关于妇幼保健机构的
分级管理标准由卫生部另行规定。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现有基础上,
对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治理
整顿,
逐步充实完善,提出经过论证的调整计划,
并将 任务具体落实为年度计划,
以保证在
“八。五”期末完成调整任务,建设成与其基本职能、当地 妇女、儿童保健需求以及社会经
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省级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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