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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作者:陕西保健网
来源:http://www.xapfxb.com/yuer
更新日期:2021-01-24 17:29

娇妍经痛贴-

2021年1月24日发(作者:庄公惠)
v1.0
可编辑可修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 5

2005
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
调的要 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 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
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 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
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 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 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有顶 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
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 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 储罐(区)
、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
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 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
道,以及建筑构造、消 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
计算方法。主要修订 内容为:

1
、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 br>2
、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 与原规
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

1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
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 耐火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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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可修改

极限,从修改为;
< br>2
)小于等于
100m
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 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
置提出了要求;

3
)规定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
筑应设置避难层;

4
)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

5
)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3
、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修改为;
< br>2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 少;

3
)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 设置避难间;

4
)规定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 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5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中消防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
30min

改为
9 0min


4
、补充、完善了幼儿园、托儿所和老年人建筑有关防火安全疏 散距离的要求;对于医疗建筑,要求按照
护理单元进行防火分隔;
增加了大、
中型幼儿 园和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
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大、中型幼儿固 和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
和疏散指示标志的 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
20min

30min
修改为
60m in


5

为满足各地商业步行街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
系统提出了利用有顶商业步行街进行疏散时有顶商业步
行街及其两侧建筑的排烟设施、防火分隔、安全疏 散和消防救援等防火设计要求;针对商店建筑疏散设计反
映的问题,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 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数计算依据。

6
、增加灭火救援设施一章,补充和完善 了有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救援入口等的设置要求:规定消防
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消防水泵接合器 和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设置,应考虑灭火救援时对消防救援人
员的安全防护;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 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建筑室外广告牌的设置,不
应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 br>7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 内容,
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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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补充了地下仓库与物流建 筑的防火要求,要求物流建筑应按生产和储存功能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储
存区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功能 空间进行分隔;补充了
1
×
10
m
-3
×
10m
的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
、液氮、液
氧储罐和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及其储罐的防 火间距。

9
、完善了公共建筑上下层之间防止火灾蔓延的基本防火设计要求,补充了 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
时有关防火分隔方式的具体要求。

10
、适当扩大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如高层公共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商店、展览
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等建筑;明确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应设置灭火系统和公共建筑中餐 饮
场所应设置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的范围;增加了冷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范围。

11
、在比较研究国内外有关木结构建筑防火标准,开展木结构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木结构构件的耐火性
能试验,并与《木结构设计规范》和《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等标准协调的基础上,系统地规定了木 结
构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

12
、对原《建规》

《高规 》及与其他标准之间不协调的内容进行了调整,补充了高层民用建筑与工业建
筑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之间的防火间距、柴油机房等的平面布置要求、有关防火门等级和电梯层门的防
火要求等;统一了一类、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有关防火分区划分的建筑面积要求,统一了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
或裙房内商店营业厅的 疏散人数计算要求。

13
、进一步明确了剪刀楼梯间的设置及其合用前室的要求、住 宅建筑户门开向前室的要求及高层民用建
筑与裙房、防烟楼梯间与前室、住宅与公寓等的关系,完善了建 筑高度大于
27m
,但小于等于
54m
的住宅建
筑设置一座疏散楼梯 间的要求。

本规范共确定了
165
条强制性标准条文,约占全部条文的39%
。在执行时,如果某一强制性标准条文中
含有允许调整的非强制性要求时,仍可根据 工程实际情况和条件进行确定,如本规范第条强制要求进行分组
布置和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防火间距,但组 内储罐是否要单排布置则不是强制性的要求,而可以视储罐数量、
大小和场地情况进行确定。

2
5
3
5
3




1
总则

.
......................... .................................................. .................................................. ..........................
5

2
术语、符号

.
...................... .................................................. .................................................. .................
7

术语

.
.. .................................................. .................................................. ............................................
7

符号

.
.................... .................................................. .................................................. ........................
1
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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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可修改

3
厂房和仓库

................................................. .................................................. .......................................
1
0

火灾危险性分类

.
.......... .................................................. .................................................. ..............
1
0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 br>.
.......................................... .................................................. ....................
2
3

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
................ .................................................. ......................
2
9

厂房的防火间距

.
......................... .................................................. .................................................
3
8

仓库的防火间距

.
.......... .................................................. .................................................. ..............
4
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
............................................ .................................................. ..........................
4
9

厂房的安全疏散

.
......................... .................................................. .................................................
5
5

仓库的安全疏散

.
.......... .................................................. .................................................. ..............
5
8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
.... .................................................. ...........
6
0

一般规定

.
. .................................................. .................................................. ...................................
6
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 .................................................. ................
6
1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 .................................................. ...................
6
8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 .................................................. .........................
7
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
..................... .................................................. .....................................
7
9

5
民用建筑

.
........ .................................................. .................................................. .................................
8
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 .................................................. ...........................................
8
1

总平面布局

.
............ .................................................. .................................................. ....................
8
7

防火分区和层数

.
......................... .................................................. .................................................
9
0

平面布置

.
............. .................................................. .................................................. .......................
9
7

安全疏散和避难

.
......................... .................................................. ...............................................110

6
建筑构造

.
.................. .................................................. .................................................. .....................
1
37

防火墙

.
......................................... .................................................. ...............................................
1
37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
........ .................................................. .................................................. ..........140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
.... .................................................. .................................................. ......146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
....... .................................................. .................................................1 49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
............... .................................................. .............................................158
天桥、栈桥和管沟

.
..................... .................................................. ...............................................161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
.................. .................................................. ..............................................
1
62

7
灭火救援设施

.
..... .................................................. .................................................. ..........................166

消防车道

.
............................................ .................................................. ........................................16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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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可修改

救援场地和入口

.
............................................. .................................................. .......................... 171

消防电梯
.
........................................... .................................................. .........................................
1
73

直升机停机坪

.
.......... .................................................. .................................................. ................
1
75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
.................... .................................................. .................................................. .......
1
76

一般规定

.
.... .................................................. .................................................. ..............................
1
76

室内消火栓系统

.
......................... .................................................. ...............................................180

自动灭火系统

.
..................... .................................................. .................................................. .....18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 .................................................. .................................................. .......191

防烟和排烟设施

.
.......... .................................................. .................................................. ............194

9
供暧、通风和空气调节

.< br>............................................... .................................................. ..................
1
97

一般规定
.
........................................... .................................................. .........................................
1
97

供暖

.
.............. .................................................. .................................................. ............................198

通风和空气调节

.
......................... .................................................. ...............................................200

10
电气

.
................... .................................................. .................................................. ..........................208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 .................................................. ...........................208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
....................... .................................................. .........................................21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 .................................................. .............................219

11
木结构建筑

.
..................... .................................................. .................................................. ............222

12
城市交通隧道

.
.................................................. .................................................. .............................231

一般规定

.
......................................... .................................................. ...........................................23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 .................................................. .........................................
2
37

通风和排烟系统

.
......... .................................................. .................................................. .............23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 .................................................. .................................................. ...............242

供电及其他

.
.... .................................................. .................................................. ..........................243

附录
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
....... .................................................. .................................244

附录
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
............ .................................................. ................................................24 5

附录
C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
......................................246


1
总则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5
v1.0
可编辑可修改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 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
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 时,宜从其规定。

【条文说明】本规范所规定的建筑设计中的防火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类厂房 、仓库及其辅助设施等工业
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民用建筑,储罐或储罐区、各类可燃材料堆场和 城市交通隧道工程。

其中,城市交通隧道工程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 通隧道及其辅助建筑。根据国
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50280-1998
,城市建成区简称“建成区”
,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
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 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对于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气、石油化工、酒厂、纺织、钢铁、 冶金、煤化工和电力等工程,专业性较
强、有些要求比较特殊,特别是其中的工艺防火和生产过程中的本 质安全要求部分,本规范的规定还不具体,
这些工程设计中的某些防火要求也与一般工业或民用建筑有所 不同,在本规范做了原则要求,但难以更详尽
地确定这些工程的某些特殊防火要求,因此设计中的相关防 火要求可以按照这些工程的专项防火规范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 库)
、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条文说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 仓库)
、花炮厂房(仓库)有关建筑设计中的防火要求在《民用
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br>GB50089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
等规 范中有专门规定。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 隔,该建筑及其各
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6
v1.0
可编辑可修改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在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的防火设计原则。

对 于同一性质的建筑,如民用建筑或工业建筑,当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
时, 不同使用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为此,首先要考虑将这些场
所 进行防火分隔,并且相关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例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
组合建造,幼儿园、托儿所与办公、写字建筑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等。

此类建筑 及建筑内不同使用功能区有关建筑的平面布局、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室内外消火栓
系统、自动 灭火系统、防排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其他设计要求,需根据该建筑的使用性质、建筑高度、
火灾危险 性等,按照本规范及其他有关标准对不同使用功能建筑的防火规定和防火分隔情况等确定。对于建
筑与相 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设置和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等,则需按整体建筑考虑,有关建筑灭
火等 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根据本规范第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 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
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 严格的防火
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术语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2 7m
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
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条 文说明】对于住宅建筑,设计以套和住宅单元为基础,对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区别对待,有利
于处理 消防安全和经济的矛盾。本规范以建筑高度为
27m
作为划分多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的标 准。

对于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将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多层建筑划分为
高层建筑。对于有些单层建筑,如体育馆、高大的单层厂房等,由于具 有相对方便的疏散和扑救条件,虽建
筑高度大于
24m
,但仍不划分为高层建筑。
7
v1.0
可编辑可修改

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 围外,与建筑生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附属建筑。

【条文说明】 裙房的特点是其结构与高层建筑的主体直接相连,作为高层建筑主体的附属建筑而构成同
一座建筑。为便 于规定,本规范规定裙房为建筑中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24m
且位于与其相连的高层建筑主体< br>对地面的正投影之外的这部分建筑;其他情况的高层建筑的附属建筑,不能按裙房考虑。

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条文说明】一般,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中小学
校教学楼、宿舍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设施、主要的电力设施等涉及城市或区域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

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 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
2
的商
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住房。

【条文说明】本术语中的“建筑面 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
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比如 ,一具有
2
层上、下层商业用房直接相通的商业服务网点,该“建筑面
积”为该商业服 务网点一层和二层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 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
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高架仓库:货架高度大于
7m
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3
,且不大 于
1/2
者。

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 均净高
1/2
者。

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 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条文说明】术语中将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 炉等与其他室内外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区别对待,主要
是因其使用时间相对集中、短暂,并具有间隔性, 同时又易于封闭或切断。

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
能力、完 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8
v1.0
可编辑可修改

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性墙体。

避难层(间)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 br>【条文说明】本术语中的“室内安全区域”包括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等,
“室外安全 区域”
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平台以及符合本规范第条要求 的天桥、
连廊等。尽管本规范将避难走道视为室内安全区,但其安全性能仍能有别于室外地面,因此在设 计中要将安
全出口直接通向室外,尽量避免采用避难走道。

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防烟楼 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
向前室和楼梯间的 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避难走道: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 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
走道。

闪点:在规定的试验条 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
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 (采用闭杯法测定)


爆炸下限: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沸溢性油品: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

【条文说明】对于沸溢性油品 ,不仅油品要具有一定含水率,且必须具有热波作用,才能使油品液面燃
烧产生的热量从液面逐渐向液下 传递。当液下的温度高于
100
℃时,热量传递过程中遇油品所含水后便可引
起水的汽 化,使水的体积膨胀,从而引起油品沸溢。常见的沸溢性油品有原油、渣油和重油等。

防火间距: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

防火分区:在建筑内部釆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
9
v1.0
可编辑可修改

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防烟分区:在建筑内部采用挡烟设施分 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烟气向同一建筑的其
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充实 水柱: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
90%
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
380mm
圆孔处的一 段射流长度。

符号

A
:泄压面积
C
:泄压比
D
:储罐的直径
DN
:管道的公称直径

ΔH:建筑高差
L
:隧道的封闭段长度
N
:人数
n
:座位数

K
:爆炸特征指数
V
:体积或容积
W
:可燃材料堆场或粮食筒仓、席穴囤、土圆仓的储量

3
厂房和仓库

本规范根据物质的火灾危险特性,定性或定量地规定了生产和 储存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石油化
工、石油天然气、医药等有关行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

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 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
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的火灾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危险性类别

1.
闪点小于
28
℃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
10%
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爾等易燃的无机物 ,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
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10
v1.0
可编辑可修改

1.
闪点不小于
28
℃但小于
60
℃的液体

2.
爆炸下限不小于
10%
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
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
60
℃的液体雾滴< br>
1.
闪点不小于
60
℃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 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

3.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

1
表中“使用的物质 ”主要指所用物质为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或原材料,用量相对较多或需对其进行加
工等。

2
划分甲、乙、丙类液体闪点的基准。

为了比较切合实际地确定划分液体物 质的闪点标准,
本规范
1987
年版编制组曾对
596
种易燃、可燃液体
的闪点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情况如下:

1
)常见易燃液体的闪点多数小于
28
℃;

2
)国产煤油的闪点在
28

-40
℃之间;
< br>3
)国产
16
种规格的柴油闪点大多数为
60

-9 0
℃(其中仅“
-
35#”柴油为
50
℃)

< br>4
)闪点在
60

-120
℃的
73
个品种 的可燃液体,绝大多数火灾危险性不大;

5
)常见的煤焦油闪点为
65

-10
℃。
据此认为:凡是在常温环境下遇火源能引起闪燃的液体属于易燃液体,可列入甲类火灾危险性范围。我
国南方城市的最热月平均气温在
28
℃左右,而厂房的设计温度在冬季一般采用
12

-25
℃。

根据上述情况,
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 点标准确定为小于
28
℃;
乙类,
为大于等于
28
℃至小于
60
℃;
丙类,为大于等于
60
℃。

3
火灾危险性分类中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确定基准。

由于绝大多数可燃气体 的爆炸下限均小于
10%
,一旦设备泄漏,在空气中很容易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
爆炸 下限小于
10%
的气体划为甲类;少数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
10%
,在空气中 较难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爆炸
下限大于等于
10%
的气体划为乙类。但任何一种可燃 气体的火灾危险性,不仅与其爆炸下限有关,而且与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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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极限范围值、点火能量、混合气体的相对湿度等有关,在实际设计时要加注意。

4
火灾危险性分类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 类,一般要分析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是否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生产的火
灾危险性分类一般要按其 中最危险的物质确定,通常可根据生产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质、生产中操作条
件的变化是否会改变物 质的性质、生产中产生的全部中间产物的性质、生产的最终产品及其副产品的性质和
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条 件等因素分析确定。当然,要同时兼顾生产的实际使用量或产出量。

在实际中一些产品可能有 若干种不同工艺的生产方法,其中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条件也可能不尽相同,
因而不同生产方法所具有的 火灾危险性也可能有所差异,分类时要注意区别对待。

2
)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性

“甲类”第
1
项和第
2
项参见前述说明。

“甲类 ”第
3
项:生产中的物质在常温下可以逐渐分解,释放出大量的可燃气体并且迅速放热引起燃烧 ,
或者物质与空气接触后能发生猛烈的氧化作用,同时放出大量的热。温度越高,氧化反应速度越快,产 生的
热越多,使温度升高越快,如此互为因果而引起燃烧或爆炸,如硝化棉、赛璐珞、黄磷等的生产。< br>
“甲类”第
4
项:生产中的物质遇水或空气中的水蒸气会发生剧烈的反应,产 生氢气或其它可燃气体,
同时产生热量引起燃烧或爆炸。该类物质遇酸或氧化剂也能发生剧烈反应,发生 燃烧爆炸的火灾危险性比遇
水或水蒸气时更大,如金属钾、钠、氧化钠、氢化钙、碳化钙、磷化钙等的生 产。

“甲类”第
5
项:生产中的物质有较强的氧化性,有些过氧化物中含有 过氧基(
-0-0-

,性质极不稳定,
易放出氧原子,具有强烈的氧化性, 促使其它物迅速氧化,放出大量的热量而发生燃烧爆炸。该类物质对于
酸、碱、热、摩擦、催化或与易燃 品、还原剂等接触后能迅速分解,极易发生燃烧或爆炸,如氯酸钠、氯酸
钾、过氧化氢、过氧化钠等的生 产。

“甲类”第
6

:
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易燃烧, 受热、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能引起剧烈燃烧或
爆炸,燃烧速度快,燃烧产物毒性大,如赤磷、三硫 化磷等的生产。

“甲类”第
7
项:生产中操作温度较高,物质被加热到自燃 点以上。此类生产必须是在密闭设备内进行,
因设备内没有助燃气体,所以设备内的物质不能燃烧。但是 ,一旦设备或管道泄漏,即使没有其它火源,该
类物质也会在空气中立即着火燃烧。这类生产在化工、炼 油、生物制药等企业中常见,火灾的事故也不少,
应引起重视。

2
)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性

“乙类”第
1
项和第
2
项见前述说明。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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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第
3
项中所指的不属于 甲类的氧化剂是二级氧化剂,即非强氧化剂。特性是:比甲类第
5
项的
性质稳定些,生 产过程中的物质遇热、还原剂、酸、碱等也能分解产生高热,遇其他氧化剂也能分解发生燃
烧甚至爆炸, 如过二硫酸钠、高碘酸、重铬酸钠、过醋酸等的生产。

“乙类”

4

:
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
较易燃烧或爆炸,
燃烧性能比甲类易燃固体差 ,
燃烧速度较慢,
但可能放出有毒气体,如硫磺、樟脑或松香等的生产。

“ 乙类”第
5
项:生产中的助燃气体本身不燃烧(如氧气)
,但在有火源的情况下,如遇 可燃物会加速燃
烧,甚至有些含碳的不燃固体也会迅速燃烧。

“乙类”第
6
项:生产中可燃物质的粉尘、纤维、雾滴悬浮在空气中与空气混合,当达到一定浓度时,
遇火源 立即引起爆炸。这些细小的可燃物质表面吸附包围了氧气,当温度升高时,便加速了它的氧化反应,
反应 中放出的热促使其燃烧。迳些细小的可燃物质比原来块状固体或较大量的液体具有较低的自燃点,在适
当 的条件下,着火后以爆炸的速度燃烧。另外,铝、锌等有些金属在块状时并不燃烧,但在粉尘状态时则能
够爆炸燃烧。

研究表明,可燃液体的雾滴也可以引起爆炸。因而,将“丙类液体的雾滴”的火 灾危险性列入乙类。有
关信息可参见《石油化工生产防火手册》

《可燃性气体和蒸汽 的安全技术参数手册》和《爆炸事故分析》等
资料。

4
)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性

“丙类”第
1
项参见前述 说明。可溶化的可燃固体应视为丙类液体,如石蜡、沥青等。

“丙类”第
2
项:生产中物质的燃点较高,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能够着火或微燃,当火源移
走后仍能持续燃 烧或微燃,如对木料、棉花加工、橡胶等的加工和生产。

5
)丁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性

“丁类”第
1
项:生产中 被加工的物质不燃烧,且建筑物内可燃物很少,或生产中虽有赤热表面、火花、
火焰也不易引起火灾,如 炼钢、炼铁、热轧或制造玻璃制品等的生产。

“丁类”第
2
项:虽然利用气 体、液体或固体为原料进行燃烧,是明火生产,但均在固定设备内燃烧,
不易造成事故。虽然也有一些爆 炸事故,但一般多属于物理性爆炸,如锅炉、石灰焙烧、高炉车间等的生产。

“丁类”第3
项:生产中使用或加工的物质(原料、成品)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难着火、难
微燃、难碳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厂房内为常温环境,设备通常处于敞开状态。这类生产
一般为热压成型的生产,如铝塑材料、酚醛泡沫塑料加工等的生产。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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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戊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性

生产中使用或加工的液体或固体物质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时,不着火、不微燃、不碳化,不会因使用的原< br>料或成品引起火灾,且厂房内为常温环境,如制砖、石棉加工、机械装配等的生产。

5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受众多因素的影响,设计还需要根据生产工艺、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以及产品及其副产品的火灾危险性以及生产时的实际环境条件等情况确定。为便于使用,表
1
列 举了部分常见生
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生产的火灾

举例

危险性类别

1.
闪点小于
28
℃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 、回收或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
浆部位,二硫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青 霉素提炼部位,原料药厂的非纳西汀
车间的烃化、回收及电感精馏部位,皂素车间的抽提、结晶及过滤部 位,冰片精制部位,农
药厂乐果厂房,敌敌畏的合成厂房、磺化法糖精厂房,氯乙醇厂房,环氧乙烷、环 氧丙烷工
段,苯酚厂房的磺化、蒸馏部位,焦化厂吡啶工段,胶片厂片基车间,汽油加铅室,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化学清洗间
(使用闪 点小于
28
℃的液体),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车间;白酒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
塔 ,酒精度为
38
度及以上的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白兰地蒸馏车间、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

甲类

2.
乙炔站,氢气站,石油气体分馏( 或分离)厂房,氯乙烯厂房,乙烯聚合厂房,天然气、
石油伴生气、矿井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 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液化
石油气灌瓶间,丁二烯及其聚合厂房,醋酸乙烯厂房,电解水或 电解食盐厂房,环己酮厂房,
乙基苯和苯乙烯厂房,化肥厂的氢氮气压缩厂房,半导体材料厂使用氢气的 拉晶间,硅烷热
分解室

3.
硝化棉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赛璐珞厂房,黄磷制 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三乙基铝厂房,染
化厂某些能自行分解的重氮化合物生产,甲胺厂房,丙烯腈厂房

4.
金属钠、钾加工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聚乙烯厂房的一氧二乙基铝部位,三氯化磷 厂房,多
晶硅车间三氯氢硅部位,五氧化二磷厂房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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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氯酸钠、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过氧化氢厂房,过氧 化钠、过氧化钾厂房,次氯酸钙
厂房

6.
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五硫化二磷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7.
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1.
闪点大于等于
28
℃至小于
60
℃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
回收、
洗涤 部位及其泵房,
松节
油或松香蒸馏厂房及其应用部位,醋酸酐精馏厂房,己内酰胺厂房,甲酚厂 房,氯丙醇厂房,
樟脑油提取部位,环氧氯丙烷厂房,松针油精制部位,煤油灌桶间

2.
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净化部位,发生炉煤气或鼓风炉煤气净化部位,氨压缩机房

乙类

3.
发烟硫酸或发烟硝酸浓缩部位,高锰酸钾厂房,重铬酸钠(红钒钠)厂房

4.
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硫磺回收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5.
氧气站,空分厂房

6.
铝粉或镁粉厂房,金属制品抛光部位, 煤粉厂房、面粉厂的碾磨部位、活性炭制造及再生
厂房,谷物筒仓的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1.
闪点大于等于
60
℃的油品和有机液体的提炼、回收工段及其 抽送泵房,香料厂的松油醇部
位和乙酸松油脂部位,苯甲酸厂房,苯乙酮厂房,焦化厂焦油厂房,甘油、 桐油的制备厂房,
油浸变压器室,机器油或变压油灌桶间,润滑油再生部位,配电室(每台装油量大于< br>60kg
的设备),沥青加工厂房,植物油加工厂的精炼部位

2.
煤 、焦炭、油母页岩的筛分、转运工段和栈桥或储仓,木工厂房,竹、藤加工厂房,橡胶
丙类
< br>制品的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针织品厂房,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服装加工
厂房, 棉花加工和打包厂房,造纸厂备料、干燥车间,印染厂成品厂房,麻纺厂粗加工车间,
谷物加工房,卷烟 厂的切丝、卷制、包装车间,印刷厂的印刷车间,毛涤厂选毛车间,电视
机、收音机装配厂房,显像管厂 装配工段烧枪间,磁带装配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氧化扩散
间、光刻间,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 压花部位,饲料加工厂房,畜(禽)屠宰、分
割及加工车间、鱼加工车间

1.
金属冶炼、锻造、铆焊、热轧、铸造、热处理厂房

丁类
2.
锅炉房,玻璃原料熔化厂房,灯丝烧拉部位,保温瓶胆厂房,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蒸汽机车库,石灰焙烧厂房,电石炉部位,耐火材料烧成部位,转炉厂房,硫酸车间焙烧部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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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电极煅烧工段配电室(每台装油量小于等于
60kg
的设备)

3.
难燃铝塑料材料的加工厂房,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印染厂的漂炼部位,化纤厂后加
工 润湿部位

制砖车间,石棉加工车间,卷扬机室,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不燃液体的净化处 理工段,
除镁合金外的金属冷加工车间,电动车库,钙镁磷肥车间(焙烧炉除外),造纸厂或化学纤戊类

维厂的浆粕蒸煮工段,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氟里昂厂房,水泥厂的轮窑厂房 ,加气
混凝土厂的材料准备、构件制作厂房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 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
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 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
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 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
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 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
或丁、戊类厂房
内的油漆工段小于< br>10%

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
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 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
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 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

20%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同一座厂 房或厂房中同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时,该建筑
或区域火灾危险性的确定原则。
1
在一座厂房中或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甲、乙类等多种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如果甲类生产 着火后,可燃
物质足以构成爆炸或燃烧危险,则该建筑物中的生产类别应按甲类划分;如果该厂房面积很 大,其中甲类生
产所占用的面积比例小,
并采取了相应的工艺保护和防火防爆分隔措施将甲类生 产部位与其他区域完全隔开,
即使发生火灾也不会蔓延到其它区域时,该厂房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者确定 。如:在一座汽车总装厂房中,
喷漆工段占总装厂房的面积比例不足
10%
,并将喷漆 工段采用防火分隔和自动灭火设施保护时,厂房的生产
火灾危险性仍可划分为戊类。近年来,喷漆工艺有 了很大的改进和提高,并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
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害减少。本条同时考虑了 国内现有工业建筑中同类厂房喷漆工段所占面积的比例,规定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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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在同时满足本文规定的三个条件时,其面积比例最大可为
20%


另外,有的生产过程中虽然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但是数量少,当气体全部逸出或可燃液体全部
气化也不会在同一时间内使厂房内任何部位的混合气体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或即使局部存在爆炸危险、可
燃物全部燃烧也不可能使建筑物着火而造成灾害。如:机械修配厂或修理车间,虽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类溶剂清洗零件,但不会因此而发生爆炸。所以,该厂房的火灾危险性仍可划分为戊类。又如,某场所内同时< br>具有甲、乙类和丙、丁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或物质,当其中产生或使用的甲、乙类物质的量很小,不足以导
致爆炸时,该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可以按照其他占主要部分的丙类或丁类火灾危险性确定。

2
一般情况下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参见表
2< br>。


2
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

火灾危险

火灾危险性的特性

性类别

1

闪点小于
28
°
C
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
10%
的气体

烯、硫化氢

硝化棉 、硝化纤维胶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导致迅速自
片、喷漆棉、火胶棉、
燃爆炸的物质

3

在空气中氧化即导致迅速自燃
黄磷

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和空气中水蒸汽
甲类

4

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能燃
金属钾、钠、锂

烧或爆炸的物质
< br>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
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
硝酸胍、蒿氯酸铵

无机物能引起爆炸的强氧化剂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
氯酸钾、氯酸钠、过
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极易分
氧化钠

解引起燃烧的强氧化剂

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
6

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7
最大允许量

物质名称举例

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汽油、丙酮、乙醚

乙炔、氢、甲烷、乙
3
总量

100L

25m
(标准状
态)

3
m

1L/m
(标准状态)

3
m

3
10kg

赛璐珞棉

m

3
20kg

m

3
5kg

m

3
20kg

m

3
50kg

赤磷、五硫化磷

m

3
5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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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
7

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
10%
的气体
电石

的固体物质

闪点大于等于
28℃至
60℃的液
1



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10%
的气体



5L/m
(标准状态)

态)

助燃气体

乙类

3

硝酸、
硝酸铜、铬酸、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发烟硫酸、铬酸钾

赛璐珞板、硝化纤维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
4



硫磺、生松香

色片、镁粉、铝粉

m

3
3
m

3
100kg

煤油、松节油

m

3
200L

50m
(标准状
3
氧、氟

5L/m
(标准状态)

态)

m

3
3
50m
(标准状
3
80kg

m

3
50kg

l00kg


2
列出了部分生产中常见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最大允许量。本表仅供使用本条文时参考。现< br>将其计算方法和数值确定的原则及应用本表应往意的事项说明如下:

1
)厂房或实验室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

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是实验 室或非甲、
乙类厂房内使用甲、
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两个控制指标之一。
实验室或非 甲、乙类厂房内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总量同其室内容积之比应小于此值。即:甲、乙
类物品的 总量(
kg

/
厂房或实验室的容积(
m
)<单位容积的最 大允许量

下面按气、液、固态甲、乙类危险物品分别说明该数值的确定。

①气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一般,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报警控制值采用该可 燃气体爆炸下限的
25%
。因此,当室内使用的可燃
气体同空气所形成的混合性气体不 大于爆炸下限的
5%
时,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划分。本条采用
5%
这个
数值还考虑到,在一个面积或容积较大的场所内,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扩散不均匀;会形成局部高浓度而引 发
爆炸的危险。

由于实际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甲、乙类可燃气体的种类较多,在本表 中不可能一一列出。对于爆炸下限
小于
10%
的甲类可燃气体,空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 允许量釆用几种甲类可燃气体计算结果的平均值(如乙炔
的计算结果是
m
,甲烷的计算 结果为
m

,取
1L/m
。对于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10%< br>的乙类可燃气体,空间内单
18
3
3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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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取
5L/m


②液态甲、乙类火灾危脸性物品

在室内少量使用易燃、易爆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要考虑这些物品全部挥发并弥漫在整个室内空间
后,同空气的混合比是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
5 %
。如低于该值,可以不确定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某种甲、
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单位体积(
L
)全部挥发后的气体体积,参考美国消防协会《美国防火手册》

Fire
Protection Handbook

NFPA

,可以按下式进行计算:

V=*B/M

式中:
V
—气体体积(
L



B
—液体的相对密度;
.

M
—挥发性气体的相对密度。

③固态(包括粉状)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对于金属钾、金属钠、黄磷、赤磷、 赛璐珞板等固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和镁粉、铝粉等乙类火灾
危险性物品的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 参照了国外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

2
)厂房或实验室等室内空间最多允许存放的总量

对于容积较大的空间,单 位空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一个指标来控制是不够的。有时,尽管这
些空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 许量不大于规定,也可能会相对集中放置较大量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而
这些物品着火后常难以控 制。

3
)在应用本条进行计算时,如空间内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火灾危险性的物品, 原则上要以其中火灾危险
性较大、两项控制指标要求较严格的物品为基础进行计算。

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
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储存物品的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灾危险性类别

1.
闪点小于
28
℃的液体



2.< br>爆炸下限小于
10%
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
10%
气体的
固体物质

19
v1.0
可编辑可修改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 br>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
闪点不小于
28
℃但小于
60
℃的液体

2.
爆炸下限不小于
10%
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
助燃气体

6.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1.
闪点不小于
60
℃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难燃烧物品

不燃烧物品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

1
本规范将生产 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别列出,是因为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既有相同
之处,又有所区别 。如甲、乙、丙类液体在高温、高压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时的温度往往高于液体本身的
自燃点,当设备 或管道损坏时,液体喷出就会着火。有些生产的原料、成品的火灾危险性较低,但当生产条
件发生变化或 经化学反应后产生了中间产物则可能增加火灾危险性。例如,可燃粉尘静止时的火灾危险性较
小,但在生 产过程中,粉尘悬浮在空气中并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源则可能爆炸着火,而这类物品
在储存时 就不存在这种情况。与此相反,桐油织物及其制品,如堆放在通风不良地点,受到一定温度作用时,
则会 缓慢氧化、积热不散而自燃着火,因而在储存时其火灾危险性较大,而在生产过程中则不存在此种情形。

储存物品的分类方法主要依据物品本身的火灾危险性,参照本规范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并吸取仓库< br>储存管理经验和参考我国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1
)甲类储存物 品的划分,主要依据我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确定的
I
级易燃固体、
I
级 易燃液体、
I
级氧化剂、
I
级自燃物品、
I
级遇水燃烧物品 和可燃气体的特性。这类物品易燃、易爆,燃烧时会产生大量
有害气体。有的遇水发生剧烈反应,产生氢 气或其它可燃气体,遇火燃烧爆炸;有的具有强烈的氧化性能,
遇有机物或无机物极易燃烧爆炸;有的因 受热、撞击、催化或气体膨胀而可能发生爆炸,或与空气混合容易
20
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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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爆炸浓度,遇火而发生爆炸。

2
)乙 类储存物品的划分,主要依据我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确定的
II
级易燃固体、Ⅱ级易燃烧 物
质、Ⅱ级氧化剂、助燃气体、Ⅱ级自燃物品的特性。

3
)丙、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划分,主要依据有关仓库调查和储存管理情况。

丙类储存物品包括可燃固体物质和闪点大于等于
60
℃的可燃液体,特性是液体闪点较高、不 易挥发。可
燃固体在空气中受到火焰和高温作用时能发生燃烧,即使移走火源,仍能继续燃烧。

对于粒径大于等于
2mm
的工业成型硫磺(如球状、颗粒状、团状、锭状或片状),根据公安部天津消防研
究所与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等单位共同开展的“散装硫磺储存与消防关键 技术研究”成果,其火灾危险性
为丙类固体。

丁类储存物品指难燃烧物品,其特性是 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难着火、难燃或微燃,移走火
源,燃烧即可停止。

戊类储存物品指不会燃烧的物品,其特性是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不着火、不微燃、不碳化。

2

3
列举了一些常见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供设计参考。


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火灾危险
性类别

举例

1.
己烷,戊烷,环戊烷 ,石脑油,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酸甲脂、醋酸甲
脂、硝酸乙脂,汽油,丙酮,丙 烯,酒精度为
38
度及以上的白酒

2.
乙炔,氢,甲烷,环氧乙烷 ,水煤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丁二烯,硫化氢,氯乙烯,
甲类

电石,碳化铝

3.
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

4.
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氢化钠,四氢化锂铝

5.
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
1.
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脂、硝酸戊脂,乙酰丙酮,环己胺,溶剂油,< br>冰醋酸,樟脑油,蚁酸

2.
氨气、液氯

乙类
< br>3.
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钾,硝酸,硝酸汞、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 br>
4.
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樟脑,萘,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硝化纤 维色片

5.
氧气,氟气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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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

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大于等于
60
℃的柴油,糖醛,白 兰地
成品库

丙类

2.
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 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粒径大于等于
2mm
的工业成型硫磺,天然橡胶及其制 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
计算机房己录数据的磁盘储存间,冷库中的 鱼、肉间

丁类

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其制品,水泥刨花板

钢材、铝材、玻璃及其制 品,搪瓷制品、陶瓷制品,不燃气体,玻璃棉、岩棉、陶瓷棉、硅酸铝
戊类

纤维、矿棉,石膏及其无纸制品,水泥、石、膨胀珍珠岩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 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
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br>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同一座仓库或其中同一防火分区内存在多种火灾危险性的物质时,确定 该建筑
或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原则。

一个防火分区内存放多种可燃物时,火灾危险性分 类原则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大的确定。当数种火灾危
险性不同的物品存放在一起时,建筑的耐火等级、允 许层数和允许面积均要求按最危险者的要求确定。如:
同一座仓库存放有甲、乙、丙三类物品,仓库就需 要按甲类储存物品仓库的要求设计。

此外,根据
1990

4
10
日发布施行的公安部令第
6
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九条 :甲、乙
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 并在醒目处
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因此,为有利于安全和便于管理,同一座仓库或其中 同一个防火分
区内,应尽量储存一种物品。如有困难需将数种物品存放在一座仓库或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时 ,但不允许性质
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存放在一起,并且在存储过程中采取分区域布置。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
或 可燃包装体积
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
1/2
时,应按丙类确定。

【条 文说明】丁、戊类物品本身虽属难燃烧或不燃烧物质,但有很多物品的包装是可燃的木箱、纸盒、
泡沫塑 料等。据调查,有些仓库内的可燃包装物,多者在
100kg/m
-300kg/m
, 少者也有
30kg/m
-50kg/m
。因
此,这两类仓库,除考虑物品本身 的燃烧性能外,还要考虑可燃包装的数量,在防火要求上应较丁、戊类仓
库严格。

22
2
2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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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本条时,要注意有些包装物与被包装物品的重量比虽然小于
1/4
,但包装物( 如泡沫塑料等)的
单位体积重量较小,极易燃烧且初期燃烧速率较快、释热量大,如仍然按照丁、戊类仓 库来确定则可能出现
与实际火灾危险性不符的情况。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当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 体积的
1/2
时,要相应
提高该库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 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
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的规定。

表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h


耐火等级

构件名称

一级

防火墙

承重墙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不燃性



电梯井的墙

不燃性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





楼板

屋顶承重构件

疏散楼梯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性

不燃性

不燃性

不燃性

不燃性

不燃性

不燃性

不燃性

不燃性

不燃性

不燃性

不燃性

不燃性

不燃性

难燃性

不燃性

难燃性

不燃性

不燃性

不燃性

难燃性

不燃性

难燃性

难燃性

难燃性

难燃性

难燃性

难燃性

可燃性

可燃性

可燃性

不燃性

不燃性

难燃性

不燃性

不燃性

二级

不燃性

不燃性

三级

不燃性

不燃性

四级

不燃性

难燃性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分级及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2
柱的受力和受火条件更苛刻,耐火极限至少不应低于承重墙的要求。但这种规定未充分考虑设 计区域
内的火灾荷载情况和空间的通风条件等因素,设计需以此规定为最低要求,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 定合理的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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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极限,而不能仅为片面满足规范规定。

3
由于同一类构件在不同施工工 艺和不同截面、不同组分、不同受力条件以及不同升温曲线等情况下的
耐火极限是不一样的。本条文说明 附录中给出了一些构件的耐火极限试验数据,设计时,对于与表中所列情
况完全一祥的构件可以直接采用 。但实际构件的构造、截面尺寸和构成材料等往往与附录中所列试验数据有
所不同,因此,对于某种构件 的耐火极限,难以通过试验确定时,一般应根据理论计算和试验测试验证相结
合的方法进行确定。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
2< br>的独立甲、乙类单层
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 制性标准条文。由于高层厂房和甲、乙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后果严重,
应有较高的耐火等级,故 确定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但是,发生火灾后对周围建筑的危害较小且建筑面积小于
等于
300m
的甲、乙类厂房,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2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 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
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 不大于
500m
2
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
2< br>的单层丁类厂房
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 标准条文。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及丁类生产中的某些工段,如炼钢炉
出钢水喷出钢火花,从加热炉 内取出赤热钢件进行锻打,钢件在热处理油池中进行淬火处理,使油池内油温
升高,都容易发生火灾。对 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如屋顶承重构件采用木构件或钢构件,难以承受经常的高
温烘烤。这些厂房虽属丙 、丁类生产,也要严格控制,除建筑面积较小并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外,均需采用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 筑。

对于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建筑面积小于
500m
的单层丙类厂房和生 产过程中有火花、赤热表面或明火,
但建筑面积小于
1000m
的单层丁类厂房,仍可 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
2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 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特殊 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为价格昂贵、稀缺设备、物品或影响生
产全局或正常生活秩序的重要设施、设备,其 所在建筑应具有较高的耐火性能,故确定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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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主要有:

1
价格昂贵、损失大的设备。

2
影响工厂或地区生产全局或影响城 市生命线供给的关键设施,如热电厂、燃气供给站、水厂、发电厂、
化工厂等的主控室,失火后影响大、 损失大、修复时间长,也应认为是“特殊贵重”的设备。

3
特殊贵重物品,如货币、 金银、邮票、重要文物资料、档案库以及价值较高的其它物品。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
4t/h
时,可采用三
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

【条文说明】锅炉房属于使用明火的丁类厂房。燃油、燃气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大于燃煤锅 炉房,火灾
事故也比燃煤的多,损失严重的火灾中绝大多数是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故本条规定锅炉房应 采用一、二级
耐火等级建筑,且燃油、燃气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每小时 总蒸发量不大于
4t
的燃煤锅炉房,一般为规模不大的企业或非采暖地区的工厂,专为厂房生产 用
汽而设置的

规模较小的锅炉房

建筑面积一般为
350 m
-400m

随着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就也正在逐步减少,
故这些建筑可采 用三级耐火等级。

2
2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
等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油浸变压器是一种多油电器设备。在长期过负荷运行状 态下或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油浸
变压器易因油温过高而着火或产生电弧使油剧烈气化,使变压器外壳爆 裂酿成火灾事故。实际运行中的变压
器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可能,需提高其建筑的防火要求。对于干式或非 燃液体的变压器,因其火灾危险性小,
不易发生爆炸,故未作限制。

高架仓库、高层 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
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高层仓库具有储存物资集中、价值高、火灾危险性大、灭火和物
资 抢救困难等特点。甲、乙类物品仓库起火后,燃速快、火势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还会发生爆炸,危险性
高、危害大。因此,对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和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要求要更高。

25
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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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架仓库是货架高度超过
7m
的 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其共同特点是货架密集、货架间距
小、货物存放高度高、储存物品 数量大和疏散扑救困难。为了保障在火灾时不会导致很快倒塌,并为扑救赢
得时间,尽量减少火灾损失, 故要求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釆用钢板仓。

粮食平 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
承重构件。

【条文说明】
粮食库中储存的粮食属于丙类储存物品

目前大部分采用了 先进的技术手段控制其温湿度,
但在熏蒸和倒运过程中仍存在危险,火灾的表现以阴燃和产生大量热量为 主。对于大型粮食储备库和筒仓,
目前主要采用钢结构和钢筋混泥土结构,由于粮食对结构的作用与其他 物质的作用有所区别,因此,规定二
级耐火等级的粮食库可采用全钢或半钢结构。其他有关防火设计要求 ,除本规范规定外,更详细的要求执行
现行国家标准《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
GB50320< br>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
GB50322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一旦着火,其燃烧时间较长
和(或)燃烧过 程中释放的热量巨大,其防火分区除应釆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外,有必要适当提高防火墙的耐
火极限。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等级分别不应低于和。

采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
极限不应低于。

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

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

3
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粱、柱和屋顶承重构件。

【条文说明】
钢结构在高温条件下存在强度降低和蠕变现象。对建筑用钢而言,在
260
℃以下强度 不变,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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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280
℃开始下降;达到
400
℃时,屈服现象消失,强度明显降低;达到
450

-500
℃时,钢材内部再结
晶使强度快速下降;随着温度的进一步 升高将会使其失去承载力。蠕变在较低温度时也会发生,但温度越高
蠕变越明显。由于甲、乙、丙类液体 燃烧速度快、热量大、溫度高,又不宜用水扑救,对无保护的金属结构
柱和梁的威胁较大,因此要对使用 和储存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厂房和仓库有所限制。

对于火灾危险性较低的场所也要 考虑肩部高温或火焰,如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燃烧所产生的辐射热或火
焰对建筑金属构件的影晌,而釆取 必要的保护措施。由于钢结构防火涂料目前所存在的固有缺陷,对于钢结
构或其他金属结构的防火隔热保 护,应首先考虑来用砖石、砂浆、防火板等无机耐火材料包覆的方式。对这
些部位的金属结构的防火保护

要求能够达到本规范第条规定的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对该结构的耐火极限要求


本条规定的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要求该灭火系统能有效保护采用无防 火保护的金属结构构件的全部部
位,对于厂房内虽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但对这些构件无保护作用时,仍 需对这些构件进行防火保护。

本条中的“除一级耐火等级外的建筑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可 釆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是指只
要所设计建筑的耐火等级不是一级,而是二级或三级耐火等级时, 该建筑的粱、柱、屋顶承重构件在规范规
定的条件下均可以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采用无防火保护 的金属结构后,该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仍可以
按原设计的耐火等级,即二级或三级确定。

本条中的“屋顶承重构件”是指用于支承屋面荷载的主结构构件,如组成屋顶网架、网壳、桁架的构件
及屋面粱、支撑以及同时起屋面结构系统支撑作用的檩条。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 不应低于。

4
层及
4
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 (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
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釆用难燃性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 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
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
燃烧性能分级》
GB8624
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非承重外墙采用不同燃烧性能材料时的要求。

采用铝板、其 他金属板、钢面夹芯板、砂浆面钢丝夹芯板等作非承重墙体和屋面,具有投资较省、施工
期限短的优点。 但在这些类型的围护结构中,由于生产材料所用工艺或结构施工方法不同,防火性能存在较
大差异,如金 属板的耐火极限约为
15min
;外包铁皮的难燃性墙体,耐火极限约为
30min< br>;金属面夹芯板的耐
火极限为
10min
左右。因此,本条对这些板材的使用范 围及其燃烧性能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但由于这些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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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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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件在工业建筑中主要起保温隔热和防风、防雨的作用,因此在建筑层 数较低或火灾危险性较小时,即使对
其耐火极限不作要求,也可以更好地满足工程的需要。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釆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

【条文说明】目前,国内外均开发了大量新型建筑材料,且已用于各类建筑中,国家于
2001
年也专门出
台了有关政策鼓励和积极发展新型节能环保型建材。为规范这些材料的使用,同时又满足人 员疏散与扑救的
需要,本着燃烧性能与耐火极限协调平衡的原则,在降低构件燃烧性能的同时适当提高其 耐火极限,但一级
耐火等级的建筑,多为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或为了满足其他某些要求
( 如防火分区建筑面积)
的建筑,
因此本条仅允许适当调整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房间隔墙的耐火极 限。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和。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物的上人平屋顶,可用于火灾时的临时避难场所,符合要求
的上人平屋面可作为建筑的室外安全地点。为确保安全,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上人平屋顶,其
屋面板耐火极限应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的耐火极限一致。

一、二级耐 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
燃材料;当为
4
层及
4
层以下的丁、戊类厂房(仓库)时,其屋面板可采用难燃性轻质复合板,但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
【条文说明】由于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难燃或可燃材料,因此,本条只规定了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即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或其他不燃屋面板。考虑到现有防水处理和绝热措施,允许在这种屋面上铺设油毡等可燃防水层或采用难燃或可燃绝热材料。

对于层数较少或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大跨度建筑物,在国外,特别是在西欧和北欧地区,屋面板大多釆用
金 属板或金属面夹芯板。这种屋面施工简单、周期短,便于机械化施工,保温性能较好,在建筑市场上很受
欢迎,但除金属屋顶承重构件外无实体的屋面结构层。在设计和使用这些板材时,要注意选择燃烧性能较高、不易发生熔融滴落现象的材料。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釆用不燃材料的 厂房(仓库)
,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
定。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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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
构件的耐火极限。

【条文说明】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节 点和明露的钢支承构件部位,一般是构件的防火薄弱环节和
结构的重要受力点,要求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使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低于本规范第条表中相应构件的规定,
如对于梁柱的节点,其耐火极限就要与柱的 耐火极限一致。

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医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生产的火
厂房的耐火
灾危险性
等级

类别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6
不限

不限

2
不限

3
1
不限

3
1
4000
不限

8000
3000
不限

4000
1000
不限

5000
1500
3000
6000
4000
2000
不限

2000


不限

3000


1500
3000
2000


4000




6000




500
500


1000




1000




不限

宜采用单层

3000
5000
2000
4000
2000




厂房

4000
厂房

3000




厂房

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最多允许层
单层

多层

高层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m

< br>2
注:
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 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 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
本规范第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

规定。

29
v1.0
可编辑可修改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 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
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倍 ,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 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两革、多霉逭 续联畜厂房
,
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
加倍。一、二级耐 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
设施保护时,其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 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
2
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 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
成品暂存、 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
工艺要求 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和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
内各水 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 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
10
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
积内。

7“一”表示不允许。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根据不同的 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正确选择厂房的耐火等级,合
理确定厂房的层数和建筑面积,可以有效防止发生火 灾及其蔓延扩大,减少损失。在设计厂房时,要综合考
虑安全与节约的关系,合理确定其层数和建筑面积 。

甲类生产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疏散和救援困难,如层数多则更难 扑救,严重
者对结构有严重破坏。因此,本条对甲类厂房提出了较严格的规定。

为适 应生产发展需要建设大面积厂房和布置连续生产钱工艺时,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分隔有时比较困
难。对此 ,除甲类厂房外,规范允许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有关要求参见本规范第
6

和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
的规定
< br>对于传统的干式造纸厂房,其火灾危险性较大,仍需符合本规范表的规定,不能按本条表注
3的规定调
整。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主要布置在高大的生产装置周围,在 车间内多为局部或全部镂空,面积较
小、操作人员或检修人员较少,且主要为生产服务的工艺设备而设置 ,这些平台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
积。

30
v1.0
可编辑可修改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m


单层仓库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
性类别

仓库的耐
火等级

最多允
地下仓库
许层数

每座

仓库

防火

分区

每座

防火

每座

防火

仓库

分区

仓库

分区

(包括地
下或半地
下室)

3

4




1

2

5

6


―、二级

―、二级

1

3

4


三级



―、二级

2

5

6


三级

―、二级

1


三级



―、二级

2


三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3
不限

3
1
不限

3
1
2100
不限

3000
2100
不限

3000
2100
700
3000
1000
700
不限

1000
700
1200
400
不限

1500
1500


500


4800
1200
500
不限

6000
1500
4800
1200
4000
1000-
300
1
1200
400
1
5
900
4000
300
1000
2800
700




150
5
2800
700
1500
500






1
500
250
1
3
750
2000
250
500
900
300






一级

1
180
60










多层仓库

高层仓库

地下或半
2
不限

2000
2100


700


6000
1500
1000
注:
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 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
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 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
允许占地面积。

2
石油库区内 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
的规定。
< br>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2000 m


31
2
v1.0
可编辑可修改

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
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 筑
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倍。

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 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12000m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不应大于
3000m
;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3000m
,每个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不应大
1000m


6
一、 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
2000m
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 应大

2000m


7
一、
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 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冷
库设计规 范》
GB50072
的规定。

8“一”表示不允许。

【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仓库物资储存比较集中,可燃物数量多,灭火救援难度大,一旦
着火 ,往往整个仓库或防火分区就被全部烧毁,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因此要严格控制其防火分区的大小。
本 条根据不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了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的相互关系。

本条强调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水平分隔必须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不能用其他分隔方式替代,这是根
据仓库内可能的火灾强度和火灾延续时间,为提高防火墙分隔的可靠性确定的。特别是甲、乙类物品,着火
后蔓延快、火势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还会发生爆炸,危害大,要求甲、乙类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桐口的防火墙分隔,且甲类仓库应采用单层结构。这样做有利于控制火势蔓延,便于扑救,减少灾< br>害。对于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确因物流等使用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釆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进
行分隔,如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开口部位的宽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高度最好控制在以下,以保证该 部
位分隔的有效性。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仓库,火灾时室内气温高,烟气浓度比较 高和热分解产物成分复杂、毒性大,而
且威胁上部仓库的安全,所以要求相对较严。本条规定甲、乙类仓 库不应附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内;对于单独建设的甲、乙类仓库,甲、乙类物品也不应储存在 该建筑的地下、半地下。随着地下空间的开
发利用,地下仓库的规模也越来越大,火灾危险性及灭火救援 难度随之增加。针对该种情况,本次修订明确
了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半地下室的占地面积要 求。

根据国家建设粮食储备库的需要以及仓房式粮食仓库发生火灾的几率确实很小这一实际情 况,对粮食平
32
2
2
2
2
2
2
v1.0
可编辑可修改

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及建筑的耐火 等级确定均作了一定扩大。对于粮食
中转库以及袋装粮库,由于操作频繁、可燃因素较多、火灾危险性较 大等,仍应按规范第条表的规定执行。

对于冷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
的规定,每座冷库面积要求见表
7



7
冷库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m


冷藏间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m


冷藏间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单层、多层冷库

冷藏间占地

一、二级

三级

不限

3

7000

1200

防火分区

3500

400

高层冷库

冷藏间占地

5000



防火分区

2500



2
2
注:
1
当设 置地下室时,只允许设置一层地下室,且地下冷藏间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地上冷藏间的最大允
许占地面积, 防火分区不应大于
1500m


2
本表中“一”表示不允许建高层建筑。

此次修订还根据
2000
年公安部消防局和原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针对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库房建筑设计防
火问题的有关论 证会议纪要,补充了国家棉花储备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有关要求。

2
厂房内设置自 动灭火系统时,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增加倍。
当丁、戊类的 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
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 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增 加倍。

【条文说明】自动灭火系统能及时控制和扑灭防火分区内的初起火,有效地控制火势蔓 延。运行维护良
好的自动灭火设施,能较大地提高厂房和仓库的消防安全性。因此,本条规定厂房和仓库 内设置自动灭火系
统后,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及仓库的占地面积可以按表和的规定增加。但对于冷库,由 于冷库内每个防火分
区的建筑面积己根据本规范的要求进行了较大调整,故在防火分区内设置了自动灭火 系统后,其建筑面积不
能再按本规范的有关要求增加。

一般,在防火分区内设置自动 灭火系统时,需要整个防火分区均全部设置。但有时在一个防火分区内,
有些部位的火灾危险性较低,可 以不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设施,而有些部位的火灾危险性较高,需要局部设置。
对于这种情况,防火分区内 所增加的面积只能按该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局部区域建筑面积的一倍计入防火分
33
v1.0
可编辑可修改

区的总建筑面积内,为防止系统失效导致火灾的蔓延,还需在该防火分 区内采用防火隔墙与未设置自动灭火
系统的部分分隔。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减少爆炸的危害和便于救援。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 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 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和的楼板与其 他
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 采用乙级
防火门。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 用场所(俗称“三合一”建筑)在我
国造成过多起重特大火灾,教训深刻。甲、乙类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爆 炸,冲击波有很大的摧毁力,用普通的
砖墙很难抗御,即使原来墙体耐火极限很高,也会因墙体破坏失去 防护作用。为保证人身安余,要求有爆炸
危险的厂房内不应设置休息室、办公室等,确因条件限制需要设 置时,应采用能够抵御相应爆炸作用的墙体
分隔。

防爆墙为在墙体任意一侧受到爆炸 冲击波作用并达到设计压力时,能够保持设计所要求的防护性能的实
体墙体。防爆墙的通常做法有:钢筋 混凝土墙、砖墙配筋和夹砂钢木板。防爆墙的设计,应根据生产部位可
能产生的爆炸超压值、地压面积大 小、爆炸的概率,结合工艺和建筑中采取的其他防爆措施与建造成本等情
况综合考虑进行。
< br>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用于管理、控制或调度生产的办公房间以及工人的中间临时休息室,要采用规定的耐火构件与生产部分隔开罗并设置不经过生产区域的疏散楼梯、出口门等安全出口直通厂房外,为方便沟通而< br>设置的、与生产区域相通的门要采用乙级防火门。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 置,其储量不宜超过
1
昼夜的需要量;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 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4
v1.0
可编辑可修改

3
设置丁、戍类仓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和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条和第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 条第
2
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甲、乙、丙类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危害大,故厂房
内的这类中间仓库要釆用防火墙进行分隔,甲、乙类仓库需考虑墙体的防爆要求,保证发生火灾或爆炸时,
不会危及到生产区。

条文中的“中间仓库”是指为满足日常连续生产需要,在厂房内存放从 仓库或上道工序的厂房
(或车间)
取得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的场所,中间仓库不仅要求 靠外墙设置,有条件时,中间仓库还要尽量设
置直通室外的出口。

对于甲、乙类物品 中间仓库,由于工厂规模可产品不同,一昼夜需用量的绝对值有大有小,难以规定一
个具体的限量数据, 本条规定中间仓库的储量要尽量控制在一昼夜的需周量内。当需用量较少的厂房,如有
的手表厂用于清洗 的汽油,每昼夜需用量只有
20kg
,则可适当调整到存放(
1-2
)昼夜的 用量;如一昼夜需
用量较大,则要严格控制为一昼夜用量。

对于丙、丁、戊类物品中 间仓库,为减小库房火灾对建筑的危害,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物品库房要尽量布
置在建筑的上部;反之,可 以设置在下部。在厂房内设置的仓库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条表的规定,
且中间仓库与所服务车 向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大于该类厂房有关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例如:
在一级耐火等级的丙 类多层厂房内设置丙类
2
项物品库房

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为
6000m

每座仓厍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为
4800m
,每个防 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
1200m
,则该中间仓库与所服
务车间的允许建筑面积 之和不应大于
6000m
。假定在一层布置中间仓库,用于库房的建筑面积不能大于
4 800m
,且该库房要按仓库的要求划分
4
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1200m的防火分区;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仓
库的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增加。

在同一座建筑内,整座建筑物应当采用同一的耐火等级,且该耐火等级要按仓库和厂房 两者中要求较高
者确定。对于丙类仓库,均需要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性楼板与生产作业部 位隔开,划分为不
同的功能区。

2
2
2
2
22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
5m
3
。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和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 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本条要求主要为防止液体流散或储存丙类液体的储罐受外部火的影响 。条文中的“容积不
35
v1.0
可编辑可修改

应大于
5m
”是指每个设置丙类液体储罐的单独房间内储罐的容积。

3
变、配电室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坏境的危险区
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分隔
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 8
等标准的
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条文说明】本条为 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变、配电站与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

1
运 行中的变压器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可能,易导致相邻的甲、乙类厂房发生更大的次生灾害,故需考虑
釆用独 立的建筑并在相互间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如果生产上确有需要,可以设置一个专为甲类或乙类厂房
服务 的
10kV

10kV
以下的变电站、配电站,在厂房的一面外墙贴邻建造, 并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条文中的“专用”,是指该变电站、配电站仅向与其贴邻的厂房供电,而 不向其它厂房供电。

对于乙类厂房的配电站,如氨压缩机房的配电站,为观察设备、仪表运转 情况而需要设观察窗时,允许
在配电站的防火墙上设置釆用不燃材料制作并且不能开启的防火窗。

2
除执行本条的规定外,其他防爆、防火要求,见本规范第节、第
9
、< br>10
章和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
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的相关规定。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 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和的楼板与
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 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从使用功能上,办公、休息等类似场所应属民用建筑范畴,但为
生产和管理方便,直接为仓库服务的办 公管理用房、工作人员临时休息用房、控制室等可以根据所服务场所
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设置。厂区集中的 这些用房的相关说明,参见第条等。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功能以分拣、
加工等作业为主时,
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
其中仓储部分
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36
v1.0
可编辑可修改

2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
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

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 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
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釆用防火墙与储 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
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和储存区部分
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不含注)的规定增加倍:


1
)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
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2
)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
)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条 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同一座建筑内同时具有物品储存与物品装卸、分拣、包装等生产性功能或其中
某种功 能为主时的防火技术要求。物流建筑内的功能,不同地区、不周行业或不同地点有所差异,主要有作
业型 、存储型和综合型物流建筑三种类别。因此,不同类型的物流建筑,其防火要求也有所区别。

对于作业型的物流建筑,由于其主要功能为分拣、加工等生产性质的活动,故其防火分区要根据其生产
加 工的火灾危险性按本规范对相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的规定进行划分。其中的仓储部分要根据本规范第条
有关中间仓库的要求确定其防火分区大小。

对于以仓储为主或分拣加工作业与仓储难以分清那 个功能为主的物流建筑,则可以将加工作业部分采用
防火墙分隔后分别按照、加工和仓储的要求确定。其 中仓储部分可以按本条第
2
款的要求和条件确定其防火
分区。由于这类建筑处理货物中 主要火灾危险性物品为可燃固体,且因流转和功能需要,所需装卸、分拣、
储存等作业面积大,且多为机 械化操作,与传统的仓库相比,在存储周期、运行和管理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
异,故对丙类
2< br>项可燃物品和丁、戊类物品储存区相关建筑面积进行了部分调整。但对于甲、乙类物品,棉、
麻、 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和自动化控制的高架仓库等,考虑到其火灾危险性和灭火救援难度等,
有 关建筑面积仍应按照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执行。

本条中的“泡沫塑料”是指泡沫塑料制品或单纯 的泡沫塑料成品,不包括包装物品的包装中所用泡沫塑
料。采用泡沫塑料包装时,仓库的火灾危险性按本 规范第条规定确定。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需要出入 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其屋顶应釆用不燃材料或釆取
37
v1.0
可编辑可修改

其他防火措施。

厂房的防火间距

本规范第和节中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均为建筑间的最小间距要求
有条件时

设计师要根据建筑的体量、
火灾危险性和实际条件等因素, 尽可能加大建筑间的防火间距。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较多、条件各异,对于火灾蔓延,主要有 “飞火”、“热对流”和“热辐射”等。
在确定建筑间的防火间距时,综合考虑了灭火救援需要、防止火 势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节约用地等因素以
及灭火救援力量、火灾实例和灭火救援的经验教训。

其中,火灾的“热辐射”作用是主要因素。热辐射强度与灭火救援力量、火灾延续时间、可燃物的性质< br>和数量、相对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等有关。对于周围存在露天可燃物堆
放场所时,还应考虑“飞火”的影响。飞火与风力、火焰高度有关,在大风情况下,从火场飞出的“火团 ”
可达数十米至数百米。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 、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表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38
v1.0
可编辑可修改

表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m


甲类厂房

名称

单、多层

乙类厂房(仓库〕

单、多层

高层

―、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3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单、多层

―、二级

三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12
15
25

50
25
25
25
20
25
30
20
25
30
35
30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15
20
四级

16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17
20
25
高层

民用建筑

裙房,单、多层

高层

―、二级

一、二级

三级

甲类

单、多
―、二级

厂房

乙类



厂房

高层

单、多
丙类



厂房

高层

丁、
单、多




类厂


室外
变压器
变、
总油量

配电

t





10
,≤
50
高层

四级

―、二级


5
,≤
10
16
13
14
13
16
15
三級

14
12
14
四级

―、二级

―、二级

16
13
12
14
13
10
16
15
12

三级

14
12
14
―、二级

―、二级

13
12
13
10
15
12
三级

14
12
14


单、多
―、二级

12
10
12
12
12
14
一、二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类

二类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3
12
15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15
20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20
25
14
16
25
18
17
14
16
18
18
17
25
30
15
20
25
13
15
20.
15
15
13
20
20
15
25
50 < br>注:
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
,与明火或 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
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39
v1.0
可编辑可修改

的规定减少
2m
,与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 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
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确需相邻布置时, 应符合本表注
2

3
的规定。

2
两座厂房相邻较 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
。两座丙、丁、戊类厂 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
可燃性屋檐,
每面外墙上的门、
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

且门、
窗、
洞口不正对 开设时,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甲、
乙类厂房(仓
库)不应与本规范第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
两座一、二级耐 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或相邻较高 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
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 ,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 小于
4m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
当 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
2

3
的规定。

40
v1.0
可编辑可修改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 制性标准条文。建筑间的防火间距是重要的建筑防火措施,本条确定了厂房
之间,厂房与乙、丙、丁、戊 类仓库,厂房与民用建筑及其他建筑的基本防火间距。各类火灾危险性的
厂房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在 本规范第条中作了规定,本条不再重复。

1
由于厂房生产类别、高度不同,不同火灾 危险性类别的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有所区别。对于受用地
限制,在执行本条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有困难时 ,允许采取可以有效防止火灾在建筑物之间蔓延的等效
措施后减小其间距。

2
本规范第条及其注
1
中所指“民用建筑”,包括设置在厂区内独立建造的办公、实验研究、食 堂、
浴室等不具生产或仓储功能的建筑。为厂房生产服务而专设的辅助生活用房,有的与厂房组合建造在 同
一座建筑内,有的为满足通风采光需要,将生活用房与厂房分开布置。为方便生产工作联系和节约用地 ,
丙、丁、戊类厂房与所属的辅助生活用房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为
6m
。生活用房是指车 间办公室、工人更衣
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锅炉房)
、就餐室(不包括厨房)等。
< br>3
在本规范第条表中,按变压器总油量将防火间距分为三档。每台额定容量为
5MV?
A

35kV
铝线电
力变压器,存油量为,
2
台的总油量为;每台额定容量为
10MV
?
A
时,油量为,
2台的总油量为。每台额
定容量为
10MV
?
A

110 kV
双卷铝线电力变压器,存油量为,两台的总油量为。表中第一档总油量定为
5t-10t< br>,基本相当于设置
2

5MV
?
A-10MV
?A
变压器的规模。但由于变压器的油量与变压器的电压、制
造厂家、外形尺寸的不同,同样 容量的变压器,油量也不尽相同,故分档仍以总油量多少来区分。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
30m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甲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大,且以爆炸火灾为 主,破坏性大,
故将其与重要公共建筑和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作为强制性要求。
< br>尽管本条规定了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但甲类
厂房涉及行业较多,凡有专门规范且规定的间距大于本规定的,要按这些专项标准的规定执行,如乙炔
站 、氧气站和氢氧站等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 br>、
《乙
炔站设计规范》
GB50031
和《氢气站设计规范》
GB50177
的规定等。

有关甲类厂房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要求,执行本 规范第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
罐、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 的防火间距,执行本规范第
4
章的有关
规定。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 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但甲类
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 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规定的限制。

表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m


名称

41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v1.0
可编辑可修改

主要

甲类厂房

30

20

15

10

次要

5

【条文说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以及会散发火星等火源 的铁路、公路,位于散发可燃气体、可燃
蒸气的甲类厂房附近时,均存在引发爆炸的危险,因此二者要保 持足够的距离。综合各类明火或散发火
花地点的火源情况

规定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与 散发可燃气体

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防火间距不小于
30m

甲类厂房与铁路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机车飞火对厂房的影响和发生火灾或爆炸时,对铁路正常运
行 的影响。内燃机车当燃油雾化不好时,排气管仍会喷火星,因此应与蒸汽机车一样要求,不能减小其
间距 。当厂外铁路与国家铁路干线相邻时,防火间距除执行本条规定外,尙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如《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10063
等。

专为某一甲类厂房运送物料而 设计的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此装卸线与厂房的间距可不受
20m
间距的限制。如机车 进入装卸线时,关闭机车灰箱、设置阻火罩、车箱顶进并在装甲类物品的车辆之
间停放隔离车辆等阻止机 车火星散发和防止影响厂房安全的措施,均可认为是安全措施。

厂外道路,如道路已成型不会 再扩宽,则按现有道路的最近路边算起;如有扩宽计划,则要按其规
划路的路边算起。场内主要道路,一 般为连接场内主要建筑或功能区的道路,车流量较大。次要道路,
则反之。

高层厂房 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
(除煤和焦炭场外)的 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13m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高层厂房与各类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 br>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执行,与甲、乙、丙类液体装
卸鹤管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执行,与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条
表 的规定执行,与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条表的规定执行,与液化天然气储罐的
防火 间距应按本规范第条表的规定执行,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间距按本规范第条表的规定执行,与可燃
材料堆 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条表的规定执行。高层厂房、仓库与上述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凡
小于13m
者,仍应按
13m
确定。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 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
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m
及以
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或相邻较高一
面外 墙为防火墙,
且墙上开口部位釆取了防火措施,
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但不应小于< br>4m


42
v1.0
可编辑可修改

【条文说明】本条根据上面几条说明的情况和本规范第条、第条规定的防火间距,考虑建筑及其灭
火救援 需要,规定了厂房与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的条件。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 备,
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条的 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二、二级耐火等
级建筑确定。

总容量不大于
15m
3
的丙类液体储罐,
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
且面向储罐一面范 围内的外
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条文说明】本条主要规定了厂房外设置 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与相邻厂房、设备的防火间距确
定方法,如图
1
。装有化学易 燃物品的室外设备,当为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设备时,设备本身可按相当于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考虑 。室外设备的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
;与相邻
厂房外墙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条
-
第条的规定,即室外设备内装有甲类物品时,与相邻厂房的
间距不小于
12m
;装有乙类物品时,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不小于
10m



至于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与所属厂房的间距,主要按工艺要求确定,本规范不作要求。
< br>小型可燃液体中间罐常放在厂房外墙附近,为安全起见,要求可能受到火灾作用的部分外墙采用防
火墙,并提倡将储罐直接埋地设置。条文“面向储罐一面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中“范围”的含义是
指 储罐两端和上下部各
4m
范围,见图
2


43
v1.0
可编辑可修改


同一座
U
形或山形厂 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宜少于本规范第条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
规范第 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
防火间距可为
6m


【条文说明】对于图
3
所示的山形、凹形等类似形状的厂
房,建筑的两翼相当于两座 厂房。本条规定了建筑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
L

,主要为便于灭火救援和控
制火势蔓延。但整个厂房的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该间
距 (
L
)可以减小到
6m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条规定的防火分
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 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

10000m
2
)时 ,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
7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4m
;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
7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 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同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 本规范
第条的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对于成组布置的厂房,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厂房 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有关
规定。而高层厂房扑救困难,甲类厂房火灾危险性大,不允许成组 布置。

1
厂房建设过程中有时受场地限制或因建设用地紧张

当数 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不大于第条规定的防
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可以成组布置;面积不限者,按不 大于
10000m
考虑。

如图
4
所示:假设有
3
座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丙、丁、戊厂房,其中丙类火灾危险性最高,二级耐
火等级的单层丙类厂 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
8000m
,则
3
座厂房面积之和应控制在
8000m

44
2
2
2
v1.0
可编辑可修改

内;若丁类厂房高度大于
7m
,则丁类厂房与丙、虎 类厂房间距不应小于
6m
;若丙、戊类厂房高度均不大

7m
,则丙 、戊类厂房间距不应小于
4m


2
组内厂房之间规定
4m
的最小间距,主要考虑消防车通行需要,也是考虑灭火救援的需要。当厂房
高度为
7m
时,假定消防员手提水枪往上成
60
°角,就需要
4m
的水平间距才 能喷射到
7m
的高度,故以高

7m
为划分的界线,当大于
7m
时,则应至少需要
6m
的水平间距。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汽油、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均属甲类物品,火灾或爆炸危险
性较 大,而城市建成区建筑物和人员均较密集。为保证安全,减少损失,本规范对在城市建成区建设的
加油站 和加气站的规模分别作了必要的限制。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 、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
(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 、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
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汽车 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
的规定。

【条文说明】由于现 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
对加气站、加油站及其
附属建筑物之间和加气站、加油站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均有详细要求。考虑到规范本身的体系和
方 便执行,为避免重复和矛盾,本规范未再规定。

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 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
10MVA
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
业的变压 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条
和第 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室外变、配电站是各类企业、工厂的动力中心,电气设备在运行中可 能产生电火花,
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危险。一旦发生燃烧或爆炸,不但本身遭到破坏,而且会使一个企业或 由变、配电站
供电的所有企业、工厂的生产停顿。为保护保证生产的重点设施,室外变、配电站与其他建 筑、堆场、
储罐的防火间距要求比一般厂房严格些。

室外变、配电站区域内的变压器 与主控室、配电室、值班室的防火间距主要根据工艺要求确定,与
变、配电站内其他附属建筑(不包括产 生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建筑)的防火间距,执行本规范第条及其它
有关规定。变压器可以按一、二级耐火等 级建筑考虑。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
5m

围墙两 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
要求。

【条文说明】厂房与本厂区围墙的间 距不宜小于
5m
,是考虑本厂区与相邻地块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
45
v1.0
可编辑可修改

火间距要求。厂房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是
l0m
,每方各留出一半即为
5m
,也符合一条消防车道的通行宽
度要求。具 体执行时,尚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故条文中用了“不宜”的措词。

如靠近相邻单位 ,本厂拟建甲类厂房和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体石油气
储罐等火灾危险性较大 的建构筑物时,应使两相邻单位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本规范相关条文
的规定。故本条文又规定 了在不宜小于
5m
的前提下,还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当围墙外是空地,相邻地块拟建建物类别尚不明了时,可按上述建构筑物与一、二级厂房应有防火
间距 的一半确定与本厂围墙的距离,其余部分由相邻地块的产权方考虑。例如,甲类厂房与一、二级厂
房的防 火间距为
12m
,则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需预先留足
6m


工厂建设如因用地紧张,在满足与相邻不同产权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或设置了防火墙等防止火
灾蔓 延的措施时,丙、丁、戊类厂房可不受與围墙
5m
间距的限制。例如,厂区围墙外隔有城市道路 ,街
区的建筑红线宽度己能满足防火间距的需要,厂房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可以不限。甲、乙类厂房和仓 库
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储罐、堆场不能沿围墙建设,仍要执行
5m
间距的规定。

仓库的防火间距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 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
规定。

表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 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m


甲类仓库(储量,
t


名称

甲类储存物品第
3

4


甲类储存物品第
1

2

5

6



5
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甲类仓库

―、二级

厂房和乙、丙、丁、戊类
三级

仓库

四级

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
且每台变压器
容量不小于
10MVA
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
30
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
电站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40
40
25
30
25
30
20
25
20
25
15
20
30
20
15
40
20
20

5
50
25
20
12
30
20
15

10

10
46
v1.0
可编辑可修改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主要

厂内道路路边

次要

30
20
10
5
注:甲类仓库之间 的防火间距,当第
3

4
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2t
,第
1

2

5

6
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5t
时,不应小于
12m
,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m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纹。甲类仓库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周边建筑的 影响范围
广,有关防火间距要严格控制。本条规定除要考虑在确定厂房的防火间距时的因素外,还考虑了 以下情
况:

1
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和金属钾、 钠、锂、氢化锂、氢化钠等甲类物品
发生爆炸或火灾后,燃速快燃烧猛烈、危害范围广。甲类物品仓库着 火时的影响范围取决于所存放物品
数量、性质和仓库规模等,其中储存量大小是决定其危害性的主要因素 。如某座存放硝酸纤维废影片仓
库,现共存放影片约
10t
,爆炸着火后,周围
30m-70m
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其他可燃物均被引燃。

2
对于高层民局 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由于建筑受到火灾或爆炸作用的后果较严重,对相关要求应比
对其他建筑的防火间 距要求要严些。

3
甲类仓库与铁路线的防火间距

主要考虑蒸汽机 车飞火对仓库的影响

甲类仓库与道路的防火间距,
主要考虑道路的通行情况、汽车和 拖拉机排气管飞火的影响等因素。一般汽车和拖拉机的排气管飞火距
离远者为
8m-10m,近者为
3m-4m
。与厂外道路的间距考虑到车辆流量大且不便管理等因素而要求大些。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 br>规定。

表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m


乙类仓库

单、多层

名称

一、
―、
―、


一、
一、



12
14
16
15

一、
二级



二级

二级



乙、
丙、
丁、戊
类仓


高层

一、
二级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7
13
单、
多层

一、
二级

三级

四级

10
12
14
12
14
16
13
15
17
10
12
14
12
14
16


二级

二级

14
16
18
13
15
17
10
12
14


二级

14
16
18
13
15
17
高层

丙类仓库

单、多层

高层

丁、戊类仓库
,
单、多层

高层

47
v1.0
可编辑可修改

一、
二级

裙房,
三级

民用
建筑

一类

高层

二类

单、
多层

四级

25
25
25
50
50
10
12
14
20
15
12
14
16
25
20
14
16
18
25
20
13
15
17
20
15
10
12
14
15
13
12
14
16
18
15
14
16
18
18
15
13
15
17
15
13
注:
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 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


2
两座仓库相邻外墙均为 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
6m
;丁、戊类仓库,
不应小于
4m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
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除乙类第
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25m
,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 br>距不应小于
50m
,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 防火间距。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除甲类仓库外的其他单层、多层 和高层仓库之间
的防火间距,明确了乙、丙、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了满足灭火 救援、防止初
期火灾(一般为
20min
内)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 :

1
防止初期火灾蔓延扩大,主要考虑“热辐射”强度的影响。

2
考虑在二、三级风情况下仓库火灾的影响。

3
不少乙类物品不仅 火灾危险性大,燃速快、燃烧猛烈,而且有爆炸危险,乙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
性虽较甲类的低,但发生 爆炸时的影响仍很大。为有所区别,故规定与民用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分别不
小于
25m

50m
的防火间距。实际上,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品发生火灾后的危害与甲类物品相差不大 ,因
此设计应尽可能与甲类仓库一样要求,并在规范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布局等来确保和增大相关间距 。

乙类
6
项物品,主要是桐油漆布及其制品、油纸油绸及其制品、浸油的豆 饼、浸油金属屑等。这些
物品在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够缓慢氧化,如果积蓄的热量不能散发出来,就会引 起自燃,但燃速不快,
也不爆燃,故这些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不增大。

本条注
2
中的“总占地面积”为相邻两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之和。

丁 、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
小,但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 高
15m
及以
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釆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
48
v1.0
可编辑可修改


4m


【 条文说明】本条为满足工程建设需要,除本规范第条的注外,还规定了其他可以减少建筑间防火
间距的条 件,这些条件应能有效减小火灾的作用或防止火灾的相互蔓延。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表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
m


粮食立筒仓

名称

粮食总储量
W

t


W


40000

500
15

粮食立筒


10000

W
≤40000

40000

W
≤50000

W

50000

粮食浅圆


W

50000

W

50000

20

20

20

25

25

25

20

25

20

25

20

25

15

20

25

20

25

20

25

30

25

30

25

30





40000
50000

W>

50000

粮食浅圆仓

W≤

50000

W>

50000

其他建筑

一、

三级



10

15

20

四级

注:
1
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 建筑
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

2
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
10000t


【条 文说明】本条规定的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为单个粮食筒仓与除表注
1
以外的建筑< br>的防火间距。粮食筒仓组与组的防火间距为粮食仓群与仓群,即多个且成组布置的筒仓群之间的防火间距。每个筒仓组应只共用一套粮食收发放系统或工作塔。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 宜小于
5m

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
要求。

【条文说明】对于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各类建筑的间距,据调查,一些地方为了解决两个相邻不同业
主用地合理留出空地问题,通常做到了仓库与本用地的围墙距离不小于
5m
,并且要满足围墙 两侧建筑物
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后者的要求是,如相邻不同业主的用地上的建筑物距围墙为
5 m
,而要求围墙两侧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为
15m
时,则另一侧建筑距围墙 的距离还必须保证
10m
,其余类推。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釆用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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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条文说明】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设置足够的泄压面积,可大大减轻爆炸时的破坏强度,避免因主体
结构遭 受破坏而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经济损失。因此,要求有爆炸危险的厂房的围护结构有相适应的泄
压面积, 厂房的承重结构和重要部位的分隔墙体应具备足够的抗爆性能。

采用框架或排架结构形式的建 筑,便于在外墙面开设大面积的门窗洞口或采用轻质墙体作为泄压面
积,能为厂房设计成敞开或半敞开式 的建筑形式提供有利条件。此外,框架和棑架的结构整体性强,较
之砖墙承重结构的抗爆性能好。规定有 爆炸危险的厂房尽量采用敞开、半敞开式厂房,并且采用钢筋混
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和排架结构,能 够起到良好的泄压和抗爆效果。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条文说明】本条为 强制性标准条文。一般,等量的同一爆炸介质在密闭的小空间内和在开敞的空
间爆炸,爆炸压强差别较大 。在密闭的空间内,爆炸破坏力将大很多,因此相对封闭的有爆炸危险性厂
房需要考虑设置必要的泄压设 施。

泄压设施宜釆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 时
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
60kg/m
2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条文说明】为在发生爆炸后快速泄压和 避免爆炸产生二次危害,泄压设施的设计应考虑以下主要
因素:

1
泄压设施需采用轻质屋盖、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设计尽量采用轻质屋盖。

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轻质屋盖,是指门窗的单位质量轻、玻璃受压易破碎、墙体屋盖材料
容重较小、门窗选用的小五金断面较小、构造节点连接受到爆炸力作用易断裂或脱落等。比如,用于泄
压的门窗可采用楔形木块固定,门窗上用的金属百页、插销等可选用断面小一些的,门窗的开启方向选
择 向外开。这样一旦发生爆炸,因室内压力大,原关着的门窗上的小五金可能遭冲击波而被破坏,门窗
则可 自动打开或自行脱落,达到泄压的目的。

降低泄压面积构配件的单位质量,也可减小承重结构 和不作为泄压面积的围护构件所承受的超压,
从而减小爆炸所引起的破坏。本条参照美国消防协会《防爆 泄压指南》
NPPA68
和德国工程师协会标准的
要求,考虑我国地区气候条件差异较 大等实际情况,规定泄压面积构配件的单位质量不应大于
60kg/m

但这一规定仍 比
《防爆泄压指南》
NFPA68
要求的
m
,最大为
m和德国工程师协会要求的
m
高很多。因此,
50
2
2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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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更新与2021-01-24 17:29,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apfxb.com/yuer/425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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