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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试行)

作者:陕西保健网
来源:http://www.xapfxb.com/yuer
更新日期:2021-01-22 06:18

0571是哪个城市的区号-

2021年1月22日发(作者:戴玉强)
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试行)

为规范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 诊断技术临床应用工作,
制定本规范。

规范主要包括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 的适用范围、
临床服务流程和质量
控制等内容。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适用目标疾病

根据目前技术发展水平,
高 通量基因测序技术在产前筛查与诊断领域适用的
目标疾病为常见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
(即< br>
21
三体综合征、
18
三体综合征、
13
三体综合征)。

二、适用时间

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时 间应当为
12
+0
-26
+6
周,
最佳检测时间应
当为
12
+0
-26
+6
周。

三、适用人群

(一)血清学筛查、影像学检查显示为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临界风险(即

1/100 0
≤唐氏综合征风险值
<1/270

1/1000

18
三体综合征风险值
<1/350

的孕妇。

(二)有介入性产前诊断禁忌证者(先兆流产、发热、有出血倾向、感染未
愈等)。

(三)就诊时,患者为孕

20
+6
周以上,错过血清学筛查最佳时 间,或错过
常规产前诊断时机,但要求降低

21
三体综合征、
18
三体综合征、
13
三体综
合征风险的孕妇。

四、慎用人群

有以下几种情形 的孕妇属于慎用人群,
即在该人群中本检测的筛查效果较适
用人群有一定程度下降,
即 筛查的检出率下降,
假阳性及假阴性率上升,
或已符
合介入性产前诊断的指征,知情后 拒绝直接选择介入性产前诊断的孕妇。包括:

(一)产前筛查高风险,预产期年龄≥
35
岁的高龄孕妇,以及有其他直接
产前诊断指征的孕妇。

(二)孕周
<12
周的孕妇。

(三)高体重(体重
>100
千克)孕妇。

(四)通过体外受精
-
胚胎移植(以下简称

IVF- ET
)方式受孕的孕妇。

(五)双胎妊娠的孕妇。

(六)合并恶性肿瘤的孕妇。

五、不适用人群

(一)染色体异常胎儿分娩史,夫妇一方有明确染色体异常的孕妇。

(二)孕妇

1
年内接受过异体输血、移植手术、细胞治疗或接受过免疫治
疗等对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结果将造成干扰的。

(三)
胎儿影像 学检查怀疑胎儿有微缺失微重复综合征或其他染色体异常可
能的。

(四)各种基因病的高风险人群。

六、其他

(一)
对未 接受中孕期血清学筛查而直接进行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
断的孕妇,应当在孕

15
周至

20
+6
周期间进行胎儿神经管缺陷风险评估。

(二)严禁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用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
定。

第二部分

临床服务流程

一、临床技术程序

( 一)
凡符合适用人群标准并自愿进行此项检测的孕妇,
或符合慎用人群标
准但强烈要求 进行此项检测的孕妇,
医师应当对孕妇本人及其家属详细告知该检
测的目标病种、目的、意义、 准确率、风险和局限性,以及检测的种类、费用和
技术流程。

(二)
在孕妇 充分了解以上事项后,
产前诊断机构负责收集孕妇病史、
签署
知情同意书、采集外周血 ,根据检测结果,生物信息学分析,确定胎儿是否有相
应非整倍体综合征高风险。

( 三)
医师应当对孕妇提供检测后临床咨询及高风险孕妇的后续处理,
在知
情同意的前提 下对高风险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并负责随访妊娠结局。

二、知情同意书签署

(一)
产前诊断机构只对已签署知情同意书,
同意参加该检测的孕妇进行检
测。
(二)
医师在孕妇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以下要点
(知情同意书模板见附图

1
):

1.
对存在产前诊断指征的孕妇建议其优先选择介入性产前诊断。

2.
告知该检测能检出的目标疾病种类。

3.
告知该检测能够达到的检出率、 假阳性率,强调该检测结果不能视为产
前诊断,
高风险结果必须行介入性产前诊断确诊;
以及低风险结果具有假阴性的
可能性。

4.
告知该检测有失败的风险,可能会要求重新采血。

5.
根据知情同意书内容告知该检测的局限性。

6.
根据知情同意书内容告知影响该检测的因素。

7.
医生对病例个案认为应该说明的相关问题。

三、检测申请单填写

(一)医师应当询问孕产史、孕周、胎数和已进行的其他产前检测、产前筛
查或产前诊断的结果,
以及询问是否进行过细胞治疗、
异体输血或是否为肿瘤患
者等情况(申请单参考格式见附图< br>
2
)。

(二)医师应当协助孕妇准确填写检测申请单上的内容,包 括:孕妇姓名、
出生日期、采血时体重、孕妇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末次月经日期、筛查孕周、
早孕或中孕期血清学筛查结果等。

四、临床标本的采集

(一)
采 用唯一编号对采血管进行编号。
建议采血管采用条形码作为编号标
示,该编号应当与知情同意书 和送检单上的编号一致。

(二)
按照无菌操作要求,
采取孕妇静脉血;样本处理按试剂盒说明书要求
进行。

(三)标本的贮存和运输。

1.
已分离的血浆标本运输:在

4-8
℃冷藏条件,冷链运输,运输时间不得
超过

4
小时;在

0
摄氏度以下的冷冻运输不应超过

72
小时。

2.
已分离的血浆标本长期保存应在
-70
℃,保存过程中避免反复冻融。

五、检测报告的审核发放

(一)自抽取孕妇外周血至出具检测报告的周期不应当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其中发出因检测失败须再次采样的通知不应当长于

10
个工作日。

(二)检测报告须经由

1
名具备产前诊断临床资质的副高级以上职称医务
人员审核并签发(报告参考格式见附图

3
)。

(三)
检测报告应当以书面报告形式告知受检者,
医务人员应当通知受检者
或其家属获取该报告的地点和时间。

(四)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1.
孕妇的姓名、年龄、孕周、末次月经时间。

2.
样本编号、样本状态、采样日期和报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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