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产的方法-
1
、国家劳动法及上海劳动保护办的各别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
产假时间
90
天
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四条:产假时间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产前假、哺乳假规定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23
条有最新规定)、
第十三条: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五条:授乳时间
三、《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晚育假、 晚育护理假遇法定
节假日顺延
四、《上海市生育保险办法》: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的相关规定
五、《上海市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2007
年
4
月
26< br>日第
二次修正)》第
23
条:孕期哺乳期申请调岗、产前假、哺乳假的最新规定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产前
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应以上述新规定为准)
六、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 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
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保胎休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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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海孕妇产假规定有哪些
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
一
)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 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
二
)
难产者 ,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 br>(
三
)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
给予产假三十天;
妊娠三个月以上,
七个月以下
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 四周岁的,为晚育。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增加晚育假三 十天,
其配偶享
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 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 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
30
天,其配偶
享受晚育护理假< br>3
天。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
用。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
按照本人正常出 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
晚育假、
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海 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
(
照二十八周计算
)
,
应 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 假两个半月。
(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
二条
)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
查), 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
在其婴儿一周岁内 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
(
包括人工喂养
)
。
每
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
每多生一胎,< br>每
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
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 儿的,
可
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
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 位授乳往返时间,
应算作劳
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
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
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单位批准,
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 医师开据证明,
需要保胎休息的,
其保胎休息的时间,
按照
本单位实行的疾病 待遇的规定办理。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
六个月后生育时的 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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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产假
90
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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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产假、哺乳假等怎么分类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 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
另一类是如工作许
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
90
天
+30
天(晚育)
+15
天(难产)
+15
天(多胞胎每 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 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包括妊娠十二
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 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
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
30
分钟,也可 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
怀孕
7
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 月。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 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
六个半月。
保胎假:
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修改:产前假和哺乳假有最新规定!对于申请调岗、产前假、哺乳假,有些情况单位必须批准。
根据
2007
年
4
月
26
日最新修订的《上海市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办法》
第二
十三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和< br>待遇。
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间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经本人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
的工作岗位,
或者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但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
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
产前假、
哺乳假期间的 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
调整工资时,
产前假、
产假、
哺 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用人单位对高龄产妇或者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
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批准 其产前假。
用人单位对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 响女性和儿童身体健康疾病,
本人
提出申请的,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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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产假期间的待遇如何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 怀孕女职工,
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
需要保胎休息的,
其假期工资可按
病假工 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 br>原市劳动局
《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明确:
女 职工请产前
假期间的工资,
“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这里的本人工资 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
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在增加工资时应
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
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
根据生育保 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
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 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
有多长
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
3 000
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
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
也应当由单位
流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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