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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和服务指南

作者:陕西保健网
来源:http://www.xapfxb.com/yuer
更新日期:2021-01-20 18:27

小儿红疹-

2021年1月20日发(作者:司徒桂美)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和服务指南(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产后母婴护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参考国务
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 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医疗机构


技术规范》 、《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
儿童
喂养与营养指导技术规范》、《医务人员手卫生规
范》、《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是指服务对象 为刚分娩出院的产妇及其婴儿的综合性服务机构,服
务内容包括婴儿的喂养、健康保健和产妇的集中食宿 、产后护理、形体恢复等。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各类开展母婴护理与保健服务的产后母婴康复机构。

第四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运营应经有关部门许可,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切实保障服务
对象的合法权益,以“为产妇提供助其康复的科学服务和良好环境,指导产妇学习 科学喂养和护理婴
儿的方法、培养其做一位合格的母亲”为功能定位,由经资格认定的护理人员帮助并开 展服务工作。

第二章设施设备与环境

第五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并取得相应的工商、食监、消防等 许可。
应选址于交通方便、环境安全卫生的区域,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区,距离最近的综合性医院或妇幼 保
健专科医院应不超过
15
分钟车程。

第六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建筑基地应阳光充足,通风良好,视野开 阔。可以为独栋建筑,
也可与其他场所如宾馆共用一栋建筑。
如为后者,
产后母婴康复 机构与共用的其他场所之间应有必要
的隔断设施,保证严格的独立性;电梯和楼道也应独立,不得与其他 场所共用。

第七条




产后母婴 康复机构的床位设置在
12
张以上。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建有居室、食堂、洗
衣房、功 能活动室、办公室等基本场所;建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排污设施。

第八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每间居室和功能活动室应具备恒温设施和 空气消毒设施。居室和
功能活动室在使用时,室温应保持在
22-26
℃,相对湿度在
55%-65%
,每隔几小时开窗通风一次,
每次
15
分钟。冬季注 意保暖,夏季注意降温。

第九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需配置的基本设备为:血压计、体温计、血糖仪、经皮胆红素检测
仪、儿童体格测 量用具(体重计、身长测量仪)、紫外线灯、奶瓶清洗消毒机(符合
ISO15883
)、电冰箱、洗衣机(可升温至
90

-93
℃持续
5min
功能)、氧气瓶、应急药箱、轮椅车等,此外还应
配置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第十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并且仅在公共区域、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

第十一条

居室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人员出入和 通行的厅室走道
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

第十二条

居室应通 风、采光、整洁、安全,居室之间应有良好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每间居室使用
面积不少于
25
平方米,只可居住一位产妇。母亲床单位占地不少于
5
平方米,婴儿床单位占地不少< br>于
2
平方米。

每间居室还应具有独立的盥洗卫生间,
面积不 少于
8
平方米,
配设坐便器、
毛巾架、
梳妆镜、
洗漱盆、< br>废纸桶、淋浴器、防滑浴垫、换气扇等。

第十三条




每间居室应配设单人床、床头柜、桌椅、衣柜、衣架、毯子、褥子、被子、床 单、
被罩、枕芯、枕套、枕巾、时钟、夜灯、暖水瓶、面盆、污物桶等。床头还需有电话与呼叫器,确保
每床均能与工作人员随时联系。
母婴同室和家庭化房间应增加相应设施和物品如
24< br>小时冷热水供应、
电视、微波炉(可公用)、电热壶等。

第十四条




餐厅应配设餐桌、座椅、时钟、公告栏、废物桶、洗手池、消 毒设备和防蝇设备等。
厨房应配设相应的炊具、用具、食品分类存放设备、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水电气控 制设备等。

第十五条




产后母 婴康复机构内部可以设置医务室,但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配有专职医护
人员。医务室应备有常用的医 疗设备和药品物资及急救药箱、吸氧设备和轮椅车。

第十六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各类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时维修保养、更新 改造,
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状态。


第三章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负责人原 则上要求年龄在
60
周岁以下,
文化在高中以上,
具有
当地常住户口 或居住证,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了解行业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十八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设立护理、康复、营养、餐饮、消毒、保 洁、感染控制、质量
管理、市场推广等部门。

从事与母婴护理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 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颁发的育婴师证和家政服务师 证,并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及考核。康复、营养、餐饮等部门也应
配备具有相应职业技能证书的康复师、 营养师、厨师。

第十九条




产 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服务质量管理部门,明确服务质量管理职能,规
定其余各部门的职责、权 限。服务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相关的法规、
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
经验,
有能 力对服务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服务部门和服务质量管理部门负
责人不 得互相兼任

第二十条




产后母 婴康复机构应当为产妇及婴儿配备固定的护理人员,护理人员的数量以能满
足产妇及新生儿需要并能提供 服务项目为原则,建议一名护理员只服务一对母子

,最多不得高于三
对母子。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用工须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并建立工作人
员花名册、档案。

第二十二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经常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以提高员工的
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服务

第二十三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产妇和婴儿的健康状况 评估。应当要求
产妇提供分娩时的出院小结,并了解产前记录(如本次妊娠经过、
妊娠期胎儿生 长发育及其他监测结
果)、分娩记录、用药史,特别注意分娩时异常情况及其处理经过,如产时出血多、 会阴撕裂等;了
解孕期胎儿情况,产程中是否有新生儿窒息、新生儿出生体重、性别、
Apga r
评分及出生后即刻的
检查结果等。对于处于传染病传染期的产妇,建议暂不予收住。

第二十四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在接收服务对象入住时应当与其签订服务合同,依法 维护产后母婴康
复机构和产妇、婴儿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对产妇及新生儿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对婴儿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
< br>1
、婴儿系手碗条,并注明母亲姓名、房间号、婴儿性别等。便于婴儿的操作前后核对;

2
、对父母进行婴儿安全教育。母婴同室应用安全锁。有房间号、床号。

3
、婴儿床上不放危险物品如锐角玩具等。

4


婴儿护理操作尽可能在母亲的居室内进行,减少母婴分离,降低交叉感染的机会。

第二十七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鼓励产妇多饮水、多吃含纤维素食物,以保持大便 通畅。营养师应
根据产妇的身体情况提供科学、合理的、个体化的营养方案。

第二十八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值班、早晚交接班等制度,保证服务人 员
24
小时值班。
夜间值班护理人员必须在值班岗位值守留宿,不得擅自离开,值班人 员唤视时应立即前往探视。每日
晨,夜间值班人员将夜间情况在早交班上报告。

第二十九条

产妇护理服务:

1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每日对产妇的生理、心理状态和恢复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估,并做相关记录。
具体内 容包括:

1
)一般情况: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体重、产后宫缩痛、疲劳、 心理、进食等。体温、脉
搏、呼吸应每日测量一次;

2
)生殖系统:每天评 估子宫复旧、恶露情况及腹部或会阴伤口情况。应对宫底高度、恶露的量、颜
色、气味情况进行记录,发 现异常应及时就医。

3
)乳房:包括乳房的类型、乳汁分泌情况、乳房肿胀及乳头皲裂等。

2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仔细评估产妇剖宫产及会阴切口,有无渗血、血 肿、水肿及感染等。剖宫
产伤口如有异常渗出应及时就医。
应指导产妇在每次如厕后均用清洁温 水清洗会阴,
如有会阴切口感
染者应进行常规会阴护理。

3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协助产妇做好个人卫生及卫生宣教如:清洗外 阴、刷牙、洗脚、洗头、
洗澡等。

4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贯彻


24
小时母婴同室”的观念,母亲与婴 儿每天的分离时间不超过
1
小时,鼓励按需哺乳。应帮助指导产妇进行正确的母乳喂养,促进母 乳喂养成功,争取做到纯母乳喂
养以满足新生儿生长发育的需要及促进产妇康复。

5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帮助指导产妇做好乳房护理,
促进乳汁分 泌,
保持乳腺管通畅以减轻乳房肿
胀,防止乳汁淤积,预防乳腺炎的发生。

6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根据产妇个体情况制定出适当、科学的运动方法 ,以促进产妇腹壁、盆底
肌肉张力的恢复,防止哺乳后乳房下垂、痔疮、腰骶痛、尿失禁、膀胱直肠膨出 及子宫后倾或脱垂。
应指导产妇由弱到强、循序渐进,不要过度疲劳,以达到科学理想的训练效果。

第三十条




婴儿护理服务:

1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指导母亲使 用柔软、透气性好、吸水性强的一次性尿布。婴儿衣服应采用
清洁、柔软、透气性好的便于穿脱和不妨碍 肢体运动全棉织物。反对应用蜡烛包式的包裹新生儿,婴
儿包裹不宜过紧,更不宜用带子捆绑,应保持双 下肢屈曲以利髋关节发育。

2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掌握新生 儿期生理性特点和常见病理情况,掌握异常和潜在危险状况的识
别。
每日对婴儿的生理状态进行 测量和评估并做相关记录,
如有异常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或进行必要的
辅助检查,如微量血糖、经 皮胆红素测定等,如无好转及时就医。评估的内容包括:

1


生命体征:包括体温、脉搏、呼吸;

2


皮肤颜色(黄疸情况)、精神反应;

3


前囟、肌张力及活动情况;

4


喂养情况及大小便情况;

5


体重;

6


脐部;

7


哭声;

8


亲子互动。

3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严格添加奶粉的指征,帮助新生儿做到纯母乳喂 养。对于不宜母乳喂养的
新生儿应合理选用人工喂养,人工喂养时应当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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