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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干炒肉的家常做法关于上海流产假的规定

作者:陕西保健网
来源:http://www.xapfxb.com/yuer
更新日期:2021-01-18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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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8日发(作者:秦觏)

所谓

流产假

可能是

小产假

、计划生育手术假或病假,分别享受不同的待遇。

流产可分为

计划内流产



计划外流产


所谓

计划内流产

指的是妇女怀孕生产是符合计
划生育规定的,
也就是 平时所说的具有

准生证

的怀孕,
在怀孕期间自然流产或者实施人 工
流产的情形。所谓

计划外流产


指的是妇女怀孕生产 是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该次怀孕
属于意外怀孕。
也就是已经有过生育的,
此次怀孕 不具备

准生证

的情况下需要终止妊娠的
情形。


计划内流产

属于产假的范畴,享受的是

小产假
”< br>待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
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 ,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 br>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 准
由用人单位支付。按照本市政策,
2011

7

1日以后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
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
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这里的

产假前 工资标准

是指女职工流产前
12
个月
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需注意,根据
2010

12

20
日修订的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只有自然流
产或子宫外孕的女职工才可享受

小产假


但从
2012

4

28
日 起施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
特别规定》后,女职工享受

小产假
的条件中不再区分人工流产还是自然流产。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2< br>条的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
位不得依照本法第
40
条、

41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 的情形消
失时终止。


45
条规定:

劳动合同 期满,有本法第
4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
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法专家、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毅分析说,一般情况
下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接 续发生的,以最终期限届满即哺乳期结束(孩子满一周岁之时)
为准即可。但是,也不排除终止妊娠、婴 儿未满一岁死亡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女职工的
三期发生断档,其中的部分环节可能未发生。由此将直 接导致第
42
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形灭
失,
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素不再 存在,
用人单位与员工也就不需要继续履行和续延
原劳动合同。但是,职工享有的
“< br>小产假

待遇仍应兑现。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
它包含了晚婚晚育、
独生子女政策、
计划生育手术等内容。
实行计划生育手 术的女性,即使属于

计划外流产

,也有其应享受的权利。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
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

)
第 一次人工流产及
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
13< br>周且行吸宫术
及药物流产的,休息
14
天;孕期小于
13
周且 行钳刮术的,休息
21
天;孕期大于
13
周的,
休息
30< br>天。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实 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第一次人工流
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 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或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且经医生同意需 要休息的,
其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如果是采取了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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