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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眼及视力保
健等儿童保健相关技术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
妇幼卫生
【发文字号】
卫办妇社发
[2013]26
号
【发布部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3.04.09
【实施日期】
2013.04.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XE0303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眼及 视力保健等儿童保健相关技术规范
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
2013
〕
2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全国儿童保健 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
2009
〕
235
号),提高儿童保健工作质量,进一步规范相关领域儿童保健服务的内容、方法、流程和考核评估,我们组
织制定了儿童 眼及视力保健、儿童耳及听力保健、儿童口腔保健和儿童心理保健
4
个方
面的儿童保健 技术规范(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办公厅发)
1 / 7
2.
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办公厅发)
3.
儿童口腔保健指导技术规范(办公厅发)
4.
儿童心理保健技术规范(办公厅发)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
年
4
月
9
日
附件
1
: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一、目的
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 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
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 功
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
0
~
6
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一)时间。
1
.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
28
~
3 0
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
3
、
6
、
12
月龄 和
2
、
3
、
4
、
5
、
6
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
.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 ,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
高危因素包括:
(
1
)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
7
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 / 7
(
2
)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
先天性青光 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
3
)巨细胞病毒、风 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
染。
(
4
)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
5
)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
6
)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
.出生体重<< br>2000g
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
4
~
6
周或 矫正胎龄
32
周,
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
.内容
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 当对
0
~
6
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
4
岁及以上儿童增加 视力检
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 月访视时进行
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
3
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 球试验,以评估
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
6
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 查(角膜映光加遮
盖试验),
1
~
3
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 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
.方法
(
1
)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
有无充血,结膜囊 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
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
2
)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 进
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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