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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批号是什么意思2019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修订条文说明

作者:陕西保健网
来源:http://www.xapfxb.com/yuer
更新日期:2021-01-17 14:36

爹地我是妈咪偷来的-

2021年1月17日发(作者:贺知章)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2019
年版)


































1





1.0.3
< br>据调查,目前托儿所、幼儿园规模有扩大的趋势,有些托儿所、幼儿园班
数多达(
20~ 30
)班,规模过大,对于托儿所、幼儿园的管理、安全、服务质量
不利。因此,建议托儿所、 幼儿园的规模不要过大。根据调查结果,本条对托儿
所、
幼儿园的规范及班人数做了规定。规范中提出的托儿所、
幼儿园建设规模和
每班人数对托儿所、幼儿园管理是合适的。

本条增加了托儿所的规模和各班婴幼儿的年龄、
人数,
是根据国家卫健委的
建议而确定的。

1.0.5


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 计涉及多方面、多专业,对于各专业已有标准规定
内容,除必要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在设计时 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主要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统一标准》
G B5035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安全防范 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8

《建筑采
光设计标准》
GB500 33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118

《民用建筑工程 室
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 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26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 J134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
JGJ75
等。


2



2





2.0.5

幼儿生活用房包括 婴幼儿班活动单元、
多功能活动室和为婴幼儿特殊活动
的公共活动室等供幼儿使用的一切用房其 他空间。

2.0.6

幼儿生活单元是婴幼儿生活用房中供一个班级婴幼 儿园活动生活的空
间,
。托儿所包括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生活单元。幼儿园生活单元包括活 动
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


















3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3.1.3

托 儿所、
幼儿园园址选择在居住区内或附近,便于家长接送,
其服务半径
不宜过大。调研 中发现有的居住区规模很大,但没有设置托儿所、幼儿园,有的
即使设置了托儿所、幼儿园,其服务半径 过大,家长接送,会耽误很长时间。幼
儿步行时间不宜过长,
因此规定了托儿所、
幼儿 园的服务半径。
本次修订根据
《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180< br>的规定,服务半径为
300m
,更方便婴幼儿接
送。


3.2






3.2.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是供
1
周岁
~6
周岁幼儿进行集中保 育、教育的学前
机构。
幼儿大部分时间在这里进行各种活动。
由于幼儿身体尚未发育成 熟,
身体
抵抗力弱,对外界环境适应能力差,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确保幼儿安全、卫
生、适用。托儿所、幼儿园在建筑布局、房间设置、室内外环境等方面有许多要
求,要求建筑封闭,周 围设围墙。为了在建筑设计中满足这些要求,要求建筑封
闭,周围设围墙。为了在建筑设计中满足这些要 求,独立设置建筑基地,使建筑
不受外界影响是十分必要的。
如果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 与其它建筑合建,
势必对
幼儿的生活环境造成干扰,难以保证幼儿的安全、卫生和适用的要求。

幼儿是家庭的希望、
国家的未来。
社会各界、
每个家庭都非常重视 幼儿的健
康成长,尤其关注幼儿生活环境的安全、卫生、适用问题。这些方面规范中有许
多规定 ,
这些规定是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的最低标准。
随着社会进步,
经济发展,< br>对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的标准要求也应提高,
不能以挤占托儿所、
幼儿园建设用
地,影响幼儿安全、卫生、适用为代价来发展城市建设。何况托儿所、幼儿园在
居住区中占用的 土地是很少的。
居住区规划按规定留有幼儿园建设用地,
可以独
立建设满足规范要求的 幼儿园。

由于建设用地紧张,
一些托儿所、
幼儿园与其他建筑合建。
本条对与既有建
4


筑物合建的托儿所、
幼儿园作了规定,< br>一是规模限定在两个班及以下;
二是幼儿
生活用房限定设在建筑首层;三是应设独立的出 入口,并对出入口做出规定。
由于建筑物底层有其他部分的出入口,
托儿所、
幼儿园不 设独立出入口,
可能会
与其他出入的人员交叉干扰,
不利于幼儿出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
幼儿出入也不
方便,因此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独立出入口,确保幼儿使用安全。另外,
规定在室外设置独立活动场地,
并与其他场地进行分隔,
可以避免与其他场地互
相干扰,影响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托儿所合建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居住区中按规划 要求将托儿所与其他建筑合
建在一栋建筑中;二是在城市人口密集区,
托儿所与既有建筑合建,
目前这种情
况大量存在,建筑比较复杂,
存在许多安全隐患,
因此对合建的托 儿所的安全问
题做了相应规定,以确保婴幼儿的安全。

托儿所与既有建筑合建,建设成本高,
必须达到一定量的规模才能保持正常
运营,此次修订提高了独立设置托儿所、 幼儿园的班数。根据市场需求,本条对
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作了调整,
一是规定独立设置的托儿所、

儿园由原来三个班改为四个班;
二是对合建的班数由二 个班改为三个班。
还对合
建的建筑类型规定做了适当调整,增加了可与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 建。为解
决当前托儿所缺少的情况,合建的托儿所比较多。由于城市建设用地紧张,
独立
建造托儿所很困难,考虑到实际情况,
为满足市场需求,
这次规范修订放宽了合
建的 建筑类型。目前有些托儿所、幼儿园与商业、娱乐等建筑合建,这些建筑容
易发生火灾,与这些建筑合建 ,对幼儿安全造成很大隐患。因此规定托儿所、幼
儿园仅能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这些建 筑相对管理规范,发生火
灾的几率比较小。

为保证婴幼儿的安全,
规定应设 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并应符合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因为婴幼儿身体情 况与成人不同,
体质弱,
行走能力差,
如果与其他建筑共用疏散楼梯,
一是幼 儿用的楼梯与成人的楼梯踏步高度、
宽度
不同,
成人使用的楼梯不适宜儿童使用;二是在紧急情况下,
幼儿与成人共用一
个楼梯疏散对幼儿的身体会造成伤害。
因此 ,
对合建的托儿所、
幼儿园的安全疏
散及出口作了规定。

5


3.2.3


托儿所、
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 地需要有足够的活动面积,
满足幼儿室外活
动的需要。一些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过小, 不能满足需要,规范对班活
动场地、
全园共用活动场地面积均做出了具体规定,并对活动场地的 设置、
安全
方面等提出了要求。调研发现,有些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布置在建筑周围阴影之内,基本没有阳光照射,
儿童在室外活动得不到阳光,
对儿童的身体健
康 不利。

本次调整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分别进行了规定。
由于托儿所的< br>幼儿比幼儿园的年龄小,
其活动能力和范围也要小一些。
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
面积保持不变,
将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面积适当减少,
目前在城市人口密集地区,
与其 他建筑合建的托儿所、
幼儿园比较多,
这种情况室外活动面积很小,
按规定
设 置室外活动场地面积难以保证。因此,对室外活动场地面积的要求做了调整。

3.2.8

在调研中发现,有些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生活用房日照标准不能满足
3h
的 规定,这对幼儿的身体是不利的。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2016
版规范中对托儿
所、< br>幼儿园房间的日照标准规定不够具体,
这次修编分别对托儿所和幼儿园需要
日照
3h
的房间做了具体规定,这些房间是婴幼儿经常生活的场所,婴幼儿的生
活和发育需要一定时 间的阳光,
阳光可以杀灭一些细菌,
幼儿的生活用房在阳光
的照射下也有利于室内环境 的清洁卫生,
因此规定婴幼儿活动用房满窗日照标准
不小于
3h
,确保幼儿身 体健康。

原条文中,婴幼儿“生活用房”包括卫生间、储藏间和公共活动用房,这些
房间日照标准不需要
3h
。本次修订明确了需要日照
3h
的具体房间,并分别 说明
托儿所和幼儿园需要日照要求的房间。
对于其他婴幼儿不经常生活的房间不作具
体 规定,建筑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布置。







6



4









4.1








4.1.3

< br>托儿所、
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是指供幼儿生活使用的房间,
包括幼儿
生活单 元、幼儿公共活动室、多功能厅等。为保证幼儿的身体健康,规范对房间
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室内环境 方面有明确的规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此条前
半句没有变化,与原条文一致。后半句参照《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GB50016-2014

5.3.1A
条文,关于地上房间建筑 层数的设置可不列为强制性条文。本次修订
关于房间设置的楼层,除地下室、半地下室外,均列为非强制 性条文,在规范第
4.1.3A
条、第
4.1.3B
条、第
4.1. 3C
条中表述。

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日照、采光、通风、防潮、排水等条件 较差,
不能满足规范建筑环境的规定要求,对幼儿身体健康十分不利,故规定幼儿生
活用房不应 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如果建筑设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且采取
采光、通风、日照 、防潮、排水、安全等防护措施,可以布置非幼儿生活用房,
如设备用房、库房、工作人员厨房、餐厅等 房间。

幼儿的体力、活动能力比较差,上下楼梯动作缓慢,不适宜多楼层上下,另
外 幼儿行动速度较慢,
对环境适应能力差,
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
难以迅速
疏散,
尤其在楼梯间疏散更困难。
为保护幼儿身体健康和紧急疏散时的安全,

定幼儿生活用房所在的层数不应布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

托儿所主要是婴幼儿使用,
婴幼儿活动能力较差,
在发生紧急情况时,
需要
大人帮助疏散,
因此规定托 儿所部分应设在一层,
是为保护幼儿的安全,
在紧急
情况下,使婴儿能迅速、安全地疏 散。

4.1.3A

新增条文。幼儿园的幼儿体力、活动能力比较差,上 下楼梯动作缓慢,
不适宜多楼层上下,另外幼儿行动速度较慢,
对环境适应能力差,
一 旦发生火灾
7


等紧急情况,难以迅速疏散,
尤其在楼梯间疏散 更困难。
为保护幼儿身体健康和
紧急疏散时的安全,因此对幼儿园幼儿生活用房所在的层数作了 规定。

4.1.3B

新增条文。托儿所的婴幼儿年龄在
3岁以下,其身体能力较弱,智力较
低,
方向感较差,
行走比较困难。
据观 察,
这个年龄的婴幼儿上下楼梯不能自理,
需要保育员带领下才能完成。
如果发生紧急 情况,
婴幼儿不能使用楼梯进行疏散。
为保证婴幼儿的安全,规定托儿所生活用方应布置在首层 。考虑到实际情况,

其是合建的托儿所一层用地十分紧张,
因此对托大班生活用房布 置的楼层进行了
调整,并对人数和安全疏散作了规定。

4.1.5


托儿所、
幼儿园活动室的窗与成人建筑的窗最大的区别在于窗台的高度不
一 样,因为幼儿的身材较矮,为了保证幼儿的视线不被遮挡,避免产生封闭感,
并体现托儿所、
幼 儿园建筑空间的正常尺度,所以活动室,公共活动室的窗台距
地不宜大于
0.60m
。 由于窗台低,防止儿童爬上窗台,发生从窗坠落的事故,因
此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寝室窗的形式 不同于活动室,
一般需要高于活动室的窗台,
达到
0.90m
。如果幼儿的床 紧靠窗户,为了防止幼儿在床上爬高,窗的下部需做
固定扇,
否则需要加护栏。
活动室 的窗宜设下亮子,
活动室窗的形式不同于成人
建筑窗的形式,后者窗亮子在上,窗扇在下,而前 者正好相反。其次,后者的窗
亮子是作为通风功能,而前者窗亮子为了幼儿安全,不可以开启,
即使为了通风
需要开启,应做上旋开启,设推拉窗,必须设置防护措施。
1.80m
以 下严禁设开
启窗扇,
是为了防止幼儿通过时碰伤头部。窗外侧无外廊时应设栏杆,栏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
的有关规定。当底面有宽
度大于或等于
0.22m
,且高度低于或等于
0.45m
的可踏部位时,其 栏杆的防护高
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4.1.8

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应保障幼儿的安全,
幼儿身体的各部分的发育尚
未成熟,动作还不十分 协调,防护意识差;同时好奇心强烈,容易忽视对周围的
注意,很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门是幼儿经 常接触的部件,因此在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中,
应注意门的安全问题。
为了方便儿 童自己开启或关闭房间门,
应在距地
0.6m
处加设幼儿专用的拉手,门拉手可以将幼 儿和教师使用的要求作
整体考虑,结合门的造型,通常设垂直拉手,门扇内外皆装置。活动室、寝室的< br>门应设观察窗,
在兼顾幼儿和教师视线范围的情况下做透明玻璃,
以便幼儿和教
师进出活动室能观察门内外的情况,防止发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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