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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利安叶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怀孕女职工的法律规定

作者:陕西保健网
来源:http://www.xapfxb.com/yuer
更新日期:2021-01-08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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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8日发(作者:【健身器材】室内健身器材户外健身器材健身器材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 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 br>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 怀孕、产假、哺乳
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
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
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 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 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 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
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
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 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
30天 ;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
育产假90 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怀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 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
动时间。
分娩期:90天(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个加15天)
晚婚晚育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加30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
产 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 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
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 (含人工喂养) 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
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 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
者指 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
担,费用由原医疗 经费渠道开支。(根据各地政策,报销范围有差异)
再次归纳:
现在绝大多数的孕妈咪都是 职业女性,所以,怀孕生产常是就业或复职时面临的难题之一。
好多妈妈都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我们总 结了以下经验,希望准妈妈们保护好自己,了解自
己在怀孕时应享有的权利。
怀孕妇女的权利须知

身为职业妇女,一旦怀孕,常在工作中收到某种约束,有些单位也 会出现以怀孕作为理由
辞退女职工的情况,从而导致怀孕妇女在工作职场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那么,怀孕妇女应享有的权利是什么呢?

一、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

一般而言,怀孕妇女在妊娠期间可能发生的劳资问题,大约分为下列几种:

1、怀孕解雇

这可以分为依约定解雇,未依约定解雇两种。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职时 ,雇主会要求职
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而未依约定解雇者,则是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 ,
雇主却自行解雇怀孕妇女。

2、产后解雇

是指怀孕妇女在产后再回到工作职场,却遭受解雇。

事实上,即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但在法律上来说,仍然是无效
的。

权利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 结婚、怀孕、产假、哺乳
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 》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
法》第26、27条的规 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 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 工作
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27条:用 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
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 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
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
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中华
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1、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 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
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全职妈妈重入职场成本分析

2、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 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
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 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
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 蹲、攀高
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

3、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

女职工 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
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 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

怀 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
事假、矿工处理。 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产前检查应从确 诊早孕起开始,定期进行。第一次检查应在停经后3个月内,包括全身体检
查和产科检查;怀孕3-7个 月,每月检查一次;怀孕8-9个月,每两周检查一次;最后一个
月每周检查一次。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随时到医院检查,或由医生决定增加产前检查次数。

女职工保胎休息的规定
< br>(1)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生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
病医疗 待遇规定办理。(2)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生育
休假时,从分娩之 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
仍需要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 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3)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
满后仍需要病休的,其病假时间与生育前的 病假保胎时间合并计算。

三、关于产假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
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 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
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 定或由所在单
位酌情考虑。

·上班期间哺乳假

《女 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
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 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
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 算作劳动时间。”

·丈夫休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 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 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
一个月呢!

·晚育者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 、
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
管 理条例》。

·怀孕期间工作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 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
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 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
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
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 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
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前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
间内进行产前 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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