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初八-小学生交通安全常识
怀孕也会被无偿辞退的6种情形
自“二孩”法律正式实施后,不少“一孩”妈妈准备再添“二 孩”。但现
实中,生孩子难免影响工作,处理不好甚至会丢了“饭碗”。
法律对孕产哺乳期女职工有特殊保护,这是一定的。可是,准妈妈们更该
知道,怀孕并非“职场保险箱” ,在一些条件下,依然有被“辞退”的可
能性。
案例一:
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怀孕白领被辞退获支持
刚结婚不久的年轻白领丽丽,婚后不 久为了方便照顾家庭打算应聘一
家物流公司仓库主管一职,当时丽丽和物流公司商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进
入公司不到半个月,物流公司人事部通知丽丽说她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
位,并说给丽丽两星期左 右的时间,等丽丽有了新的工作意向后公司将与
其解除劳动关系。可是还没到两周丽丽就发现自己怀孕了 。
拿到医院的化验单,丽丽先是大吃一惊,后来内心窃喜,赶紧找到公
司经理说自己已经怀孕了,根据法律规定孕期职工是不可以被辞退的。公
司经理表示自己公司辞 退丽丽并不是因为丽丽怀孕,而是因为丽丽不适合
现在的工作岗位,因此可以辞退。丽丽不服便向劳动仲 裁机构提出仲裁申
请。
因为物流公司对于员工的录用手续非常 完备,试用期内关于员工的考
核内容非常详尽且具有可考性,其考核内容证实丽丽确实不符合物流公司< br>的要求。最终,仲裁机构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认定
丽丽与物流公司双方的劳 动合同关系解除。丽丽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
起诉讼,法院作出的判决与仲裁结果一致,判决物流公司 与丽丽解除劳动
合同。
律师说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内的,用人单位 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该法第三十九明文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 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结合本案例,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有比较充分
的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即使是怀孕女职工,用
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
同。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女职工即使怀孕也需要努力工作,凭借自己的工
作能力和态 度获得用人单位的认可,这样才能够获得工作,否则用人单位
完全可以以“不合格”拒绝录用。此外,对 于用人单位一定要建立完善的
用工手续、考核内容,对于试用期职工的考核要尽可能详尽具有可考性,< br>这样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对不合格的人说“NO”时可以理直气
壮。
案例二:
计划外生育二胎,违反公司规定孕妈被解雇
今年已经快四十岁的李梅是一家民营企业的财务总监,年薪三十多万,
老公疼爱自己、儿子听话可爱 ,可谓是一个家庭事业美满的成功女性。今
年年初李梅意外怀孕,是二胎,虽然李梅一家不符合生育二胎 的条件,但
是一家人对于生二胎是非常支持的,一致决定再生一个。因为高龄怀孕,
李梅不得不 请假保胎,因为公司规章明确规定“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
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员工,一律解除劳 动合同”,李梅不敢让公司知
晓自己怀孕一事。
然而,纸包不 住火,一个月后公司通过快递给李梅寄来了解除劳动合
同通知书。收到通知书后,李梅气愤不已,认为自 己虽然是二胎,但也是
孕妇,公司不应该在自己怀孕期间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为此,经过仲裁
后李梅直接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
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 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并没有支持李梅
的诉讼请求,确认公司与李梅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解除劳动 合同赔偿
金。
律师说法:
< br>李梅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明文规定,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
法规超计划生育的员工,一律 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公司的规章制度,李梅
知晓,且在员工入职手册中签字确认并认可。
现在,李梅生育二胎,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违反了用人单位
的规 章制度,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
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据此与李梅 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所以判决用人
单位与李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在计划生育这一国策下,我国对于生育二胎还有一定的控制,机关、
事业单位及许多企业已经将“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
育”列入单位规章制度,员工一 旦违反则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也 明确规定,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
规章制度明 文规定“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生解除劳动关
系”,职工也明确知晓,那么一旦女职工违反 ,即使怀孕用人单位也可以
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案例三:
欲跳槽与单位提前解除合同 发现怀孕准妈妈后悔“迟了”
青 春靓丽的王静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医药公司担任医药代表工作,并
与医药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 同约定双方于2013年11月30日
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8月中旬,一家比自己所在公司更加有 影响力的
医药公司向王静伸出橄榄枝,因为新公司开出的薪水比原来的高出好多,
王静非常心动 便和自己的公司协商与2013年10月份解除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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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更新与2021-01-02 12:00,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apfxb.com/yuer/3984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