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
(2019)皖0124执1787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丁守和
性别
男
年龄
51
身份证号
342622********0398
住址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军二西路92-305号
执行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被告郭庆、李凯丽、安徽万春混凝土有限公司、汪晓林、王松林、丁守和欠原告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0元基数,按年利率7.96056%自2018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1日止)168096.58元,于2019年5月22日前一次性归还。2019年3月2日至实际还款期间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2、被告郭庆、李凯丽、安徽万春混凝土有限公司、汪晓林、王松林、丁守和承担原告律师费109000元; 3、以被告万春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庐城镇潜川中路96号庐江县中心城7、8、9幢110、113、210、213室房产,作为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 本案诉讼费33017元,减半收取16508.5元,由被告郭庆、李凯丽、安徽万春混凝土有限公司、汪晓林、王松林、丁守和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