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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食营养补充品

作者:陕西保健网
来源:http://www.xapfxb.com/yuer
更新日期:2020-10-27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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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7日发(作者:乐羽侯)
辅食营养补充品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6月~60月龄婴幼儿及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辅食
即辅助食品,指婴儿在6月龄后继续母乳喂养的同时,为了满足营养 需要而添加的食
品,包括家庭配制的和工厂生产的。
2.2
辅食营养补充品
用于在6月~36月龄婴幼儿即食辅食中添加后食用的含高密度多种微量营养素(维生
素和矿物 质等)的补充品,其中含或不含食物基质和其他辅料,也可用于36~60月龄儿童
补充微量营养素。目 前常用的形式有: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辅食营养素补充片、辅食营养
素撒剂。

2.2.1
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
在食物基质中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制成的粉状或 颗粒状或半固态等的辅食营养补充品,
含高密度的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并通过食物基质提供部分所需要 的优质蛋白质和少量能量。

2.2.2
辅食营养素补充片
以乳粉(或 豆粉)为食物基质并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的片剂型辅食营养素补充品,含高
密度的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 易碎或易分散,可以磨碎或分散添加于辅食中使用。
2.2.3
辅食营养素撒剂
由多种微量营养素混合成的粉状或颗粒状小袋装辅食营养素补充品,含高密度的多种维
生素和矿物质, 可不含食物基质。
3 技术要求
3.1辅食营养补充品每日份推荐量
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10 g~20 g;辅食营养素补充片1.5 g~3 g;辅食营养素撒剂0.8
g~2 g。
3.2原料要求
3.2.1食物基质应为可即食的食物原料,其质量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3.2.2 大豆类及其加工制品应经过高温等工艺处理以消除抗营养因子,如胰蛋白酶抑制物等。
3.2.3 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3.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色泽
滋味、气味
指 标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不良
气味。
组织状态 具该产品应有的外观形状,不应有正常
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检验方法
取混合均匀 的适量试样置于无色
透明玻璃皿中,在自然光线或相
当于自然光线的感官评定条件
下, 观察色泽和组织状态。闻其
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

3.4 必需成分
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应不低于25 g100g,检验方法应符合GB 5009.5
的要求,蛋白质的计算应以氮(N)×6.25。
辅食营养补充品中其他营养素的含量折成每日份计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必需成分指标
每日份中含量
a

营养素
6
月~
12
月龄食用
13
月~
36
月龄食用
180~360
3.6~10.8
2.7~8.1
150~450
3~9
0.24
0.24
GB 5413.21
GB 5413.21
GB 5413.21
GB 5413.9
GB 5413.9
GB 5413.11
GB 5413.12
检验方法

b

(mg)


(mg)


(mg)

维生素
A (μg RE) c

维生素
D (μg)

维生素
B1 ( mg)

维生素
B2 (mg)








120~240
3~9
2.4~7.2
120~360
3~9
0.12
0.2
a
用于
36~60
月龄儿童补充微量营养素的辅食营养 补充品,每日份产品中营养素含量指标要求同“13月~36月
龄食用”产品。
b
仅适用于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
c
RE为视黄醇当量

3.5 可选择成分
辅食营养补充品中营养素的含量折成每日份计,其可选择成分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可选择成分指标
每日份中含量
a

营养素
6
月~
12
月龄食用
13
月~
36
月龄食用
检验方法
镁(
mg)

硒(
μg)

铜(
mg)

维生素
E (mg α-TEb)

维生素
K1(μg)

烟酸
(mg)

维生素
B6 (mg)

叶酸
(μg)

维生素
B12 (μg)

泛酸
(mg)

胆碱
(mg)

生物素
(μg)

维生素C
(mg)

二十二碳六烯酸
(mg)















21~42
6~12
0.18~0.36
0.9~2.7
3~9
1.2~6
0.12
32~150
0.2
0.72
60
2.4
20
30~90
30~60
6~12
0.24~0.48
1.2~3.6
4.5~13.5
2.4~6
0.2
60~150
0.36
0.8
80
3.2
24
30~90
GB 5413.21
GB 5009.93
GB 5413.21
GB 5413.9
GB 5413.10
GB 5413.15
GB 5413.13
GB 5413.16
GB 5413.14
GB 5413.17
GBT 5413.20
GB 5413.19
GB 5413.18
GB 5413.27
a
用 于
36~60
月龄儿童补充微量营养素的辅食营养补充品,每日份产品中营养素含量指标要求同 “
13
月~
36
月龄
食用”产品。
b

1 mg α-TE
(α-生育酚当量)=
1 mg d-α-
生育酚。

3.6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mgkg)


(mgkg)




指 标
0.5
0.5

检验方法
GB 5009.12
GBT 5009.11

3.7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真菌毒素限量
项 目
黄曲霉毒素
M
1

B
1
a
(μgkg)



指 标
0.5
检验方法
GB 5009.24

a
黄曲霉毒素M
1< br>只限于含乳类的产品;黄曲霉毒素B
1
只限于含谷类、坚果和豆类的产品。


3.8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微生物限量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CFUmL

项 目
n c
2
2
0
a
示)
m
1000
10
025g
M
10000
100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
(CFUg)

大肠菌群
(CFUg)

沙门氏菌
a
5
5
5
GB 4789.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GB 4789.4.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3.9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9.1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3.9.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9.3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附录C》的规定。其中,乙二胺四乙酸铁钠的
每日份添加量以铁计不得超过2.8 mg。

3.10 脲酶活性
含有大豆成分的产品中脲酶活性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脲酶活性指标
项 目
脲酶活性定性测定


指 标
阴性
检验方法
GBT 5413.31


4 标识
4.1标签标识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
4.2 产 品名称的正下方处标注“辅食营养补充品”或相应类别“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辅
食营养素补充片” 、“辅食营养素撒剂”。
4.3 标签上应标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婴幼儿辅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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