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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软件v7 0山东省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试行)

作者:陕西保健网
来源:http://www.xapfxb.com/yuer
更新日期:2020-10-18 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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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8日发(作者:焦瑾璞)
山东省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婴幼 儿
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指为婴幼儿 提供游泳健身、戏
水娱乐等活动的经营场所,包括泳池间、缓冲休息间和更衣、
洗浴间或区域, 其布局应合理。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室内婴幼儿游泳
场所。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卫生许可,不得从事婴
幼儿游泳场所经营活动。
第五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分为单项(单人单池或多人一
池)和多项(单人单池和多人一池)两种。
第六条 单项经营的婴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应不小于25
㎡,多项经营的婴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应不 小于40㎡。多人
一池的平均每位婴幼儿活动水面积不得少于1㎡。
第七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
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应符合附录A要求。
第八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
生标准。单人单池池水应一人一换。多人 一池池水至少每日
更换一次,并有能满足水质处理要求的水循环和水质消毒、
水温调节设备。泳 池水温宜为34—36℃,游泳时的水质
应符合附录B要求。
第九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使用的 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必须
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禁止使用氯制
剂、二氧化氯制 剂、臭氧等对皮肤黏膜产生刺激作用的消毒
剂及消毒设备。
第十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应设有空气消毒、空气温湿度
调节、机械通风等设施。室温宜为26—28℃。
第十一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应配备体温计、空气温湿度
计、PH值计、水温度计等设备。
第十二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
水、无毒、防滑材料铺砌,在地面最低点 设置地漏,以保证
不积水。
第十三条 婴幼儿游泳池与池水接触的材料或涂料应
无毒、无害,并不得对婴幼儿身体产生危害。
第十四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机械通
风设施正常运转。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的游泳场所,其空
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应在适宜位置设置废弃物盛
放容器,应设有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设施。
第十六条 在婴幼儿入水前应测量体温,体温超过3
7℃不得入水。
第十七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一人
一换一消毒,并具有相应的消毒及保洁设施。
第十八条婴幼儿游泳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
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婴儿游泳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建
立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 人管理,分类记录,
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应当制定预防传染性疾病传
播等健康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第二十一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
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相 关卫生知识,并进
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二十二条婴幼儿游泳场所经营 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
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
可上岗。患有痢 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
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 br>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婴
幼儿服务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
人卫生,工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 得留长指甲、涂指
甲油及佩戴饰物。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
定期清洗,保持清 洁。
第二十四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场所
醒目处。
第二十五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第二十六条 婴幼儿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
重 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等患者
进入”的标志。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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