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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设置标准

作者:陕西保健网
来源:http://www.xapfxb.com/yuer
更新日期:2020-10-16 07:40

离家出走-肚脐眼可以洗吗

2020年10月16日发(作者:冀美莲)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
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准入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眼科、
耳鼻喉科和皮肤科 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部分地区
确因地域或服务需求等因素达不到本标准要求 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
出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本标准是各级综合医院申请眼科、耳鼻喉科、 皮肤
科诊疗科目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校验相应诊疗科目的依据。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
一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手术治疗
室、眼科检查室和5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
(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眼科 基
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
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三、设备
视力表、眼压计、裂 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
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手术床、 手术灯、常规外眼手
术器械等。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
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 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
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因医疗服务需 求和医疗
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眼科病房和门诊的,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
官科病房 和门诊。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1名具有 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
师。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 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
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20张床位,增加的医师中至 少有1
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门诊和病房的,每床至少有0.4
名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 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床至少
有0.5名护士。
三、设备
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视野
计、读片灯、AB超声检查仪、验光仪 、角膜曲率计、荧光眼底造影机、眼科
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视网膜光凝激光设备、 视网膜冷冻
仪、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手术显微镜、显微手术器械、眼内
用电磁 铁。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 可的眼科临床
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
等。
三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独 立的眼科病房、眼科专科门诊和专科手术室
(可与非感染性手术科室共用)、独立的验光室、眼科检查室 、换药室及治疗
室。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20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8名医师,其中至少3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5名医师,其中至少增加1名具有
眼科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备眼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其中每10张床至少1名具有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视力表、裂隙灯、直接间接 检眼镜、眼压计、验光仪、房角镜、三面
镜、视野计、眼科用AB超声诊断仪、眼科超声生物显微镜(U BM)、角膜曲率
计、角膜内皮细胞计数仪、眼科电生理仪、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OCT)、角膜地形图仪、视网膜荧光眼底造影机、YAG激光仪、光凝激光设备、氩离子激光
机、手术显微镜、白 内障超声乳化机、玻璃体切割机视网膜冷冻仪等。
(二)基本设备。
1.病房:氧气、吸引器、压缩空气、监护仪及消毒设施、无障碍设
施。
2.手术室 :手术床、麻醉机、监护设备(有创及无创)、眼科手术器
械、无影灯、氧气、负压吸引设备等。
3.具有开展眼科诊疗项目的其他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
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 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
等。
耳鼻咽喉科基本标准(试行)
一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耳鼻咽喉科可不单独设置,与眼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耳鼻咽喉科的,应当设置耳鼻咽喉科门诊和5张耳鼻
咽喉科病床。
二、人员
(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耳鼻咽
喉科基 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
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耳鼻咽喉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具有1名耳鼻
咽喉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三、设备
音叉检测设备、前鼻镜、间接喉镜、简易光源、气管切开包、专用的
手术器械等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耳鼻咽喉
科 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
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 科室:设有独立的耳鼻咽喉科病房和门诊。因医疗服务需求和
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耳鼻咽喉 科病房和耳鼻咽喉科门诊的,可与
眼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及门诊。
(二)床位:耳鼻咽喉科床位至少5 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增加1名具有
耳鼻咽喉专业中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20张床至少有1名医师具有耳鼻
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
(四)至少有4名护士,其中至少1 名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增加床位后,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 五)与眼科共同设立五官科门诊和病房的,每床至少有0.4名医
师,至少有1名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 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床至
少有0.5名护士。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前鼻镜、鼻内镜、间接喉镜、气管镜、食道镜、支撑喉镜、纯音测听
仪、新生儿听力筛查仪、脑干诱发电位仪、声导抗仪、手术显微镜、气管切开
包、专用的手术器械等设 备。
(二)基本设备。
1.病房:氧气、吸引器、压缩空气、监护仪及消毒设备。
2.具有开展诊疗项目所需的其他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耳鼻咽喉
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 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
术规范等。
三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独立的耳鼻咽喉科病房、耳鼻咽喉科门诊、内
镜(鼻内镜、纤维 喉镜)和临床听力检测的场所。
(二)床位:耳鼻咽喉科床位至少20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8名医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耳鼻咽喉专业副高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增加1名具有
耳鼻咽喉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主任应当具有耳鼻咽喉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0.6名护士,其中至少2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每10张床至少有1 名护士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鼻内镜、纤维喉镜、手术显微镜、气管镜、食道镜、纯音测听仪、声
导抗仪、听觉脑干 诱发电位仪、微创手术动力系统、配套的微创手术器械、冷
光源系统和工作站、其他专用的手术器械等设 备。
(二)基本设备。
1.病房:氧气、吸引器、压缩空气、监护仪及消毒设备。
2.具有开展诊疗项目所需的其他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耳鼻咽喉
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 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
术规范等。
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
一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设有皮肤科诊室。
(二)床位:可不设皮肤科床位。
二、人员
至少有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
师以及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三、设备
应有真菌镜检等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皮肤科临
床诊疗指南和临床 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
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设有独立的皮肤科门诊,至少设2间诊室、1间治疗室
和1间皮肤科检查室。
(二)床位:皮肤科病床至少3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增加床位后,每床至少有0.5名医师。每10张床至少有1名皮
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每20张床至少有1名皮肤与性
病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门诊至少有1名护士。病房护士可与其他专科护士共用,每床
至少有0.5名护士。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紫外线治疗仪、CO2激光治疗仪、微波治疗仪、高频电刀、液氮储存
罐、真菌镜检设备等。
(二)基本设备。
1.门诊:消毒设备,抢救车或抢救柜等。
2.病房:氧气、吸引器、监护仪及消毒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 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皮肤科临
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 、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
范等。
三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设有独立的皮肤科门诊,至少设2间诊室、1间治疗室
和1间皮肤科检查室。
(二)床位:皮肤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 其中至少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专业技 术任职资格。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皮
肤与性病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
(四)每 床至少0.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护师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10张床至少有1名 护士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必备设备:伍德灯、紫外线治疗仪、CO2激光治疗仪、红外线治疗仪(包括氦氖激光或半导体激光)、手术床、无影灯、显微镜、洁净台、真菌培
养箱等设备。
(二)基本设备。
1.门诊:消毒设备,抢救车或抢救柜等。
2.病房:氧气、吸引器、监护仪等。
3.手术室:手术床、急救设备、皮肤外科手术器械、紫外线消毒灯、
无影灯、必备的消毒设施。
4.开展诊疗项目所需的其他设备。
四、规章制度
和中 官科眼科的,至少应当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
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皮肤科临床诊疗指南和 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
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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