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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陕西保健网
来源:http://www.xapfxb.com/yuer
更新日期:2020-10-16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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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6日发(作者:宦乡)

万载县卫生局
万卫医发〔2011〕11号


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
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县、乡镇(街道)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 肤科
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5号)转发给你
们,请相关单位认真 组织学习,并积极按照标准在2011年2月
底前抓好整改完善工作。
附件: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
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医政 眼科 耳鼻喉科 皮肤科 基本标准 通知
万载县卫生局办公室 2011年1月7日印发
共印15份
附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
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诊 疗科目准入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综合
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部分地区确因地域或服务需求等因素达不到
本标准要求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 门做出规定,并报卫生
部备案。本标准是各级综合医院申请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
诊疗科目和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校验相应诊疗科目的
依据。
附件: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

一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的
形式执业。

(二) 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手
术治疗室、眼科检查室和5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

(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
和眼科 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具有眼
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 ;眼科医护比应当为1:1
以上。

三、设备

视力表、眼压计、裂 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色
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手
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
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因医疗服务
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眼科 病房和门诊的,
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和门诊。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 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 br>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 有1
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20张床位,
增加的医师中至少有1名 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

(四) 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五)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门诊和病房的,每床
至少有0.4名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 高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三、设备
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
表、视野计、读片灯、AB超声检查仪、验 光仪、角膜曲率计、
荧光眼底造影机、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
镊、视网膜光 凝激光设备、视网膜冷冻仪、手术床、手术灯、
常规外眼手术器械、手术显微镜、显微手术器械、眼内用 电磁
铁。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 国家规定或认可
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
染管理规范、消毒 技术规范等。

三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 室:至少设有独立的眼科病房、眼科专科门诊和
专科手术室(可与非感染性手术科室共用)、独立的验光 室、眼
科检查室、换药室及治疗室。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20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8名医师,其中至少3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5名医师,其中至少增加
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备眼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

(四)每床 至少有0.5名护士,其中每10张床至少1名具有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视力表、裂隙灯、直接间接检眼镜、 眼压计、验光仪、房
角镜、三面镜、视野计、眼科用AB超声诊断仪、眼科超声生
物显微镜(U BM)、角膜曲率计、角膜内皮细胞计数仪、眼科电
生理仪、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OCT)、角膜地形 图仪、视网膜
荧光眼底造影机、YAG激光仪、光凝激光设备、氩离子激光机、
手术显微镜、白 内障超声乳化机、玻璃体切割机视网膜冷冻仪
等。

(二)基本设备。

1.病房:氧气、吸引器、压缩空气、监护仪及消毒设施、
无障碍设施。

2 .手术室:手术床、麻醉机、监护设备(有创及无创)、眼
科手术器械、无影灯、氧气、负压吸引设备等 。

3.具有开展眼科诊疗项目的其他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
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护理工作规范、感
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耳鼻咽喉科基本标准(试行)

一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耳鼻咽喉科可不单独设置,与眼科共同以五官科的
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耳鼻咽喉科的,应当设置耳鼻咽喉科门诊
和5张耳鼻咽喉科病床。

二、人员

(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
和耳鼻 咽喉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耳鼻咽喉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具有
1名耳鼻咽喉科专业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医护比应当为1:1
以上。

三、设备

音叉检测设备、前鼻镜、间接喉镜、简易光源、气管切开
包、专用的手术器械等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
的耳 鼻咽喉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
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设有独立的耳鼻咽喉科病房和门诊。因医疗
服 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耳鼻咽喉科病房
和耳鼻咽喉科门诊的,可与眼科共同设立五官 科病房及门诊。

(二)床位:耳鼻咽喉科床位至少5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耳鼻咽喉科专
业副高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增加< br>1名具有耳鼻咽喉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20张床至
少有1名医师具有耳鼻咽喉科专 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至少有4名护士,其中至少1名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增加床位后,每床至少有0 .5名护士。

(五)与眼科共同设立五官科门诊和病房的,每床至少有
0.4名医师 ,至少有1名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前鼻镜、鼻内镜、间接喉镜、气管镜 、食道镜、支撑喉镜、
纯音测听仪、新生儿听力筛查仪、脑干诱发电位仪、声导抗仪、
手术显微 镜、气管切开包、专用的手术器械等设备。

(二)基本设备。

1.病房:氧气、吸引器、压缩空气、监护仪及消毒设备。

2.具有开展诊疗项目所需的其他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
的耳鼻咽喉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 作规
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三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独立的耳鼻咽喉科病房、耳鼻咽喉
科 门诊、内镜(鼻内镜、纤维喉镜)和临床听力检测的场所。

(二)床位:耳鼻咽喉科床位至少20张。

二、人员

(一)至少 有8名医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耳鼻咽喉专业
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增加
1名具有耳鼻咽喉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

(三)科主任应当具有耳鼻咽喉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

(四)每床 至少0.6名护士,其中至少2名具有中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10张床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 中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鼻内镜、纤维喉镜、手术显微镜、气管镜、食道镜、纯音
测听仪、声导抗仪、听觉脑干诱发电位仪、微创手术动力系统、
配套的微创手术器械、冷光源系统和工作 站、其他专用的手术
器械等设备。

(二)基本设备。

1.病房:氧气、吸引器、压缩空气、监护仪及消毒设备。

2.具有开展诊疗项目所需的其他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
的耳鼻咽喉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 作规
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

一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设有皮肤科诊室。

(二)床位:可不设皮肤科床位。

二、人员

至少有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的 医师以及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三、设备

应有真菌镜检等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 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
的皮肤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
感染 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设有独立的皮肤科门诊,至少设2间诊室、1
间治疗室和1间皮肤科检查室。

(二)床位:皮肤科病床至少3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
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增加床位后,每床至少有0.5名医师。每10张床至少< br>有1名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20张
床至少有1名皮肤与性病专业副 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门诊至少有1名护 士。病房护士可与其他专科护士共
用,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紫外线治疗仪、CO
2
激光治疗仪、微波治疗仪 、高频电刀、
液氮储存罐、真菌镜检设备等。

(二)基本设备。

1.门诊:消毒设备,抢救车或抢救柜等。

2.病房:氧气、吸引器、监护仪及消毒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 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
的皮肤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 工作规范、
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三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设有独立的皮肤科门诊,至少设2间诊室、1
间治疗室和1间皮肤科检查室。

(二)床位:皮肤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
副高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 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
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0.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护师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10张床至 少有1名护士具有护师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必备设备:伍德灯、紫外线治疗仪、CO
2
激光 治疗仪、红外
线治疗仪(包括氦氖激光或半导体激光)、手术床、无影灯、显
微镜、洁净台、真 菌培养箱等设备。

(二)基本设备。

1.门诊:消毒设备,抢救车或抢救柜等。

2.病房:氧气、吸引器、监护仪等。

3.手术室:手术床、急救设备、皮肤外科手 术器械、紫外
线消毒灯、无影灯、必备的消毒设施。

4.开展诊疗项目所需的其他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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