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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相关假期一览表及相应规定

作者:陕西保健网
来源:http://www.xapfxb.com/yuer
更新日期:2020-10-09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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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9日发(作者:韩蕴田)
女职工生育相关假期一览表及相应规定

假期名称

相关规定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
备注

产前检查

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时间一般为检查当日的半
做产前检查。女 职工产前
检查应按出勤对待。

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 申请
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如经审批同意在家休息2
产前假为2个半月,发放个半月,未经审 批同意的
本人工资的80%;对于不
请产前假的,每天工间安
排休息1小时,期间不安
排夜班劳动。

1,

单胎顺产的,产前15天,
产后75天;

2,

自然流产 或宫外孕,妊娠
3个月以内的休息30天,
妊娠3至7个月的休息45
天;

3,

难产多胎,增加产假15
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
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4,

晚育(以孩子出生日期为
准),从2004年4月15
日起增加30天;

5,

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
产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
息日;

晚育假只包括休息日,不
包括法定休息日;

本条第5款既指保胎休息
和病假不列入生育产假,
不得增加生育产假时间。

每天工间安排休息1小
时。

天或者全天

产前假

产假

月生育时,按正常生育产
假享受。

哺乳假



女职工不享受哺乳假或哺
乳假期满后在婴儿一周岁
内每班照顾授 乳2次,每
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
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
乳时间增加30分钟。授 乳
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
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
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
的,可延长授乳假,延长
时间最多不超过6个月。

特注:哺乳假不是哺乳期。
哺乳期是一时间概念,和女职工产假期满,如有困
待遇无观,是指 在孩子一难且工作上许可,经本人
周岁内需要哺乳的这一特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
定时间段, 时间上不超过假6个半月,按本人产假
孩子一周岁,在此期间劳
动关系一般不得终止不得
解除;哺乳假则是一假期
名称,涉及到假期待遇问
题。

工资的80%计发。




一、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
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
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 ,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二、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 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 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
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 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 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
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
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 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
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 定节假日顺延。(上海
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三、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 安排夜班
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 周内的
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四、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 (包括人工喂
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
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
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 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 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
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五、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 休息的时间,按
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 病
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 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
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 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
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 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
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 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
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
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 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
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 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
产前假期间的工资,“ 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
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 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
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 育生活津贴和医疗
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 的基
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
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
待遇,也应 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 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
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 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
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 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
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 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
据 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
工资的百分之七 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
八十)。
还有要提 醒大家一点: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
应作出勤对待。
由于缴费基数是与工资相关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低的。只有收入高于平均工资300%,
超过部分不计 入缴费基数才会生育津贴比工资低。低的部分应由单位补足。
规定是这样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 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
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 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
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权利受到侵害时怎么办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 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
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 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 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
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一点: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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