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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

作者:陕西保健网
来源:http://www.xapfxb.com/yuer
更新日期:2021-03-03 19:19

-

2021年3月3日发(作者:乳酸菌素颗粒)


CCMD

3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


一、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诊断标准:

精神活性物质是指来 自体外,
可影响精神活动,
并可导致成瘾的物质。
常见的精神活性物质有酒类、阿片类 、大麻、催眠药、抗焦虑药、麻醉药、兴奋
剂、致幻剂和烟草等。精神活性物质可由医生处方不当或个人 擅自反复使用导致
依赖综合征和其他精神障碍,如中毒、戒断综合征、精神病性症状、情感障碍,
及残留性或迟发性精神障碍等。

【症状标准】

(1)
有精神活性物质进入体内的证据,并有理由推断精神障碍系该物质所致;
(2)
出现躯体或心理症状,如中毒、依赖综合征、戒断综合征、精神病性症状,及
情感障 碍、残留性或迟发性精神障碍等。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 准】除残留性或迟发性精神障碍之外,精神障碍发生在精神活性物质直
接效应所能达到的合理期限之内。

【排除标准】排除精神活性物质诱发的其他精神障碍。

【说明】如应用多 种精神活性物质,鼓励作出一种以上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
碍的诊断,并分别编码。

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诊断标准:

指来自体外的某些物质 ,虽不产生心理或躯体性成瘾,但可影响个人
精神状态,如产生摄入过量所致的中毒症状(过去称为中毒 性精神障碍)或突然




停用所致的停药综合征(如反跳现象)。

【症状标准】有非成瘾物质进入体内的证据 ,并有理由推断精神障碍系该物质所
致,由此引发心理或躯体症状,如中毒、智能障碍、精神病性症状、 情感症状、
神经症样症状,或人格改变等。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除残留性或迟发性精神障碍之外,精神障碍发生在非成瘾物质直接
效应所能达到的 合理期限之内。

【排除标准】排除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和器质性精神障碍。



二、精神分裂症
(
分裂症
)
诊断标准:

本症是一组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起病于青壮年,常缓慢起病,具有思维、情感、行为等多方面障碍,及精神活动不协调。通常意识清晰,智能尚好,
有的病人在疾病过 程中可出现认知功能损害。自然病程多迁延,呈反复加重或恶
化,但部分病人可保持痊愈或基本痊愈状态 。

【症状标准】至少有下列
2
项,并非继发于意识障碍、智能障碍、情感高 涨或低
落,单纯型分裂症另规定:

(1)
反复出现的言语性幻听;

(2)
明显的思维松弛、思维破裂、言语不连贯,或思维贫乏或思维内容贫乏;

(3)
思想被插入、被撤走、被播散、思维中断,或强制性思维;

(4)
被动、被控制,或被洞悉体验;

(5)
原发性妄想(包括妄想知觉,妄想心境)或其他荒谬的妄想;

(6)
思维逻辑倒错、病理性象征性思维,或语词新作;





(7)
情感倒错,或明显的情感淡漠;

(8)
紧张综合征、怪异行为,或愚蠢行为;

(9)
明显的意志减退或缺乏。

【严重标准】自知力障碍,并有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或无法进行有效交谈。

【病程标准】

(1)
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
1
个月,单纯型另有规定。

(2)
若同时符合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的症状标准, 当情感症状减轻到不能满足
情感性精神障碍症状标准时,分裂症状需继续满足分裂症的症状标准至少2
周以
上,方可诊断为分裂症。

【排除标准】
排除器质性精神 障碍,
及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尚未缓解的分裂症病人,若又罹患本项中前 述两类疾病,应并列诊断。

偏执型分裂症

诊断标准:

符合分裂症诊断标准,以妄想为主,常伴有幻觉,以听幻觉较多见。

青春型(瓦解型)分裂症

诊断标准:

符合分裂症诊断标准, 常在青年期起病,以思维、情感、行为障碍或
紊乱为主。例如明显的思维松弛、思维破裂、情感倒错、行 为怪异。

紧张型分裂症

诊断标准:

符合分裂症诊断标准,
以紧张综合征为主,
其中以紧张性木僵较常见。

单纯型分裂症

诊断标准:

【诊断标准】

(1)
以思维贫乏、情感淡漠,或意志减退等阴性症状为主,从无明显的阳性症状;

(2)
社会功能严重受损,趋向精神衰退;





(3)
起病隐袭,缓慢发展,病程至少
2
年,常在青少年期起病。

未定型分裂症

诊断标准:

【诊断标准】

(1)
符合分裂症诊断标准,有明显阳性症状;

(2)
不符合上述亚型的诊断标准,或为偏执型、青春型,或紧张型的混合形式。

【说明】本型又名混合型或未分型。

三、心境障碍
(
情感性精神障碍
)
诊断标准:
心境障碍
(
情感性精神障碍
)
以明显而持久的心境高涨或低落为主的一< br>组精神障碍,并有相应的思维和行为改变。可有精神病性症状,如幻觉妄想。大
多数病人有反复发 作的倾向,
每次发作多可缓解,
部分可有残留症状或转为慢性。
躁狂发作

诊断标准:

躁狂发作以心境高涨为主,与其处境不相称,可以从高兴愉快到欣喜若狂,某些病例仅以易激惹为主。病情轻者社会功能无损害或仅有轻度损害,严
重者可出现幻觉、妄 想等精神病性症状。

【症状标准】以情绪高涨或易激惹为主,并至少有下列
3
项(若仅为易激惹,至
少需
4
项):

(1)
注意力不集中或随境转移;

(2)
语量增多;

(3)
思维奔逸(语速增快、言语迫促等)、联想加快或意念飘忽的体验;

(4)
自我评价过高或夸大;

(5)
精力充沛、不感疲乏、活动增多、难以安静,或不断改变计划和活动;

(6)
鲁莽行为(如挥霍、不负责任,或不计后果的行为等);





(7)
睡眠需要减少;

(8)
性欲亢进。

【严重标准】严重损害社会功能,或给别人造成危险或不良后果。

【病程标准】

(1)
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
1
周;

(2)
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症状,但不符合分裂症的诊断标准。若同时符合分裂症的症
状标准,在分裂症 状缓解后,满足躁狂发作标准至少
1
周。

【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躁狂。

【说明】本躁狂发作标准仅适用于单次发作的诊断。

轻性躁狂症
(
轻躁狂
)
诊断标准:

除了社会功能无损害或仅轻度损害外,发作符合
30
躁狂发作标准。


无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症

诊断标准:

除了在< br>30
躁狂发作的症状标准中,增加“无幻觉、妄想,或紧张综
合征等精神病性症状”之外 ,其余均符合该标准。

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症

诊断标准:

除了在
30
躁狂发作的症状标准中,增加“有幻觉、妄想,或紧张综
合征等精 神病性症状”之外,其余均符合该标准。

复发性躁狂症

【诊断标准】

(1)
目前发作符合上述某一型躁狂标准,并在间隔至少2
个月前,有过
1
次发作符
合上述某一型躁狂标准;

(2)
从未有抑郁障碍符合任何一型抑郁、双相情感障碍,或环性情感障碍标准;





(3)
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的躁狂发作。

双相障碍

诊断标准:

目前发作符合某一型躁狂或抑郁标准, 以前有相反的临床相或混合性
发作,如在躁狂发作后又有抑郁发作或混合性发作。

抑郁发作

诊断标准:

抑郁发作以心境低落为主,与其处境不 相称,可以从闷闷不乐到悲痛
欲绝,甚至发生木僵。严重者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某些病例 的焦
虑与运动性激越很显著。

【症状标准】以心境低落为主,并至少有下列
4
项:

(1)
兴趣丧失、无愉快感;

(2)
精力减退或疲乏感;

(3)
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

(4)
自我评价过低、自责,或有内疚感;

(5)
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下降;

(6)
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行为;

(7)
睡眠障碍,如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

(8)
食欲降低或体重明显减轻;

(9)
性欲减退。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给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

【病程标准】

(1)
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
2
周。

(2)
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症状,但不符合分裂症的诊断。若同时符合分裂症的症状标




准,在分裂症状缓解后,满足抑郁发作标准至少
2
周。

【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抑郁。

【说明】本抑郁发作标准仅适用于单次发作的诊断。

轻性抑郁症
(
轻抑郁
)
诊断标准:

除了社 会功能无损害或仅轻度损害外,发作符合
32
抑郁发作的全部
标准。

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

诊断标准:

除了在
32< br>抑郁发作的症状标准中,增加“无幻觉、妄想,或紧张综
合征等精神病性症状”之外,其余均符合 该标准。

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

诊断标准:

除 了在
32
抑郁发作的症状标准中,增加“有幻觉、妄想,或紧张综
合征等精神病性症状 ”之外,其余均符合该标准。

复发性抑郁症

【诊断标准】

(1)
目前发作符合某一型抑郁标准,并在间隔至少
2
个月前,有过另
1
次发作符合
某一型抑郁标准;

(2)
以前从未有躁狂符合任何一型躁狂、双相情感障碍,或环性情感障碍标准;

(3)
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的抑郁发作。

持续性心境障碍

环性心境障碍

【症状标准】反复出现心境高涨或低落,但不符合躁狂或抑郁发作症状标准。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较轻。





【病 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
2
年,但这
2
年中,可有数月心境< br>正常间歇期。

【排除标准】

(1)
心境变化并非躯体病或 精神活性物质的直接后果,也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
障碍的附加症状;

(2)
排除躁狂或抑郁发作,一旦符合相应标准即诊断为其他类型情感障碍。

恶劣心境

【症状标准】持续存在心境低落,但不符合任何一型抑郁的症状标准, 同时无躁
狂症状。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较轻,自知力完整或较完整。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
2
年,在这
2
年中,很 少有持续
2
个月的心境正常间歇期。

【排除标准】

(1 )
心境变化并非躯体病(如甲状腺机能亢进症),或精神活性物质导致的直接后
果,也非分裂症 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的附加症状;

(2)
排除各型抑郁(包括慢性抑郁或环性情感障 碍),一旦符合相应的其他类型情
感障碍标准,则应作出相应的其他类型诊断;

(3)
排除抑郁性人格障碍。

四、癔症、应激相关障碍、神经症


癔症

诊断标准:

癔症指一种以解离症状(部分或 完全丧失对自我身份识别和对过去的
记忆,
CCMD-3
称为癔症性精神症状)和转换 症状(在遭遇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冲突




时产生的不快心情,< br>以转化成躯体症状的方式出现,
CCMD-3
称为癔症性躯体症状)
为主的精神 障碍。这些症状没有可证实的器质性病变基础。本障碍有癔症性人格
基础,起病常受心理社会(环境)因 素影响。除癔症性精神病或癔症性意识障碍
有自知力障碍外,自知力基本完整。病程多反复迁延。常见于 青春期和更年期,
女性较多。

【症状标准】

(1)
有心 理社会因素作为诱因,并至少有下列
1
项综合征:①癔症性遗忘;②癔症
性漫游;③癔 症性多重人格;④癔症性精神病;⑤癔症性运动和感觉障碍;⑥其
他癔症形式;

(2)
没有可解释上述症状的躯体疾病。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起病与应激事件之间有明确联系,病程多反复迁延。

【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如癫痫所致精神障碍)、诈病。

【说明】

(1)
癫痫可并有癔症表现,此时应并列诊断;

(2)
癔症性症状可见于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假如有分裂症状或情感症状存在,
应分别 作出后两者的相应诊断。

癔症性精神障碍:

癔症性遗忘、癔症性漫游、癔症性身份识别障碍、癔症性精神病

癔症性精神病:

癔症性附体障碍、
与文化相关的癔症性附体障碍
( 与文化相关的癔症性附体障碍)

癔症性木僵





癔症性躯体障碍:

癔症性运动障碍、癔症性抽搐发作、癔症性感觉障碍

混合性癔症躯体
-
精神障碍

应激相关障碍

诊断标准:

指一组主要由心理、社会(环境)因素引起异常心理反应,导致的精神障碍,也称反应性精神障碍。决定本组精神障碍的发生、发展、病程,及临床
表现的因素有:
(1)
生活事件和生活处境,如剧烈的超强精神创伤或生活事件,或持续困难处境,均可成为直接病因;

(2)
社会文化背景;

(3)
人格特点、教育程度、智力水平,及生活态度和信念等;

(4)不包括癔症、
神经症、
心理因素所致生理障碍,
及各种非心因性精神病性障碍。< br>
急性应激障碍

诊断标准:

以急剧、严重的精神打击 作为直接原因。在受刺激后立刻(
1
小时之
内)发病。表现有强烈恐惧体验的精神运动 性兴奋,行为有一定的盲目性;或者
为精神运动性抑制,甚至木僵。如果应激源被消除,症状往往历时短 暂,预后良
好,缓解完全。

【症状标准】以异乎寻常的和严重的精神刺激为原因,并至少有下列
1
项:

(1)
有强烈恐惧体验的精神运动性兴奋,行为有一定盲目性;

(2)
有情感迟钝的精神运动性抑制(如反应性木僵),可有轻度意识模糊。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严重受损。

【病程标准】在受刺激后若干分钟至若干小时发病,病程短暂,一般持续数小时





1
周,通常在
1
月内缓解。
【排除标准】
排除癔症、
器质性精神障碍、
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及 抑郁症。


创伤后应激障碍

分类:
(4)
癔症、应激相关障碍、神经症



(41)
应激相关障碍

诊断标准:

由异乎寻常的威 胁性或灾难性心理创伤,导致延迟出现和长期持续的
精神障碍。主要表现为:

(1)
反复发生闯入性的创伤性体验重现(病理性重现)、梦境,或因面临与刺激相
似或有关的境遇, 而感到痛苦和不由自主地反复回想;

(2)
持续的警觉性增高;

(3)
持续的回避;

(4)
对创伤性经历的选择性遗忘;

(5)
对未来失去信心。少数病人可有人格改变或有神经症病史等附加因素,从而降
低 了对应激源的应对能力或加重疾病过程。精神障碍延迟发生,在遭受创伤后数
日甚至数月后才出现,病程 可长达数年。

【症状标准】

(1)
遭受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异乎寻常的创伤性事件或处境(如天灾人祸);

(2)
反复重现创伤性体验(病理性重现),并至少有下列
1
项:①不由自主地回想
受打击的经历;②反复出现有创伤性内容的恶梦;③反复发生错觉、幻觉;④反
复发生触景生情 的精神痛苦,如目睹死者遗物、旧地重游,或周年日等情况下会
感到异常痛苦和产生明显的生理反应,如 心悸、出汗、面色苍白等;

(3)
持续的警觉性增高,至少有下列
1
项:①入睡困难或睡眠不深;②易激惹;③




集中注意困难;④过分地担惊受怕;

(4)
对与刺激相似或有关的情境的回 避,至少有下列
2
项:①极力不想有关创伤性
经历的人与事;②避免参加能引起痛苦回 忆的活动,或避免到会引起痛苦回忆的
地方;③不愿与人交往、对亲人变得冷淡;④兴趣爱好范围变窄, 但对与创伤经
历无关的某些活动仍有兴趣;⑤选择性遗忘;⑥对未来失去希望和信心。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精神障碍延迟发生(即在遭受创伤后数日 至数月后,罕见延迟半年
以上才发生),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
3
个月。

【排除标准】排除情感性精神障碍、其他应激障碍、神经症、躯体形式障碍等。

适应障碍

诊断标准:

因长期存在应激源或困难处境,加上病 人有一定的人格缺陷,产生以
烦恼、抑郁等情感障碍为主,同时有适应不良的行为障碍或生理功能障碍, 并使
社会功能受损。病程往往较长,但一般不超过
6
个月。通常在应激性事件或生活< br>改变发生后
1
个月内起病。随着事过境迁,刺激的消除或者经过调整形成了新的
适应,精神障碍随之缓解。

【症状标准】

(1)
有明显的生活事 件为诱因,
尤其是生活环境或社会地位的改变
(如移民、
出国、
入伍、退休等 );

(2)
有理由推断生活事件和人格基础对导致精神障碍均起着重要的作用;

(3)
以抑郁、焦虑、害怕等情感症状为主,并至少有下列
1
项:①适应不良的行为< br>障碍,如退缩、不注意卫生、生活无规律等;②生理功能障碍,如睡眠不好、食
欲不振等;





(4)
存在见于情感性精神障碍(不包括妄想 和幻觉)、神经症、应激障碍、躯体形
式障碍,或品行障碍的各种症状,但不符合上述障碍的诊断标准。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精神障碍开始于心理社会刺激 (但不是灾难性的或异乎寻常的)发
生后
1
个月内,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
1< br>个月。应激因素消除后,症状持续一般不
超过
6
个月。

【排 除标准】排除情感性精神障碍、应激障碍、神经症、躯体形式障碍,以及品
行障碍等。


与文化相关的精神障碍

诊断标准:

指一组与特定文化相关的综合征,其特点如下:

(1)
被特定文化或亚文化范畴所理解接受;

(2)
病因代表着和象征着这一文化的核心含义及行为模式;

(3)
诊断依赖于特定的文化知识和概念;

(4)
治疗的成功与否 也取决于本文化的参与者。如我国的气功所致精神障碍,以及
我国南部和马来西亚华人区域的恐缩症,均 有以上特点。

神经症

诊断标准:

神经症是一组主 要表现为焦虑、抑郁、恐惧,强迫、疑病症状,或神
经衰弱症状的精神障碍。本障碍有一定人格基础,起 病常受心理社会(环境)因
素影响。症状没有可证实的器质性病变作基础,与病人的现实处境不相称,但 病
人对存在的症状感到痛苦和无能为力,自知力完整或基本完整,病程多迁延。各
种神经症性症 状或其组合可见于感染、中毒、内脏、内分泌或代谢和脑器质性疾
病,称神经症样综合征。





【症状标准】至少有下列
1
项:①恐惧; ②强迫症状;③惊恐发作;④焦虑;⑤
躯体形式症状;⑥躯体化症状;⑦疑病症状;⑧神经衰弱症状。< br>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或无法摆脱的精神痛苦,促使其主动求医。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
3
个月,惊恐障碍另有规定。

【 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与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各种精神病性障碍,如精神 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及心境障碍等。

恐惧症(恐怖症)

诊断标准:

是一种以过分和不合理地惧怕外界客体或处境为主的神经症。病人明知没有必要,但仍不能防止恐惧发作,恐惧发作时往往伴有显著的焦虑和自主神
经症状。病人极力回 避所害怕的客体或处境,或是带着畏惧去忍受。

【诊断标准】

(1)
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

(2)
以恐惧为主,需符合以下
4
项:

①对某些客体或处境有强烈恐惧,恐惧的程度与实际危险不相称;

②发作时有焦虑和自主神经症状;

③有反复或持续的回避行为;

④知道恐惧过分、不合理,或不必要,但无法控制;

(3)
对恐惧情景和事物的回避必须是或曾经是突出症状;

(4)
排除焦虑症、分裂症、疑病症。

恐惧症(恐怖症):场所恐惧症、社 交恐惧症
(
社会焦虑恐惧症
)
、特定的恐惧症

焦虑症

诊断标准:

是一种以焦虑情绪为主的神经症。主要分为惊恐障碍和广泛性焦虑两




种。焦虑症的焦虑症状是原发的,凡继发于高血压、冠心病、甲状腺机能亢进等
躯体 疾病的焦虑应诊断为焦虑综合征。
其他精神病理状态如幻觉、
妄想、
强迫症、
疑病症、抑郁症、恐惧症等伴发的焦虑,不应诊断为焦虑症。

焦虑症
>>
惊恐障碍

诊断标准:

是一种以 反复的惊恐发作为主要原发症状的神经症。这种发作并不局
限于任何特定的情境,具有不可预测性。惊恐 发作作为继发症状,可见于多种不
同的精神障碍,
如恐惧性神经症、
抑郁症等,
并应与某些躯体疾病鉴别,
如癫痫、
心脏病发作、内分泌失调等。

【症状标准】

(1)
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

(2)
惊恐发作需符合以下
4
项:

①发作无明显诱因、无相关的特定情境,发作不可预测;

②在发作间歇期,除害怕再发作外,无明显症状;

③发作时表现强烈的恐惧、焦虑, 及明显的自主神经症状,并常有人格解体、现
实解体、濒死恐惧,或失控感等痛苦体验;

④发作突然开始,迅速达到高峰,发作时意识清晰,事后能回忆。

【严重标准】病人因难以忍受又无法解脱,而感到痛苦。

【病程标准】在
1
个月内至少有
3
次惊恐发作,或在首次发作后继发害怕再发作
的焦虑持续1
个月。

【排除标准】

(1)
排除其他精神障碍,如恐惧症、抑郁症,或躯体形式障碍等继发的惊恐发作;

(2)
排除躯体疾病如癫痫、心脏病发作、嗜铬细胞瘤、甲亢或自发性低血糖等继发




的惊恐发作。

焦虑症
>>
广泛性焦虑

诊断标准:

指一种 以缺乏明确对象和具体内容的提心吊胆,及紧张不安为主的焦
虑症,并有显著的植物神经症状、肌肉紧张 ,及运动性不安。病人因难以忍受又
无法解脱,而感到痛苦。

【症状标准】

(1)
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

(2)
以持续的原发性焦虑症状为主,并符合下列
2
项:

①经常或持续的无明确对象和固定内容的恐惧或提心吊胆;

②伴自主神经症状或运动性不安。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病人因难以忍受又无法解脱,而感到痛苦。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
6
个月。

【排除标准】

(1)
排除甲状腺机能亢进、高血压、冠心病等躯体疾病的继发性焦虑;

( 2)
排除兴奋药物过量、
催眠镇静药物,
或抗焦虑药的戒断反应,
强迫症、< br>恐惧症、
疑病症、神经衰弱、躁狂症、抑郁症,或精神分裂症等伴发的焦虑。

强迫症

诊断标准:

指一种以强迫症状为主的神经症,其特点 是有意识的自我强迫和反强
迫并存,二者强烈冲突使病人感到焦虑和痛苦;病人体验到观念或冲动系来源 于
自我,但违反自己意愿,虽极力抵抗,却无法控制;病人也意识到强迫症状的异
常性,但无法 摆脱。病程迁延者可以仪式动作为主而精神痛苦减轻,但社会功能
严重受损。





【症状标准】

(1)
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 准,并以强迫症状为主,至少有下列
1
项:

①以强迫思想为主,包括强迫观 念、回忆或表象,强迫性对立观念、穷思竭虑、
害怕丧失自控能力等;

②以强迫行为(动作)为主,包括反复洗涤、核对、检查,或询问等;

③上述的混合形式;

(2)
病人称强迫症状起源于自己内心,不是被别人或外界影响强加的;

( 3)
强迫症状反复出现,病人认为没有意义,并感到不快,甚至痛苦,因此试图抵
抗,但不能奏 效。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
3
个月。

【排除标准】

(1)
排除其他精神障碍的继发性强迫症状,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或恐惧症等;

(2)
排除脑器质性疾病特别是基底节病变的继发性强迫症状。

躯体形式障碍

诊断标准:

是一种以持久地担心或相信各种躯 体症状的优势观念为特征的神经症。
病人因这些症状反复就医,
各种医学检查阴性和医生的解释 ,
均不能打消其疑虑。
即使有时存在某种躯体障碍,也不能解释所诉症状的性质、程度,或其痛 苦与优
势观念。
经常伴有焦虑或抑郁情绪。
尽管症状的发生和持续与不愉快的生活事件 、
困难或冲突密切有关,但病人常否认心理因素的存在。本障碍男女均有,为慢性
波动性病程。

【症状标准】





(1)
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

(2)
以躯体症状为主,至少有下列
1
项:

①对躯体症状过分担心(严重性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相称),但不是妄想;

②对身体健康过分关心,如对通常出现的生理现象和异常感觉过分关心,但不是
妄想;

(3)
反复就医或要求医学检查,但检查结果阴性和医生的合理解释,均不能打消其
疑 虑。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
3
个月。

【排除标准】排除其他 神经症性障碍(如焦虑、惊恐障碍,或强迫症)、抑郁症、
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

【说明】本障碍有时合并存在某种躯体障碍,必须注意以免漏诊。

躯体形式障碍
>>
躯体化障碍

诊断标准:

是一种以多种多样、经常变化的躯体症状为主的神经症。症状可涉及
身体的任何系统或器官,最常见的是 胃肠道不适(如疼痛、打嗝、返酸、呕吐、
恶心等),异常的皮肤感觉(如瘙痒、烧灼感、刺痛、麻木感 、酸痛等),皮肤
斑点,性及月经方面的主诉也很常见,常存在明显的抑郁和焦虑。常为慢性波动
性病程,常伴有社会、人际及家庭行为方面长期存在的严重障碍。女性远多于男
性,多在成年早期发病 。

【症状标准】

(1)
符合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标准;

(2)
以多种多样、反复出现、经常变化的躯体症状为主,在下列
4
组症状之 中,至




少有
2
组共
6
项:

①胃肠道症状,如:腹痛;恶 心;腹胀或胀气;嘴里无味或舌苔过厚;呕吐或反
胃;大便次数多、稀便,或水样便;

②呼吸循环系症状,如:气短;胸痛;

③泌尿生殖系症状,如:排尿困难或尿频;生 殖器或其周围不适感;异常的或大
量的阴道分泌物;

④皮肤症状或疼痛症状,如:疤痕;肢体或关节疼痛、麻木,或刺痛感;

(3)体检和实验室检查不能发现躯体障碍的证据,能对症状的严重性、变异性、持
续性或继发的社会功能 损害作出合理解释;

(4)
对上述症状的优势观念使病人痛苦,不断求诊,或要求进 行各种检查,但检查
结果阴性和医生的合理解释,均不能打消其疑虑;

(5)
如存在自主神经活动亢进的症状,但不占主导地位。

【严重标准】常伴有社会、人际及家庭行为方面长期存在的严重障碍。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
2
年。

【排除标准】排除精神分裂症及其相关障碍、心境精神障碍、适应障碍,或惊恐
障碍。

躯体形式障碍
>>
未分化躯体形式障碍

【诊断标准】

(1)
躯体症状的主诉具有多样性、
变异性的特点,
但构成躯体化障碍的典型 性不够,
应考虑本诊断;

(2)
除病程短于
2
年外,符合躯体化障碍的其余标准。

躯体形式障碍
>>
疑病症





诊断标准:

是一种以担心或相信患严重躯体疾病的持久性优势观念为主的神经症,< br>病人因为这种症状反复就医,各种医学检查阴性和医生的解释,均不能打消其疑
虑。即使病人有时 存在某种躯体障碍,也不能解释所诉症状的性质、程度,或病
人的痛苦与优势观念,常伴有焦虑或抑郁。 对身体畸形(虽然根据不足)的疑虑
或优势观念也属本症。
本障碍男女均有,
无明显家 庭特点
(与躯体化障碍不同)

常为慢性波动性病程。

【症状标准】

(1)
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

(2)
以疑病症状为主,至少有下列
1
项:

①对躯体疾病过分担心,其严重程度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相称;

②对健康状况,
如通常出现的生理现象和异常感觉作出疑病性解释,
但不是妄想;

③牢固的疑病观念,缺乏根据,但不是妄想;

(3)
反复就医或要求医学检 查,但检查结果阴性和医生的合理解释,均不能打消其
疑虑。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
3
个月。

【排除标准】排除躯体 化障碍、其他神经症性障碍(如焦虑、惊恐障碍,或强迫
症)、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 br>


躯体形式障碍
>>
躯体形式自主神经紊乱

诊断标准:

是一种主要受自主神经支配的器官系统(如心血管、胃肠道、呼吸系统)发生躯体障碍所致的神经症样综合征。病人在自主神经兴奋症状(如心悸、




出汗、脸红、震颤)基础上,又发生了非特异的,但更有个体特征和主观性的症< br>状,如部位不定的疼痛、烧灼感、沉重感、紧束感、肿胀感,经检查这些症状都
不能证明有关器官 和系统发生了躯体障碍。因此本障碍的特征在于明显的自主神
经受累,非特异性的症状附加了主观的主诉 ,以及坚持将症状归咎于某一特定的
器官或系统。

【诊断标准】

(1)
符合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标准;

(2)
至少有下列
2
项器官系统(心血管、呼吸、食管和胃、胃肠道下部、泌尿生殖
系统)的自主神经兴奋体征: ①心悸;②出汗;③口干;④脸发烧或潮红;

(3)
至少有下列
1
项病人主诉的症状:①胸痛或心前区不适;②呼吸困难或过度换
气;③轻微用力即感过度疲劳;④吞气、 呃逆、胸部或上腹部的烧灼感等;⑤上
腹部不适或胃内翻腾或搅拌感;
⑥大便次数增加;
⑦尿频或排尿困难;
⑧肿胀感、
膨胀感或沉重感;

(4)
没有证据表明病人所忧虑的器官系统存在结构或功能的紊乱;

(5)
并非仅见于恐惧障碍或惊恐障碍发作时。


躯体形式障碍< br>>>
躯体形式自主神经紊乱:心血管系统功能紊乱、高位胃肠道功能
紊乱、

低位胃肠道功能紊乱、呼吸系统功能紊乱、泌尿生殖系统功能紊乱

躯体形式障碍
>>
持续性躯体形式疼痛障碍

诊断标准:

是一种不能用生理过程或躯体障碍予以合理解释的持续、
严重的 疼痛。
情绪冲突或心理社会问题直接导致了疼痛的发生,经过检查未发现相应主诉的躯
体病变。 病程迁延,常持续
6
个月以上,并使社会功能受损。诊断需排除抑郁症




或精神分裂症病程中被假定为心因性疼痛的疼痛、躯体化障碍,以及检查证实的< br>相关躯体疾病与疼痛。

【症状标准】

(1)
符合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标准;

(2)
持续、严重的疼痛,不能用生理过程或躯体疾病作出合理解释;

(3)
情感冲突或心理社会问题直接导致疼痛的发生;

(4)
经检查未发现与主诉相应的躯体病变。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或因难以摆脱的精神痛苦而主动求治。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
6
个月。

【排除标准】

(1)
排除检查出的相关躯体疾病与疼痛;

(2)
排除精神分裂症 或相关障碍、
心境障碍、
躯体化障碍、
未分化的躯体形式障碍、
疑病症。

神经衰弱

诊断标准:

指一种以脑和躯体功 能衰弱为主的神经症,以精神易兴奋却又易疲劳
为特征,表现为紧张、烦恼、易激惹等情感症状,及肌肉 紧张性疼痛和睡眠障碍
等生理功能紊乱症状。这些症状不是继发于躯体或脑的疾病,也不是其他任何精< br>神障碍的一部分。多缓慢起病,就诊时往往已有数月的病程,并可追溯导致长期
精神紧张、疲劳的 应激因素。偶有突然失眠或头痛起病,却无明显原因者。病程
持续或时轻时重。近世纪,神经衰弱的概念 经历了一系列变迁,随着医生对神经
衰弱认识的变化和各种特殊综合征和亚型的分出,在美国和西欧已不 作此诊断,
CCMD-3
工作组的现场测试证明,在我国神经衰弱的诊断也明显减少。





【症状标准】

(1)
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

(2)
以脑和躯体功能衰弱症状为 主,特征是持续和令人苦恼的脑力易疲劳(如感到
没有精神,自感脑子迟钝,注意不集中或不持久,记忆 差,思考效率下降)和体
力易疲劳,经过休息或娱乐不能恢复,并至少有下列
2
项:< br>
①情感症状,如烦恼、心情紧张、易激惹等,常与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有关,
感到困 难重重,难以应付。可有焦虑或抑郁,但不占主导地位;

②兴奋症状,如感到精神易兴奋(如 回忆和联想增多,主要是对指向性思维感到
费力,而非指向性思维却很活跃,因难以控制而感到痛苦和不 快),但无言语运
动增多。有时对声光很敏感;

③肌肉紧张性疼痛(如紧张性头痛、肢体肌肉酸痛)或头晕;

④睡眠障碍,如入睡困难、多梦、醒后感到不解乏,睡眠感丧失,睡眠觉醒节律
紊乱;

⑤其他心理生理障碍,如头晕眼花、耳鸣、心慌、胸闷、腹胀、消化不良、尿频、
多汗、阳痿、 早泄,或月经紊乱等。

【严重标准】病人因明显感到脑和躯体功能衰弱,影响其社会功能,为 此感到痛
苦或主动求治。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
3
个月。

【排除标准】

(1)
排除以上任何一种神经症亚型;

(2)
排除分裂症、抑郁症。

【说明】





(1)
神经衰弱症状若见于神经症的其他亚型,只诊断其他相应类型的神经症;
(2)
神经衰弱症状常见于各种脑器质性疾病和其他躯体疾病,此时应诊断为这些疾
病的神 经衰弱综合征。

其他或待分类的神经症

诊断标准:

【诊断标准】

(1)
指病人主诉的症状主要不是通过自主神经系统中介,并 仅仅局限于身体的特定
系统或部位;

(2)
在时间上与应激性事件或与当前 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密切相关并能引起对病人
注意的明显增加(人际关系或医疗方面)的主诉症状,例如疼 痛、肿胀感、皮肤
蚁行感以及感觉异常(麻刺感或麻木感);

(3)
通过检查表明并非躯体疾病所致;

(4)
咽喉部哽咽感引起 吞咽困难等各种形式的吞咽困难;心因性斜颈及其他痉挛性
障碍(不包括
Tourette综合征等属于童年或少年期抽动障碍者);心因性瘙痒症
(不包括特殊皮肤损害,如,斑秃、皮炎、 湿疹、或心因性荨麻疹);心因性痛
经(不包括性交疼痛或性冷淡等),也归属本类。

五、心理因素相关生理障碍

诊断标准:

心理因素相关生理障 碍指一组与心理社会因素有关的以进食、睡眠,
及性行为异常为主的精神障碍。

进食障碍

诊断标准:

进食障碍是一组以进食行为异常为主的 精神障碍,主要包括神经性厌
食、神经性贪食,及神经性呕吐。儿童期拒食、偏食,及异食症等见儿童进 食障
碍。





神经性厌食

分类:
(5)
心理因素相关生理障碍



(50)
进食障碍

诊断标准:

是一种多见于青少年女性的进 食行为异常,特征为故意限制饮食,使
体重降至明显低于正常的标准,为此采取过度运动、引吐、导泻等 方法以减轻体
重。常有过分担心发胖,甚至已经明显消瘦仍自认为太胖,即使医生进行解释也
无 效。部分病人可以用胃涨不适,食欲下降等理由,来解释其限制饮食。常有营
养不良、代谢和内分泌紊乱 ,女性可出现闭经,男性可有性功能减退,青春期前
的病人性器官呈幼稚型。有的病人可有间歇发作的暴 饮暴食。本症并非躯体疾病
所致的体重减轻,病人节食也不是其他精神障碍的继发症状。

【诊断标准】

(1)
明显的体重减轻比正常平均体重减轻
15%< br>以上,
或者
Quetelet
体重指数为
17.5
或更低,或 在青春期前不能达到所期望的躯体增长标准,并有发育延迟或停止;

(2)
自己故意 造成体重减轻,至少有下列
1
项:①回避“导致发胖的食物”;②自
我诱发呕吐;③自 我引发排便;④过度运动;⑤服用厌食剂或利尿剂等;

(3)
常可有病理性怕胖:指 一种持续存在的异乎寻常地害怕发胖的超价观念,并且
病人给自己制订一个过低的体重界限,这个界值远 远低于其病前医生认为是适度
的或健康的体重;

(4)
常可有下丘脑
-
垂体
-
性腺轴的广泛内分泌紊乱。女性表现为闭经(停经至少已
3
个连续月经周期,
但妇女如用激素替代治疗可出现持续阴道出血,
最常见的是用
避孕 药),男性表现为性兴趣丧失或性功能低下。可有生长激素升高,皮质醇浓
度上升,外周甲状腺素代谢异 常,及胰岛素分泌异常;





(5)
症状至少已
3
个月;

(6)
可有间歇发作的暴饮暴食(此时只诊断为神经性厌食);

(7)排除躯体疾病所致的体重减轻(如脑瘤、肠道疾病例如
Crohn
病或吸收不良综
合征等)。

【说明】

(1)
正常体重期望值可用身高厘米数减< br>105

得正常平均体重公斤数;
或用
Quetelet
体重 指数=体重千克数/身高米数的平方进行评估;

(2)
有时厌食症可继发于抑郁症或强迫症,导致诊断困难或在必要时需并列诊断。

神经性贪食

诊断标准:

是一种进食障碍,特征为反复发作和 不可抗拒的摄食欲望,及暴食行
为,病人有担心发胖的恐惧心理,常采取引吐、导泻、禁食等方法以消除 暴食引
起发胖的极端措施。可与神经性厌食交替出现,两者具有相似的病理心理机制,
及性别、
年龄分布。
多数病人是神经性厌食的延续者,
发病年龄较神经性厌食晚。
本症 并非神经系统器质性病变所致的暴食,也不是癫痫、精神分裂症等精神障碍
继发的暴食。

【诊断标准】

(1)
存在一种持续的难以控制的进食和渴求食物的优势观念 ,并且病人屈从于短时
间内摄入大量食物的贪食发作;

(2)
至少用下列一 种方法抵消食物的发胖作用:①自我诱发呕吐;②滥用泻药;③
间歇禁食;④使用厌食剂、甲状腺素类制 剂或利尿剂。如果是糖尿病人,可能会
放弃胰岛素治疗;

(3)
常有病理性怕胖;





(4)
常有神经性厌食既往史,二者间隔数月至数年不等;

(5)
发作性暴食至少每周
2
次,持续
3
个月;

(6)
排除神经系统器质性病变所致的暴食,及癫痫、精神分裂症等精神障碍继发的
暴 食。

【说明】有时本症可继发于抑郁症,导致诊断困难或在必要时需并列诊断。

神经性呕吐

诊断标准:

指一组以自发或故意诱发反复呕吐为 特征的精神障碍,呕吐物为刚吃
进的食物。不伴有其他的明显症状,呕吐常与心理社会因素有关,无器质 性病变
为基础,可有害怕发胖和减轻体重的想法,但体重无明显减轻。

【诊断标准】

(1)
自发的或故意诱发的反复发生于进食后的呕吐,呕吐物为刚吃进的食物;
(2)
体重减轻不显著(体重保持在正常平均体重值的
80%
以上);

(3)
可有害怕发胖或减轻体重的想法;

(4)
这种呕吐几乎每天发生,并至少已持续
1
个月;

(5)
排除躯体疾病导致的呕吐,以及癔症或神经症等。

六、人格障碍、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性心理



人格障碍

诊断标准:

指人格特征明显偏离正常,使病人形成 了一贯的反映个人生活风格和
人际关系的异常行为模式。
这种模式显著偏离特定的文化背景和一 般认知方式
(尤
其在待人接物方面),明显影响其社会功能与职业功能,造成对社会环境的适应
不良,病人为此感到痛苦,并已具有临床意义。病人虽然无智能障碍,但适应不
良的行为模式难 以矫正,仅少数病人在成年后程度上可有改善。通常开始于童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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