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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女职工生育假期相关规定一览表
假期名称
假期主要内容摘要
产前检查
妊娠期间
产前假
妊娠七个月以上
产假
顺产
难产
增加产假
15
天;
多胞胎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
生产
儿,增加产假
15
天。
流产
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
孕
工资待遇
在此期间,女职工到
约定的医疗保健机构
进行产前检查的时正常支付工资
间,应算作劳动时
间。
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
一小时。不得安排夜
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
申请,单位批准,可
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不得低于其原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
工资性收入的
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
80%
产、严重的妊娠综合
症、妊娠并发症等可
能影响正常生育的,
本人提出申请,用人
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
假。
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
产假期间的工
休息
15
天,产后休 息
资不得低于其
75
天
原工资性收入
100%
给予产假
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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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更新与2021-03-03 02:04,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apfxb.com/yuer/466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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