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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一览表
项目
内容
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
6
个月以上。
女职工生育分娩或者流(引)产,生育津贴享受标准为:
1
、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98
天 产假外,增加产假
30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 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
生育津贴
2
、妊娠不满
12
周流产的,产 假为
30
天;妊娠满
12
周不满
28
周流(引)产的,产假 为
45
天;妊娠满
28
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
98
天;
3
、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 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
30
日计算;
4
、
生育津贴
=
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
×
产假天数。
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6
个月以上,
其配 偶生育符合国家、
省、
护理假津
贴
市计划生育规定,可享受
15
天的护理假津贴。
1
、
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
按照其 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费的基数除以
30
天计算;
2
、护理假津贴
=
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
×
产假天数。
首次产检费用共
185
元,
在妇幼保健院
(
1
)首次产检和产后访视费用的结算。职工首
(站)进行,产后 访视共
30
元,由社区卫生保
次产检和产后访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
健院上门完成。
医院等级
额标准与武汉市妇幼保健院统一结算。
(
2
)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的结算。职工符合生育
保险规定的门诊产 前检查费用在限额以内(含限额)
生育医疗
费支付标
项
准及个人
目< br>
标准
结算办法
门诊产前检查
顺产
助娩产
剖宫产
人工引产
人
门诊
515
元
2000
元
2100
元
2600
元
1400
元
450
元
515
元
2200
元
2400
元
3100
元
1700
元
500
元
515
元
2500
元
2800
元
的部分,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
3
)生育分娩、流(引)产医疗费用的结算。
生育范围内费用低于定额90%
(含)时,按实际费用
减免;生育范围内费用高于定额标准
90%
低于
100%(
含
)
时,
按定额减免;
生育范围内费用高于 定额
标准
100%
低于
150%(
含
)
的部分,个 人自付
30%
,医
疗机构负担
30%
,生育保险基金减免
4 0%
;生育范围
3900
元
内费用高于定额标准
150%
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
2000
元
30%
,剩余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院服务年
600
元
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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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更新与2021-03-03 02:03,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apfxb.com/yuer/466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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