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
1
:
全国急性弛缓性麻痹(
AFP
)病例监测方案
为进一步 落实《
2003-2010
年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
,更好
地 发挥急性弛缓性麻痹(以下简称
AFP
)监测系统的作用,特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1
.
及时发现输入性脊灰野病毒,
采取措施 防止病毒传播,
保持无脊灰状态。
2
.及时发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以下简 称
VDPV
)及其循环,采取措施控制
病毒进一步传播。
3
.评价免疫工作质量,发现薄弱环节。
4
.监测脊灰病毒变异情况,为调整疫苗免疫策略提供依据。
二、病例定义与分类
(一)监测病例定义
1
.急性弛缓性麻痹(
AFP
)病例
所有
15< br>岁以下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症状的病例,和任何年龄临床诊断为脊
灰的病例均作为
AFP
病例。
AFP
病例的诊断要点:急性起病、肌张力减弱、肌力下降、腱反射 减弱或消
失。
常见的
AFP
病例包括以下疾病:
(
1
)脊髓灰质炎;
(
2
)格林巴利综合征(感 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
GBS
)
;
(
3
)横贯性脊髓炎、脊髓炎、脑脊髓炎、急性神经根脊髓炎;
(
4
)多神经病(药物性多神经病,有毒物质引起的多神经病、原因不明性
多神经病)< br>;
(
5
)神经根炎;
(
6
)外伤性神经炎(包括臀肌药物注射后引发的神经炎)
;
(
7
)单神经炎;
(
8
)神经丛炎;
(
9
)周期性麻痹(包括低钾性麻痹、高钾性麻痹、正常钾性麻痹)
;
(
10
)肌病(包括全身型重症肌无力、中毒性、原因不明性肌病)
;< br>
(
11
)急性多发性肌炎;
(
12
)肉毒中毒;
(
13
)四肢瘫、截瘫和单瘫(原因不明)
;
(
14
)短暂性肢体麻痹。
1
2
.高危
AFP
病例
年龄小于
5
岁、< br>接种
OPV
次数少于
3
次或服苗史不详、
未采或未采集到合格
大便标本的
AFP
病例;或临床怀疑为脊灰的病例。
3
.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
同一县(区)或相邻县(区)发现
2例或
2
例以上的临床符合病例,发病时
间间隔
2
个月以内。
4
.脊灰疫苗衍生病毒(
VDPV
)病例(简称
VDPV病例)
AFP
病例大便标本分离到
VDPV
。该病毒与原始疫 苗株病毒相比,
VP1
区全基
因序列变异介于
1%
~
15%
之间
。如发生
2
例或
2
例以上相关的
V DPV
病例,则视
为
VDPV
循环(
cVDPVs
)
。
(二)病例分类标准
AFP
病例分类参照
WHO< br>推荐的病毒学分类标准。
省级专家诊断小组根据脊灰
实验室检测结果,结合流行病学、临 床等资料对
AFP
病例进行诊断分类(附图,
AFP
病例分类流程图)
。
1
.脊灰野病毒确诊病例:凡脊灰野病毒检测阳性的
AFP
病 例为脊灰野病毒
确诊病例。
2
.
VDPV
病例:从大便标 本中分离出
VDPV
,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临床
不能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
3
.脊灰排除病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
1
) 凡是采集到合格大便标本,未检测到脊灰野病毒和
VDPV
的病例;
(2
)无标本或无合格标本,未检测到脊灰野病毒和
VDPV
,无论
60< br>天随访
时有无残留麻痹
/
或死亡、失访,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临床排除脊 灰诊断
的病例。
4
.
脊灰临床符合病例:
无标本或无合格 标本,
未检测到脊灰野病毒和
VDPV
,
无论
60
天随访时 有无残留麻痹
/
或死亡、
失访,
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
临床不能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
三、监测内容
(一)
AFP
病例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发现
AFP
病例后,城市在
12
小时、农村在
24
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报 告到当地县级疾控机构。
报告内容包括:
发病地点、
家长
姓名、患者姓名、性 别、出生日期、麻痹日期、临床初步诊断等。县级疾控机构
应建立
AFP
病例专报记录 本(表样参照附表,表1)
,登记接到报告时间、报告
人、报告单位、报告内容、记录人等内容 。
2
(二)主动监测
1
.
AFP
主动监测医院
所有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神经 专科医院、儿童医院、传染病医院、综合性
中医医院等均为
AFP
主动监测医院
,
每旬开展
AFP
病例主动搜索工作。
人口集中的乡级医院每旬 开展
AFP
病例主动搜索工作;
交通不便以及边远的
乡级医院也应定期开展< br>AFP
病例主动搜索工作。
各省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
主动监测医院范围。
2
.主动监测工作的内容
(
1
)
AF P
主动监测医院每旬开展本院的
AFP
病例的主动搜索;县级疾控机
构应每旬 对辖区内
AFP
主动监测医院开展主动搜索。
(
2
)开展主动监测时,
监测人员应到监测医院的儿科、
神经内科
(或内科)
、
传染科的门诊和病房、病案室等,查阅门诊日志、出入院记录或病案,并与医务
人员交谈,主动 搜索
AFP
病例,并记录监测结果。如发现漏报的
AFP
病例,应按
要求开展调查和报告。
AFP
主动监测医院应于次旬
2
日前、以报 表形式向辖区县级疾控机构报告
“
AFP
监测医院旬报表
”
(附表, 表
2
)
;
AFP
主动监测医院如经过核实未发现就诊
AFP
病例,应进行
“
零
”
病例报告。县、市级疾控 机构分别于次旬
3
、
6
日前以
网络数据库形式逐级上报
“< br>AFP
监测医院旬报汇总表
”
(附表,表
3
)
。
县级疾控机构对监测医院进行
AFP
病例主动监测时应填写
“
AFP
病例主动监
测记录表
”
(附表,表
4
)
,并于次月
3
日前将上月主动监测结果录 入数据库,形
成汇总数据,通过网络逐级上报。
(三)病例调查
1
.个案调查
接到
AFP
病例报告后,县级疾控机构应在
48
小时内派专业人员对病例开展
个案调查,在临床医生配合下,详细填写
“
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个案调查表
”
(附
表,表
5
)
。
调查按以下步骤进行:
(
1
)了解发病过程:应了解 麻痹发生时间、是否有发热
/
腹泻、麻痹部位是
否对称、是否疼痛、有无外伤或注射史 、就诊过程、
OPV
服苗史等。
(
2
)进行神经学检查: 重点检查肌力、肌张力、腱反射、肌萎缩和肢体活
动情况。
(
3
) 填写个案调查表:要求完整、准确填写,避免缺项和漏项。如有调查
表中未包括的症状或体征可用文字说 明;调查时力求明确临床诊断。
2
.高危
AFP
病例和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的调查
3
详见《高危
AFP
病例和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调查指南》
(卫疾 控免疫
[1999]
第
63
号)
。
3
.
VDPV
病例、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等的调查
对于
VDPV
病例、
VDPV
循环病例和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除进行个案调查
外,还应到病例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当地
OPV
接种情况,并结合其年龄、临床表现等特征,
判定其危险性,
决定其后续关注程度。
调查内容详见输入性脊< br>灰野病毒病例和
VDPV
循环病例应急处理预案(另行下发)
。
(四)
AFP
病例随访
1
.
在麻痹发生
60
天后,
要对所报告的
AFP
病例进行随访。
随访由县或市级疾控机构完成,
随访必须要见到病例本人,
建议随访者为对该病例进行过调查的
人 员。
2
.随访时要填写
“
AFP
病例麻痹随访表
”
(附表,表
6
)
,随访表填写完成后
要及时(麻痹
75< br>天内)上报市、省级疾控机构。
3
.在病例首次进行个案调查时没有明确临床 诊断的病例,力求在随访时能
够得出明确诊断,以补充个案资料。必要时组织省级专家组专家进行访视。
(五)
AFP
病例的专家诊断
各省应成立由具有
AFP
诊断经验的流行病学、
病毒学、
临床医学
(神经内科、
儿科 、
传染病学)
等方面专家组成
AFP
病例分类专家诊断小组,
定期开 展诊断工
作,工作内容及要求详见《省级
AFP
病例分类专家诊断小组工作规范》(卫疾控
免疫
[1999]
第
63
号)
。
(六)实验室监测
1
.
AFP
病例标本的采集
对所有
AFP
病例应采集双份大便标本用于病毒分离。
标本的采集要求是:< br>在
麻痹出现后
14
天内采集;
两份标本采集时间至少间隔
24
小时;
每份标本重量
≥
5
克(约为成人的大拇指末节大小)
。
2
.接触者标本的采集
(
1
)
AF P
病例接触者:以下情况应采集
AFP
病例的
5
名接触者(原则上< br>5
岁以下)大便标本。
1
)每年
AFP
病例大便标 本数少于
150
份的省;
2
)未采集到合格大便标本的
AFP
病例;
3
)根据临床或流行病学资料高度怀疑为脊灰的
AFP
病例;
4
)死亡的
AFP
病例。
(
2
)
VDPV
病例、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接触者
对于
VDPV
病例、
VDPV
循环病例和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其接触 者标本的
4
采集要求见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和
VDPV
循环病例应急处理预案。
3
.原始标本运送
(
1
)标本采集后要在
7天内送达省级脊灰实验室,标本应冷藏运送,在送
达省脊灰实验室时带冰且包装完整。
标本 的运送要符合国家对标本运送的有关要
求。
(
2
)采集的标本应有 完整的登记资料,一并送达省脊灰实验室。标本标签
登记要清楚,标本送检表项目要填写完整(附表,表 7)
。
4
.省级实验室检测
(
1
)< br>标本送达省级脊灰实验室后要及时进行标本登记、
编号,
并于
-20
℃ 保
存备检。
(
2
)省级脊灰实验室要按照
WHO
《脊髓灰质炎实验室手册》
(现行版)进行
病毒分离及型别鉴定。
5
.阳性分离物运送
省级脊灰实验室应在分离定型后
14
天内将脊灰病毒阳性分离物送达国家脊
灰实验室。
标本应冷冻运送,
在送达国家脊灰实 验室时带冰且包装必须完整。
标
本的运送同时要符合国家对标本运送的有关要求。
6
.国家级实验室检测
国家脊灰实验室应按照《脊髓灰质炎实验室手册》采 用
PCR
、
ELISA
方法对
送检标本进行脊灰病毒型内鉴定。对上述两种方法结果异常的毒株进行
VP1
区核
苷酸序列测定和分析。
7
.结果报告与反馈
(
1
)
省级脊灰实验室应在 收到标本后
28
天内将标本检测结果,
包括脊灰病
毒阴性、脊灰病毒阳性型别 和非脊灰肠道病毒(
NPEV
)
,反馈给同级流行病学监
测人员和下级送检单 位。
(
2
)国家级脊灰实验室要将脊灰病毒型内鉴定于
7
天内完成并将结果反馈
给省级脊灰实验室,
省级脊灰实验室要将国家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同级流 行病学
监测人员和下级送检单位。
(
3
)
需进行测序的标 本,
国家级脊灰实验室要在型内鉴定结果后
14
天内完
成并将测序结果反馈省 级脊灰实验室。
(七)疫情处理
当发生
VDPV
病例、
VDPV
循环病例或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时,应按照输入
性脊灰野病毒病例和脊灰疫 苗衍生病毒循环病例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理。
(八)
AFP
监测评价指标及资料分析
1
.监测系统评价指标
5
(
1
)监测的敏感性
—
15
岁以下儿童非脊灰
AFP
病例报告发病率
≥
1/10
万。
(
2
)监测的及时性
—
AFP
病例监测报告( 包括
“
零
”
病例报告)及时率
≥
80%
;
—
AFP
病例报告后
48
小时内调查及时率
≥
8 0%
;
—
AFP
病例
14
天内双份合格大便标 本采集率
≥
80%
;
—
AFP
病例大便标本< br>7
天内送达省级脊灰实验室及时率
≥
80%
;
—
省级脊灰实验室
28
天内完成
AFP
病例大便 病毒分离及时率
≥
80%
;
—
阳性分离物在< br>14
天内送国家脊灰实验室的及时率
≥
80%
;
—
国家脊灰实验室
7
天内完成省级送达的阳性分离物型内鉴别的及 时率
≥
80%
;
—
需进行核酸序列分析的阳性 分离物应在完成病毒型内鉴别后
14
天完成
序列检测;
—
AFP
病例麻痹
60
天内完成病毒型内鉴别及时率
≥
80%
;
—
AFP
病例麻痹
75
天内随访及时率
≥
80%
;
(
3
)监测的完整性
—
省级对高危
A FP
病例和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调查处理率达到
100%
;
—
国家级
AFP
病例分类专家诊断小组对临床符合病例的复核率达 到
100%
;
—
旬报完整性
实际监测报告数
/
应监测报告数
×
100%
(应报告数
=
报告点数
×
报告频率)
—
主动监测报表完整性
实际监测报告数
/
应监测报告数
×
100%
(应监测报告数
=
报告点数
×
报告频率)
2
.监测系统资料分析
(
1
)
AFP
病例流行病学分布
以县、
市或省为单位绘制病例散点图;
以市地为单位统计
AFP
发病率。
每年
重点分析
15
岁以下人口已达
10
万而
AFP
报告发病率
<1/10
万的地区,
寻找原因。
也可对
15
岁以下人口累 计人口已达
10
万而没有
AFP
病例报告
(或报告敏感性较
低)的县级单位进行分析,寻找原因。分析病例的年龄构成和时间分布。
(
2
)
AFP
病例免疫史
计算
AFP< br>病例
OPV
“
零
”
剂次免疫、未全程免疫、全程免疫和不详所 占比例,
分析儿童未全程免疫原因,重点分析
“
零
”
剂次免疫儿童。
(
3
)
AFP
病例大便标本采集及检测结果
6
计算未采集、采集单份、双份标本病例所占比例,脊灰病毒阳性率、各型别分离数,非脊灰肠道病毒分离率等。
(
4
)分析
AFP
监测系统及时性、完整性
计算相关的监测指标,评价监测系统运转质量,分析存在的问题。
3
.工作质量评价
(
1
)个案调查表、随访表填写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有无缺项、有无逻辑错
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等)
。
(2
)省、市级是否定期对基层的
AFP
病例监测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
3
)省级
AFP
专家诊断小组活动频次、活动的及时性以及资料完 整性。
(九)资料管理与信息反馈
1
.资料管理
各级疾控机构要将所有的
AFP
监测资料
(电话报告记录、
旬报、
主动监测报
表、个案调查表、随访表、
AFP
病例专家诊断资料、高危
AF P
病例、聚集性临床
符合病例等调查资料、
AFP
病例标本送检表、
AFP
病例标本实验室检测记录、
AFP
病例标本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告单等)
至少每年度整理一次,
归档保存。
同时做好
AFP
监测网络数据库的备份和保 存。相关资料的至少保存至全球证实消灭脊灰
后。
2
.信息反馈与交流
(
1
)
国家和省级应定期分 析监测数据,
并将监测结果反馈到下级疾控机构。
反馈可采用简报、
通报等方式。内容应包括各项监测指标完成情况、
存在问题和
建议等。
(
2
)各级对
AFP
监测问题应随时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
(十)异地
AFP
病例监测管理
1
.异地
AFP
病例是指非本地户籍的
AFP
病例。如病例麻痹前在本地居住
35
天 以上,
则不属于异地
AFP
病例。
异地
AFP
病例归属原居 住地县级以上疾控机构
管理。异地病例可分为跨省异地
AFP
病例和本省异地
AFP
病例(跨县或跨市)
。
2
.异地
AFP
病 例的报告、调查、采样送检、随访等各项监测工作,由病例
暂住地的县级以上疾控机构负责完成。
病例标本检测由采样送检单位所在的省级
脊灰实验室负责。
3
.省级疾控 机构收到报告的异地
AFP
病例后,应及时将病例资料(个案调
查表等)传真并邮寄报 告病例归属地省级(跨省异地
AFP
病例)或市级(本省异
地
AFP
病例)
疾控机构。
异地
AFP
病例实验室结果,
由省级脊灰实验室传 真并邮
寄报告病例归属地省级(跨省异地
AFP
病例)或市级(本省异地
AF P
病例)疾控
机构。
7
4
.病例归属地疾控 机构接到异地报告的
AFP
病例后,应及时与病例当时所
在地省级(跨省异地
AFP
病例)或县级(本省异地
AFP
病例)疾控机构沟通,收
集该病例的个 案、病案、实验室、随访等资料进行综合管理。各相关疾控机构,
特别是省级疾控机构,
应协助 病例归属地疾控机构做好异地
AFP
病例的各项监测
工作。
四、各级职责
(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收集、分析、公布和 反馈全国
AFP
监测情况;利用监测资料,评价全国监测
进展;负责对省级
A FP
病例监测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协助卫生部组织国家级
AFP
病例专家诊断和分类活 动;
负责国家级脊灰实验室管理,
确保监测质量;
组织对
VDPV
循 环病例或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进行调查和应急处理;对国家维持无脊
灰策略与措施提出改进建议。
(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收集并分析县、
市级上报资料,
对
AFP
病例实行个案管理;
每月定期将本省
病例监测资料传送国家级疾控 机构;监督、指导各地
AFP
各项监测活动的开展;
对市、
县级疾控机构和有 关医疗机构人员培训;
定期对监测资料进行分析与评价,
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并向下级疾控机构反馈;
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本省
监测薄弱地区和高危人群,
组织开展 相关调查研究;
组织对高危
AFP
病例、
聚集
性临床符合病例、VDPV
病例的调查和处理;负责省级脊灰实验室的管理,确保
监测质量;
评价本 省
AFP
监测状况,
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本省维持无脊灰策略与
措施的建议; 与国家和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沟通和信息交流,协调异地
AFP
病例报告、调查及其它相 关事宜。
(三)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收集辖区内县级疾控机构及有关 医疗机构
AFP
病例疫情报告及个案调查表,
对县级疾控机构报告的资料进行审核,< br>按规定向上级疾控机构报告;
监督、
指导
县级各项监测活动的开展;
负 责对县级疾控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人员培训;
监测
辖区内病例的发生情况,
参与高危< br>AFP
病例、
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的调查;
评价
辖区内病例监测现状, 并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报告。
(四)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收集辖区内
AFP
病例报告,
按规定向上级疾控机构报告;
开展
A FP
病例调查、
标本采集、
运送及病例随访工作;
负责辖区内病例的主动监测 工作;
负责对辖区
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
AFP
监测的培训;对辖区内 病例监测工作开展督
导、
检查,
评价监测质量,
并向上级疾控机构和本级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监测工作
情况。
8
(五)各级医疗机构
负责本医院
AFP
病例发现与报告工作;制定本单位监测报告程序和工作制
度 ,在本单位开展病例的主动监测;在疾控机构指导下组织开展对预防保健科、
儿科、神经内科、传染科、 病案室等相关科室和人员的
AFP
监测培训;协助疾控
机构进行
AFP
病例调查、
标本采集并开展主动监测工作;
收集、
补充
AFP
病例 的
临床资料,提供给辖区疾控机构。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 责对辖区内
AFP
监测的组织领导,
保障工作必须经费,
对辖区监测工作进< br>行评估、督导与考核。
附图:
AFP
病例分类流程图
附表:
AFP
监测用表(样式)
9
附图:
AFP
病例分类流程图
脊灰野病
毒阳性
VDPV
AFP
阳性
病例
未检出
脊灰野病
毒、
VDPV
确诊病例
VDPV
病例
省级专家组
排除病例
不合格便
或无便
合格便
省级专家组
临床符合
病例
排除病例
排除病例
10
附表:
AFP
监测用表(样式)
表
1
:
AFP
病例快速报告记录表
(县、市、省级通用)
接到报告时间:
200
年
月
日
时
报告人:
报告单位:
报告方式:
(1)
电话
(2)
自来
(3)
其它
报告内容:
1
、一般情况
儿童姓名:
家长
/
监护人姓名:
性别:
(
1
)男
(
2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满:
岁
月龄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2
、发病日期:
200
年
月
日
麻痹日期:
200
年
月
日
3
、就诊情况
就诊日期:
200
年
月
日
就诊医院:
接诊医生:
麻痹情况(简单描述部位、肌张力、肌力等)
:
临床诊断:
(
1
)
(
2
)
是否住院?
(
1
)是
(
2
)否
如是,所住医院、病房:
如否,病例现在何处?
4
、标本采集情况
采集日期: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标本现保存在何处?
5
、处理经过
6
、其它情况
记录人:
记录时间:
200
年
月
日
时
11
表2 AFP病例旬报表(监测医院用
)
报告单位
(
盖章
) __________ __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旬
病例姓 名
监护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家庭住址
麻痹日期
报告日期< br>调查日期
免疫接种
情况
大便标本采集日期
⑴
⑵
说明< br>:
如本旬未发现AFP病例,应在表中填写“本单位本旬未发现AFP病例”。
12
13
表
3
:
AFP
病例旬报汇总表
(县、市级通用)
填报单位(章)
200
年
月
旬
报告单位
*
编号
报告单位名称
报告
AFP
病例数
本年度累计
AFP
病例数
报告状态
**
*
报告单位:
县级报表填写所辖区的
AFP
监测医院;
市级报表填写所辖区的县级疾控机构和本级负责的监测医院。
**
报告状态:
1
-及时报告、
2
-迟报、
3
-缺报
1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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