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
1
:
江苏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控制标准(试行)
一、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控制系统
(一)组织网络及职责分工
质量控制系统由省级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控制中心、各市 新生儿疾
病筛查分中心、单项听力筛查机构及采血机构等组成。
省级新生儿疾病筛查 质量控制中心提供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
同时负责协助省卫生厅对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进行业务 管理、人员
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定期向省卫生厅上报全省筛查工作情况和
质控情况,并 向各筛查机构反馈质控结果。
新生儿疾病筛查分中心提供筛查服务,负责培训和指导本区域相 关
筛查人员,做好筛查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同时做好本
单位和所辖区域的质控 工作。
单项听力筛查机构提供听力筛查服务,做好筛查信息资料的收集、
上报以及本 单位筛查质控工作。
采血机构要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宣传、咨询和筛查血片的采集工
作。
(二)工作要求及相关制度
各新生儿疾病筛查机构应建立筛查质量控制小组,
每月进行质控活
动一次,对本筛查机构及所辖区域的筛查工作进行质量控制检查和监督
管理, 并做好总结,以保证和提高筛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各新生儿疾病筛查机构要制定新生儿疾病 筛查相关部门的工作制
度、转诊制度、跟踪追访制度、标本采集及管理制度、统计汇总及上报
制 度以及相关的操作规程。
二、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标准
(一)基本要求
机构设置、人员、房屋和设备符合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 br>范》
(卫妇社发
[2004]439
号)
(以下简称《新筛规范》)的要求。
(二)筛查对象
所有活产新生儿,尤其是高危新生儿。
(三)新生儿听力筛查时间
初步筛查
(
初筛
) :
新生儿生后
3
~
5
天。
第
2
次筛查
(
复筛
) :
婴儿出生
42
天内。
初筛未通过、
可疑或初筛已经通过 但属于重症监护病房患儿等听力
损失高危儿
,
需要进行听力复筛。
(四)新生儿听力筛查环境、方法和步骤
遵
《新筛规范》
。
其中,
听力筛查主要采用畸变产物耳声发射
(DPOAE)
或自动听性脑干诱发电位
(AABR)
。
(五)目标
1
个月内进行筛查 。对初筛阳性者在出生
42
天内进行复筛,
3
个月内
进行诊断,6
个月内进行干预。诊断、干预方法遵《新筛规范》。
(六)信息管理
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管理系统,
全程为筛查、
追踪和随访
(
2< br>~
3
年)、诊断及干预提供服务
,
同时为监测系统提供信息以评估筛查 的运
作情况。
三、
新生儿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筛查质量控制标准
(一)基本要求
机构设置、人员、房屋和设备符合卫生部《新筛规范》的要求。
(二)筛查对象
所有活产新生儿。
(三)采血方法、步骤和时间
遵《新筛规范》要求。
(四)检测方法
采用国家推荐的实验方法和批准的标准试剂盒。
对于
2
次实验结果
均大于阳性切值的,需追踪确诊。
2
1
、苯丙酮尿症
(
1
)以苯丙氨酸(
Phe
)做为筛查指标。
(
2
)
Phe
浓度阳性切值根据实验室及试剂盒而定,一般大于
120
μ
mol/L
(大于
2mg/dl
)
。
(
3
)采用方法为荧光分析法、定量酶法或细菌抑制法。
2
、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
(
1
)以促甲状腺素(
TSH
)做为筛查指标。
(
2
)
TSH
浓度的阳性切值根据实验室及试剂盒而定,一般为
10
μ
IU/ml-20
μ
IU/ml
。
(
3
)采用方法为时间分辨免疫荧光分析法(
Tr
-
FIA
)
、酶联免疫
吸附法(
ELISA
)
、酶免疫荧光分析法(
EFIA< br>)
。
3
、检测质量控制
(
1
)检测机构须在接到标本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测,并出具可疑
阳性报告。
(
2
)每月向采血机构反馈实验室检测结果。
(
3
)定期参加实验室间能力比对检验,成绩合格。
(
4
)滤纸干血片标本必须保存在
2
-
8
℃条件下至少
5
年,以备复
查。
(
5
)备有完整的实验室检测信息资料,存档保 留至少
10
年。
结合卫生部等定期公布的各种试剂灵敏度和特异性的标准,
对实验
室筛查方法和结果进行评估和调整。
(五)诊断
1
、苯丙酮尿症
(
1
)血苯丙氨酸浓度大于
12 0
μ
mol/L
,诊断为高苯丙氨酸血症
(
HPA
)
。
(
2
)对高苯丙氨酸血症者均应进行鉴别诊断,以鉴别苯丙氨酸化酶缺乏性
HPA
和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
(
3
)苯丙 氨酸化酶缺乏性
HPA
,根据血苯丙氨酸浓度分为经典型
3
PKU
,中度
PKU
和轻度
HPA
。
2
、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
(
1
)确诊指标:血清促甲状 腺素(
TSH
)
,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
(
FT3
)
,游离甲状腺素(
FT4
)浓度。超声波检查、骨龄测定、甲状腺
同位素扫描等可做 为辅助手段。
(
2
)血
TSH
增高,
FT4降低,可诊断为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
包括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低和暂时性甲状腺功能减低。
血
TSH
增高,
FT4
正常者,为代偿性甲状腺功能减低或高
TSH
血症,
应定期随访。
(六)追访
1
、追访要求
(
1
)依托区域内妇幼保健网络,建立追踪随访网络。
(
2
)接到筛查检测机构出具的可疑阳性报告,立即以电话或书面
等方式通知其监护人,到筛查检 测机构进行复查,并提供健康教育。
(
3
)敦促并确保可疑阳性患儿在规定 时间内(遗传代谢病在
7
个
工作日内、听力障碍按听力筛查技术规范追踪要求)至指定 医疗保健机
构进行确诊、治疗。
(
4
)因地址不详或拒绝随访等原 因而失访者,须注明原因,并告
采血机构及检测机构备案。
(
5
)每次通知或访视均须记录,相关资料保存
10
年。
(
6
)按筛查疾病的不同诊治要求,定期访视确诊患儿,给予长期
健康教育和 健康促进。
2
、转诊制度及跟踪观察制度
(
1
)对可疑阳性患儿提供确诊或鉴别诊断服务。
(
2< br>)尽早为确诊阳性患儿提供治疗服务,一般不超过患儿出生后
4
~
6
周 ,并定期评估。
(
3
)及时将确诊数、治疗数及治疗评估反馈给检测机构及 追踪随
访机构。
4
(七)治疗
1
、丙酮尿症
治疗原则:
(
1
)一旦确诊
,
应立即治疗。
(
2< br>)一般应保持血苯丙氨酸浓度在
120
~
360
μ
mol/ L
较为理想。
治疗方法:
(
1
)苯丙酮尿症 治疗应由专科医生指导,在营养师配合下进行低
苯丙氨酸饮食治疗。
(
2< br>)苯丙氨酸羟化酶缺乏者,血苯丙氨酸浓度大于
360
μ
mol/L
者
均应给予低苯丙氨酸饮食治疗。
(
3
)四氢生物喋呤缺乏者给予四 氢生物喋呤及神经递质前质的联
合治疗。
(
4
)低苯丙氨酸饮食治疗至少到
10
岁。
(< br>5
)女性苯丙酮尿症患者,应告知怀孕之前半年起严格控制血苯
丙氨酸浓度在
1 20
~
360
μ
mol/L
,直至分娩。
(
6
)定期进行体格和智能发育评估。
2
、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
(
1
)采用甲状腺素替代疗法。
(
2
)正规治疗
2
~
3
年停药
1
个月,复查甲状腺功能、甲状腺
B
超
或甲状腺同位素扫描,如为暂时性
CH
则停药定期随访,如为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低则给予终身治疗。
(
3
)定期进行体格和智能发育评估。
5
附件
2
:
江苏省产前诊断(筛查)质量控制标准(试行)
一、产前诊断(筛查)质量控制系统
(一)组织网络及职责分工
质量控制系统由省级产前诊断
(筛查)
质量控制中心、
产前诊断
(筛
查)机构和提供产前检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
省级产前诊断(筛查)质量控制中心提供产前诊断(筛查)技术服
务,
同时负责 协助省卫生厅对全省产前诊断
(筛查)
工作进行业务管理、
人员培训、
技术指 导和质量控制,
定期向省卫生厅上报全省产前诊断
(筛
查)
工作情况和质控情 况,
并向各产前诊断
(筛查)
机构反馈质控结果。
产前诊断(筛查 )机构提供产前诊断(筛查)服务。其中,市级产
前诊断
(筛查)
机构负责培训和指导 本区域产前诊断
(筛查)
相关人员,
做好产前诊断(筛查)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分 析和上报,同时要做
好本单位和所辖区域的质控。
提供产前检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在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
应按要求做好产前诊断(筛查)的健康教育、宣传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br>
开展产前筛查的机构要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开展产前诊断的
机构建立转诊关系,并 将产前筛查项目纳入产前诊断质量控制。
(二)工作要求及相关制度
各产 前诊断(筛查)机构应建立产前诊断(筛查)质量控制小组,
每月进行质控活动一次,对本产前诊断(筛 查)机构及所辖区域的产前
筛查工作进行质量控制检查,并对疑难病例、技术发展等进行分析、讨
论和总结,以提高产前诊断(筛查)的质量和水平。
6
各产前诊断( 筛查)机构要制定有关产前筛查、诊断的临床、实验
室等工作制度、转诊制度及跟踪观察制度、标本采集 及管理制度、统计
汇总及上报制度以及相关的操作规程。
二、
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工作流程
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工作流程见“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工作流程
图”
。
7
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工作流程图
早孕建卡时进行产前筛查宣教,告知筛查的意义、疾病的检
出率、假阳性率等,孕妇或其家属知情选择并签署知情书
同意筛查
不同意筛查
确定孕妇的年龄与孕周
定期常规产前检查
(必要时
B
超核对)
据不同孕周选择筛查方案
低风险
定期常规产前检查
高风险或高危孕妇
B
超核对孕周及筛查
解释结果,建议行绒毛活检、羊水穿刺、
脐血穿刺等,并告知其局限性及风险
同意并签字
不同意需告知可能
导致的不良后果
绒毛活检、羊水穿刺、脐血穿刺,
细胞培养,染色体核型分析
结果异常
结果正常
告知患者情况并进行遗传咨询
继续产前检查
继续产前检查
同意终止妊娠
不同意终止妊娠
并签字
并签字
终止妊娠并行遗传学检查
建议尸检等
记录妊娠结局
8
三、
开放性神经管缺陷与
21
三体综合征孕中期产前筛查的质量控制
(一)产前筛查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
1
、产前筛查是指通过检查孕妇血清中 的生化物质,筛查胎儿异常
(脑膜膨出、无脑儿、脊柱裂等开放性神经管缺陷和
21
三 体、
18
三体
等染色体异常)
。
2
、按照知情选 择的原则,医务人员事先告知孕妇或其家属产前筛
查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可能出现假阴性和假阳性结果, 由孕妇或家属决
定是否筛查及筛查后阳性结果的处理,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3
、孕中期筛查,必须采取两项或两项以上血清筛查指标。
4
、使用省统一指定的筛查方法和筛查试剂。
5
、筛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送交被筛查者,并有相应的临床建议,进
行随访。
6
、筛查结果的原始数据和血清标本至少保存一年。血清标本保存
于
-70< br>℃,以备复查。
(二)产前筛查质量管理的技术标准
1
、分析前质量管理
(
1
)筛查申请表必需提供的信息
筛查申请表中应包括足够的信息 ,以识别患者和经授权的申请者,
同时应提供相关的临床资料,具体内容包括:姓名和其他
ID
信息;孕妇
的出生年月日;体重;种族背景;末次月经日期;采血日期;胎龄(如
果月 经规则可以根据末次月经确定胎龄,如果月经不规则则用
B
超下胎
儿双顶径(
BPD
)来确定胎龄;单胎或多胎妊娠;本次妊娠情况(致畸
物接触史、用药史等);是否有胰 岛素依赖性糖尿病;是否吸烟;神经
管缺陷和染色体异常的过去史或家族史;采血单位名称、地址、电话 或
传真,送检医师姓名;是否知情同意。
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申请单,做到字迹清楚、登记完整准确。
(
2
)孕妇采血前准备
9
-
-
-
-
-
-
-
-
本文更新与2021-02-27 14:15,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apfxb.com/yuer/459797.html
-
上一篇:产科健康教育手册范本
下一篇:花草茶搭配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