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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
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
(试
行)的通知< br>
卫医政发〔
2010
〕
95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准入管理,
我部组织制定了综合
医 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部分地区确因地域或服务需 求等因素达
不到本标准要求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规定,并
报卫生部备案。
本标准是各级综合医院申请眼科、
耳鼻喉科、
皮肤科诊疗科目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校 验相应诊
疗科目的依据。
附件:
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
行)
.doc
二○一○年十一月五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
一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
的形式执业。
(二) 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
/
手术
/
治疗室、眼科检查室 和
5
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
(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 ,由具备
5
年以上临床工作
经历和眼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
1
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眼科 的,至少有
3
名医师,其中
1
名具有
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
1
:
1
以上。
三、设备
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
/
带状光检影镜、
色觉检查表、
眼科用球后注射针、
泪道冲洗针、
睫毛拔除镊、
手术床 、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 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
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
范、感染 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因医疗服
务需 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眼科病房和门诊
的,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和门诊。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
10
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
5
名医师,其中至少有
1
名具有眼科专业副
高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
1
名具有眼科专业中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 师。
(二)每增加
10
张床位,至少增加
4
名医师,其中 至少
有
1
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
20
张 床位,增加的医师中至少有
1
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
1
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
(四) 每床至少有
0.5
名护士,其中至少有
1
名具有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
(五)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门诊和病房的,每
床至少有
0.4
名医师,至少有
1
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每床至少有
0.5
名护士。
三、设备
视力表、眼压计、 裂隙灯、直接
/
带状光检影镜、色觉
检查表、视野计、读片灯、
A/B
超声检查仪、验光仪、角膜
曲率计、
荧光眼底造影机、
眼科用球后注射针、
泪道冲洗针、
睫毛拔除镊、
视网膜光凝激光设备、
视网膜冷冻仪、
手术床、< br>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手术显微镜、显微手术器械、
眼内用电磁铁。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
可的眼 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
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三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独立的眼科 病房、眼科专科门诊
和专科手术室(可与非感染性手术科室共用)
、独立的验光
室、眼 科检查室、换药室及治疗室。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
20
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
8
名医师,其中至少
3
名 具有眼科专业副高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每增加
10
张床位,至少增加
5
名医师,其中至少
增加
1
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备眼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
(四)每床 至少有
0.5
名护士,其中每
10
张床至少
1
名具
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视力表、裂隙灯、直接
/
间接检眼镜、眼压计、验光仪、
房角镜、三面镜、视 野计、眼科用
A/B
超声诊断仪、眼科超
声生物显微镜(
UBM
)< br>、角膜曲率计、角膜内皮细胞计数仪、
眼科电生理仪、
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
(< br>OCT
)
、
角膜地形图仪、
视网膜荧光眼底造影机、
YAG< br>激光仪、光凝激光设备、氩离
子激光机、手术显微镜、白内障超声乳化机、玻璃体切割机
视网膜冷冻仪等。
(二)基本设备。
1.
病房:
氧气、
吸引器、
压缩空气、
监护仪及消毒设施、
无障碍设施。
2 .
手术室:手术床、麻醉机、监护设备(有创及无创)
、
眼科手术器械、无影灯、氧气 、负压吸引设备等。
3.
具有开展眼科诊疗项目的其他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
可的眼 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
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耳鼻咽喉科基本标准(试行)
一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耳鼻咽喉科可不单独设置,与眼科共同以五官科
的形式执业。
(二) 单独设置耳鼻咽喉科的,应当设置耳鼻咽喉科门
诊和
5
张耳鼻咽喉科病床。
二、人员
(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
5
年以上临床工作< br>经历和耳鼻咽喉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
1
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耳鼻咽喉科的,至少有
3
名 医师,其中
具有
1
名耳鼻咽喉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医护比应
当为< br>1
:
1
以上。
三、设备
音叉检测设备、前鼻镜、间接喉镜、简易光源、气管切
开包、专用的手术器械等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
可的耳 鼻咽喉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
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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