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骨
安康市高危婴幼儿管理办法
(
试行
)
随着围产医学的发展和新生儿重症诊疗技术的提高
,
高危婴< br>幼儿存活率明显提高
,
但部分存活儿童却在不同年龄段逐渐出现
发育障碍问题< br>,
严重影响高危婴幼儿身心健康
,
给家庭和社会带
来沉重负担。为更好 地对高危婴幼儿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使
高危儿能在行为发育上得到改善并赶上正常儿童
,< br>促进他们的身
心发育,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高危婴幼儿的诊断
高危婴幼儿是指在胎儿期、
分娩期、
新生儿 期和婴幼儿期存
在对生长发育(尤其是大脑发育)有危险因素的儿童,高危婴幼
儿有发生脑瘫的 潜在危险,
可能同时存在视听觉、
语言及运动发
育的障碍,
若不及时治疗可能 影响孩子的一生。
各级医疗保健机
构应根据《高危婴幼儿诊断标准》筛查出高危婴幼儿。
高危婴幼儿诊断标准
(一)高危胎儿:
(孕期高危因素)
1
、有脑瘫家族史、家族遗传、代谢病史。
2
、高龄产妇:分娩 时母亲年龄≥
35
岁。低龄产妇:分娩时
母亲年龄<
16
岁。
3
、孕期子痫、外伤、晕厥。
4
、孕期中、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5
、孕期感染:发热、腹泻、病毒性感染及其他。
6
、本次妊娠有先兆流产、保胎治疗等,母婴血型不合。
1
7
、自然流产≥
3
次。妊娠次数≥
4
次。
8
、孕期疾病:高血压、肝炎、肝内胆汁淤积症、糖尿病、
中重度贫血及出血 性疾病、甲状腺肿大、心脏病、癫痫、肾炎、
结缔组织病、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
9
、孕期接触有害理化因素:放射线、有毒化学物品、高压
线、造纸厂、水污染及其他。
10
、孕期使用对胎儿有毒性的药物。如:链霉素、卡那、庆
大、红霉 素、氯霉素、磺胺类药物、激素、抗过敏药、镇静安定
药、解热镇痛药、维生素类药、抗滴虫药、麻醉药 。
11
、孕妇智力低下,发育畸形。
12
、孕妇既往围产期死胎、死产、死亡史。
(二)高危新生儿
1
、早产:孕期<
37
周。过期产:孕期>
42
周。
2
、低出生体重<
2500g
。高出生体重≥
4000g
。
3
、双胎或多胎儿
4
、生产过程中出现下列情 况:胎盘早剥、胎位不正、胎膜
羊水早破;脐带绕颈、打结、细小;胎盘老化、钙化、梗塞;羊
水过多、过少、Ⅱ
/
Ⅲ度污染。
5
、
宫内窒息 史或出生时窒息时间≥
5
分钟,
5
分钟
Apgar
评
分≤
5
分。
6
、病理性黄疸,核黄疸,黄疸持续时间过长(母乳等黄疸
除外)
。
2
7
、新生儿期颅内出血。
8
、新生儿期感染、发热、抽搐。
9
、新生儿期出现持续性低血糖,不进食时间≥
12h
。
10
、新生儿筛查异常儿。
(三)高危婴幼儿:
(教会家长观察高危因素)
1
、护理婴儿时手脚常打挺,用力屈曲或伸直“很有力”
。
2
、满月后头总后仰,扶坐时头竖不起。
3
、
3
个月不能抬头;眼睛不能跟随移动物体;眼球震颤。
4
、
4
个月紧握拳,拇指紧贴手掌。
5
、
5
个月俯卧时前臂不能支撑身体。
6
、
6
个月扶立时,足尖、足跟不能落地。
7
、
7
个月不会发
ba
、
ma
音。
8
、
8
个月不能独坐。
9
、头和手频繁抖动。
10
、整日哭闹或过分安静,喂养困难。
11
、大运动落后
3
个月以上。
二、机构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高危婴幼儿管理,
规范高危婴 幼儿保健服务流
程,在市、县(区)设臵“高危婴幼儿保健管理专科门诊”(以
下简称
“高危儿门诊”
)
。
市级高危儿门诊设臵在安康市妇幼保健
院;县(区)级高 危儿门诊原则上设臵在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内,
若保健机构无能力承担,由辖区综合医疗机构承担。
3
三、高危婴幼儿管理程序
(一)登记
1
、
各助产单位应认真填写
“安康市孕产妇健 康管理服务册”
、
“安康市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册”
。
2
、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儿保医生在新生儿访视及婴幼儿健
康管理期间应认真对照标准,
筛查出高危 婴幼儿并认真登记,
加
强管理。
(二)转诊
1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诊疗、保健工作中,应对照《高危
婴幼儿诊断标准》筛查出高危婴幼儿,及时出具 《高危婴幼儿转
诊通知单》
,通知家长及时带婴幼儿到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
高危儿 门诊或安康市妇幼保健院高危儿门诊进一步检查。
为达到
早期诊断、早期干预的目的,高危新生 儿应在满月至
42
天之间
到县(区)级高危儿门诊进行第一次检查,建立高危儿的相关 管
理资料,同时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备案。
2
、县(区)级高危儿门诊对疑 似伴有神经精神、运动等发
育异常的高危儿应立即报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对上报的高危儿及时转诊至安康市妇幼保健院高危儿门诊进行早
期干预。
3
、安康市妇幼保健院高危儿门诊对转诊高危儿进行体格、
运动、心理等发育情况评估,对暂不伴有神经 精神、运动等发育
异常的高危儿转县(区)级进行干预指导,由县(区)级负责随
4
访工作。
(三)早期干预
1
、县(区)级高 危儿门诊负责不伴有神经精神、运动等发
育异常的高危儿干预指导,由辖区内妇幼保健网络完成随访工< br>作。
2
、安康市妇幼保健院高危儿门诊负责对转诊高危婴幼儿进
行体 格、运动、心理等发育情况评估,对伴有神经精神、运动等
发育异常的高危婴幼儿,病情轻者在市妇幼保 健院高危儿门诊、
儿科干预治疗,
病情重者转诊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
干预治疗单位认真做好干预记录,同时定期随访。
(四)反馈
安康市妇幼保健院 高危儿干预门诊负责将高危婴幼儿转诊
情况及本院干预的高危婴幼儿干预情况每月反馈给各县
( 区)
妇
幼保健机构。
四、高危婴幼儿管理各级机构的职责
(一)基层医疗保健机构
1
、加强高危婴幼儿保健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家 长对高危
婴幼儿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告知家长保健管理的程序。
按要求做好产后访视 ,
对辖区内出生新生儿在
1
月内进行高
危儿初筛、登记、转诊。同时在儿童系 统保健管理过程中及时筛
查高危婴幼儿并进行转诊。
2
、配合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婴幼儿进行系统管理及随
5
访。
(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
综合医院高危儿门诊
1
、高危儿专科门诊应由高年资主治以上并经过专门培训的
医师坐诊,
接受基层医疗保健机构转诊 的高危婴幼儿,
做好高危
婴幼儿登记工作。
2
、开展高危婴幼儿的 相关检查,对不伴有神经精神、运动
等发育异常的高危儿实施早期干预指导。
3、对伴有神经精神、运动等发育异常的高危婴幼儿,转安
康市妇幼保健院高危婴幼儿干预门诊进一步 检查。
4
、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召开业务例会,通报高危婴幼儿转诊
情况,< br>同时负责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婴幼儿系统管理的
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基层对高危婴幼儿的 认识和诊断水平。
(三)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1
、负责全市高危婴 幼儿系统管理的技术培训、指导、评估
工作,定期进行总结,提出干预措施。
2、开设高危儿专科门诊,由高年资主治以上并经过专门培
训的医师坐诊,
接受基层医疗保健 机构转诊的高危婴幼儿,
做好
高危婴幼儿登记工作。
3
、对转诊高 危婴幼儿进行体格、运动、心理等发育情况评
估,对不伴有神经精神、运动等发育异常的高危儿,提出干 预指
导意见,反馈给县(区)高危儿门诊进行干预及妇幼保健机构进
行随访观察。
对确 诊需要进行早期干预的高危婴幼儿轻者在市妇
6
幼保健院高危婴幼儿门 诊进行干预治疗,
重者转本院儿科或同等
级及以上专科、综合医院进行早期干预,同时定期随访 。及时向
基层反馈转诊情况及高危婴幼儿干预治疗的信息。
4
、在日常门诊中,开展高危婴幼儿筛查工作。
7
安康市体弱儿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一、体弱儿的分类
(一)Ⅰ类体弱儿
1
.轻度贫血;
2
.轻度营养不良;
3
.轻度肥胖;
4
.轻度佝偻病;
5
.早产孕周
35
—
37
周且出生体重>
2000
克的婴儿;
6
.满月增磅不足
600
克的婴儿。
(二)Ⅱ类体弱儿
1
.中度贫血;
2
.中度营养不良;
3
.中度肥胖;
4
.中度佝偻病
5
.足月小样儿、早产孕周<
35
周或出生体重≤
2000
克的婴
儿。
(三)Ⅲ类体弱儿
1
.重度贫血;
2
.重度营养不良;
3
.重度肥胖;
4
.重度佝偻病;
8
5
.反复呼吸道感染、哮喘;
6
.弱视、斜视;
7
.动作、语言或精神等发育迟滞;
8
.听力障碍;
9
.情绪或行为障碍;
10
.先天性心脏病和先天畸形;
11
.传染性疾病;
12
.其它生长发育异常或遗传性、代谢性疾病等。
二、体弱儿分级管理范围
Ⅰ类体弱儿由各基层医疗机构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 卫生服务
中心)
承担并建立专案管理;
Ⅱ类体弱儿由基层医疗机构转至县
(< br>区
)
级高危儿门诊进行病因分析和检查,
给出治疗方案后在基层
医疗机 构进行专案管理,若经
3
个月干预效果仍不佳的应转往市
妇幼保健院进行专案管理;< br>Ⅲ类体弱儿由基层医疗机构、
县
(区)
级妇幼保健机构逐级转诊至市妇幼保健院
(具体转诊办法参照高
危婴幼儿转诊流程)
,由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专案管理。
三、体弱儿分级管理程序和办法
1
.Ⅰ类、Ⅱ类体弱儿管理:由基层医疗机 构进行专案管理
或及时转诊,
并以红色三角标识标记在
《安康市儿童健康管理服
务册》的左上角。
2
.Ⅲ类体弱儿管理:县
(
区
)级高危儿门诊将筛出的Ⅲ类体
弱儿依照转诊程序转送到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专案管理,
专案管 理
9
期间体弱儿仍需按系统管理要求在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健康
检查。
(
1
)
转诊:
县
(
区
)
级高危儿 门诊对筛查出的可疑Ⅲ类体弱儿,
及时建立体弱儿转诊登记和填写“体弱儿转诊通知三联单”
, 第
一联“通知单”交家长,嘱其及时携带孩子凭“通知单”前往市
妇幼保健院进一步确诊与管理 ;
第二联为存根;
第三联交辖区妇
幼保健机构相关管理科室。
(
2
)
接诊:
市妇幼保健院对转送来的体弱儿要做进一步的全
面检查,凡经确诊的Ⅲ类体弱儿要进行系统管理,在《安康市儿
童健康管理服务册》上加盖“专案管理 ”标识,同时在管理期间
督促体弱儿按系统管理要求到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如不能 确诊为Ⅲ类体弱儿的,应及时转回县(区)级妇幼保健机
构、基层医疗机构,并做好衔接和指导。
(
3
)反馈:市妇幼保健院对已确诊的体弱儿,将诊断结果、
治疗经过及 处理意见记录于《安康市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册》上,
并将体弱儿“处理报告单”及时发回县(区)级妇幼 保健机构。
县
(区)
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将
“处理报告单”
贴于
“转诊通知单”
的“第三联”上。如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在转出
30
天后仍未< br>收到“处理报告单”
,须继续督促家长带体弱儿就诊,并及时与
市妇幼保健院联系,同时市妇幼保健院对尚未就诊儿童也应作进
一步追踪,并加强与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联系。< br>
(
4
)转归:体弱儿经治疗达到结案标准后,县(区)级妇
10
幼保健机构通知家长按照儿童系统管理健康检查时间回到居住
地医疗 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四、督促与管理
实行体弱儿 分类分级管理是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的重要内容,
是保障与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县(区)级卫生 行政部
门应切实加强领导和督查,
保证我市体弱儿分类分级管理工作落
实到位。各有关 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提高管理质量。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体弱儿管理业务指导,定期组织体
弱儿分类分级管理质控,不断规范体弱儿管理。
11
安康市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围产期保健水平,降低高危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
规范高危孕产妇保健服务 及网络建设,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妇幼保< br>健机构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范围及分类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
凡妊娠 时具有各种危险因素,
可能危害孕妇、
胎儿及新生儿
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为高危妊娠 。
(二)高危妊娠的范围
1
、基本情况:
年 龄<
18
岁或≥
35
岁;
体重<
40
公斤或>85
公斤或过度肥胖
(超标准体重
20%
);身高<
145公分;先天异常或遗传性疾病家
族史。
2
、不利环境、社会因素:
文盲,经济困难,无产前检查,计划外妊娠,有 吸烟(每天
10
支以上),酗酒等不良习惯。
3
、异常妊娠及分娩史:
不孕症、流产>
2
次、早产、死 胎、死产、畸形儿、阴道难
产、剖宫产及产后出血史、新生儿死亡、新生儿溶血病。
4
、孕早期有病毒感染,服用过对胎儿有影响的药物,有射
线接触史,可疑致畸物质接触史及职 业毒物接触史。
5
、妊娠合并症:
妊娠合并心脏病、肝病、高血 压、肾脏病、红斑狼疮、糖尿
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血液病、严重贫血、肺结核、胸廓
12
-脸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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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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