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宫切除-
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母乳喂养,保护母亲和婴儿身心健康,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 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 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参照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和世界卫生大会相关决议,< br>结合我国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
广告、宣传、应用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
系 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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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以内婴儿为对象,
通过市场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的,
部分或者 全部代替母乳的乳制
品、饮料和其他食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广播电
视、
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据本办法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
产、销售、广告、宣传和应用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母乳喂养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为母乳
喂养提供必要的条件。
在突发事件应对、公益捐赠等活动中,应保护和支持母乳喂 养,
合理评估对母乳代用品的需求,科学管理、储存、分发和使用。
第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促销母乳代用品,
包括减价销售、
赠送产品、< br>礼品、
样品,
以及产品展示、积分回馈、发放产品宣传资料等;
(二)以低于市场价向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销售母乳代用品;
(三)
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
向医疗 卫生及有关机构提供设
备、资金和宣传资料等,以及资助培训、会议等;
(四)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与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
成员保持 任何形式的联系,包括电话、短信、信函、邮件、上门推销
等。
第七条
母乳代用品的标识、标签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醒目的文字注明“提倡母乳喂养”或者其他说明母乳喂
养优越性的忠告语。
(二)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
、
“母乳化”或者
类似的表述;
(三)不得虚构、夸大产品的作用。
第八条
禁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母乳代用品
广告。
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代替母乳、
营养成分接近母乳
等类似表述;不得使用妇女哺乳形象;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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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以内婴儿的
名义、声音和形象 ;不得出现母乳代用品的包装、图片和形象。
第九条
禁止以推销产品为目的,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
期刊、图书 、音像制品、通讯、网络等任何媒介向公众进行母乳代用
品的宣传,包括播放、刊登有关母乳代用品的报 道、文章和图片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母乳喂养
宣传材料和资料。
宣传材料和资料不得含企业名称、
标志以 及其他与
企业及其产品有关的内容。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及其人员应积极宣传母乳喂养,
为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提供母乳喂养指导 和帮助。
婴儿或者母亲有使用母乳代用品医学指 征的
,
医疗卫生及有关机
构应在病历等专业文书中记录,并进行针对性的喂养指导。< br>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向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宣传、展示、推销或者
代售母乳代用品;
(二)接受以推销产品为目的的馈赠和各种形式的赞助;
(三)
在本机构内,
开展或者允许他人开展有关母乳代用品的宣
传 活动;
(四)
将孕产妇、
婴儿 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和婴幼儿的个人信息提
供给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
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倡导母乳喂养,并对违反本办法
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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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更新与2021-02-22 18:28,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apfxb.com/yuer/4541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