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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痘治疗中心因拒绝术前签字导致孕妇死亡事件的思考

作者:陕西保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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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2-01 11:37

外阴长了个大痘硬块-尘肺病能治愈吗

2021年2月1日发(作者:四环素牙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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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拒绝术前签字导致孕妇死亡事件的思考



韩怀忠



在我国,重大医疗事项签字同意 制度由来已久。曾经有医生出于职业的本能,在患者方面没有同意的情况下,为
患者采取了某些更积极的 治疗措施,尽管疗效不错,但换来的却是患者日后的投诉,结果医院和医生陷入了医患纠纷
之中,正是有 了这样的前车之鉴,才使得今天的医疗机构,在执行知情同意方面,不敢打丝毫的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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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一件发生在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的孕妇及胎儿死 亡事件举国震惊。



当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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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左右,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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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的孕妇因呼吸道感染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医院决定将身
无分文 的孕妇免费收入医院治疗,为挽救孕妇及胎儿生命,医生欲为孕妇行剖宫产,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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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的丈夫 拒绝在手术同意
书上签字,在此期间,医院上至院长、下至医护人员一直守在病人旁,并且破例在病房临 时设立了手术室。为了动员
患者的丈夫签字,医院不惜向公安机关救助,加上在场的其他患者和记者苦心 相劝,但这位患者的丈夫仍不为所动,
并承诺为不签字的后果负责。医院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示后,得 到的答复是“患者或家属不签字,不能手术”。在
医院进行了所有的努力后,最终只得选择眼睁睁地看着 两条生命渐渐远去。



本来只要及时剖宫产就有可能保证母子平安的普通 的临床急诊演变成一场社会悲剧,令人痛心。我们回过头来再
度审视这一事件,不难发现,一个个可能挽 救孕妇生命的机会被一一错过。就好像每个人都端着一盆水,但大家惟一
可做的只是等着生命之花悄无声 息地枯萎。



事件发生后,医护人员痛心,民众震惊,舆论一片哗然。这 一事件涉及深层次的社会、法律、伦理、医患关系问
题,人们在谴责患者无良的丈夫行为的同时,也引发 了“谁该为两条生命负责”的争论。



毫无疑问,按照现行的医疗卫生法 律规范,医院和医生已尽了最大的努力,他们没有过错。正如卫生部新闻发言
人所表示的那样,手术不同 于一般检查,医疗机构在手术之前征得患方同意并签字是必须严格执行的。患者有自行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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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治疗方式的权利,同时,签字手术也是防止医院 滥用治疗权利的有效方法,这种做法符合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
权。与此同时,手术之前必须征得患者 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并不表示医院是在规避风险和转移责任。签字后,医院
在治疗过程中没有按照医疗 规范来做,照样要承担责任。



在本起事件中,医院依据《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在其特定关系人仍明确拒绝手术情况下,
一边积极说服,一边抢救治疗,做 好手术准备,其做法符合现行法律规范的要求。虽然相关法规赋予医院和医生在特
殊情况下的“特殊干预 权”,但其行使的前提是“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没有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在此事件中,医
院的干预权 受到了患者特定关系人的明确阻碍,导致手术无法实施。据北京市卫生局组织妇产科、呼吸内科、心内科
等专家进行的评审认定:孕妇就诊时病情已非常严重,医院的特殊干预权受到了患者家属明确阻碍,导致手术无法 实
施,最终死亡不可避免。



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事件发生后, 许多人不是去谴责孕妇无良的丈夫,而是对医院的做法提出诸多质疑,指责医
生的冷漠和医院的铁石心肠 。许多人凭着朴素的感情,对这对母子如此死亡不能理解,他们认为救死扶伤应该是没有
条件的,用不着 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认为医院在违法与救死扶伤两难中选择了循规蹈矩,放任了两条生命消
失后 果的发生,难以逃脱道德的谴责
;
更有所谓的专家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不负责任地发表评论 ,认为抢救存有缺
陷,无中生有地指责参与抢救的医护人员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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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查不到资质。所有 这些,令参与抢救的医护人员倍感心寒。



好在本起事件发生过程中有记 者在场,有众多的患者和警察作证,有现场拍摄的录像,医院和医生才有幸避免了
一场轰轰烈烈的医德批 判
;
北京市卫生局组织的专家组也对当时的抢救过程进行了评估,认为在当时的特殊情况下,医
务人员对孕妇施予了包括使用面罩氧疗、无创呼吸机、手动呼吸器、经气管插管进行有创机械通气等呼吸 支持的有效
救治,采取了他们力所能及的措施,不存在抢救缺陷
;
北京市、区两级卫生 执法机构也很快通过调查为参与抢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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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医务人员出证,确定他们均具有合法的医护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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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目前事态已渐平息,但 本着客观和依法执业的精神,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
角度,有必要对这一 事件所涉及的有关问题予以反思。



首先,从尊重法律的层面上看,这实 际是个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问题。法律只可能规定程序正义,而不可能规
定实体正义,当然程序正义应 当向实体正义靠近。病人在术前签写手术同意书是一个法定程序,其目的是明确医患双
方各自的权利和义 务。知情同意从本质上是尊重人对自己生命的处分权,每个人都有权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任何其他
的人不 得侵犯。在法制社会,公民的一切活动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任何人的行为都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在医疗卫生领域,法律规范是保证医生实施救死扶伤人道主义义务和保障公众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当道德和法律发生冲 突时,
医生的行为最终要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这绝对没有错。这起事件只是一个特例,因为像孕妇的丈 夫这种人毕竟是极
个别的,他一定会为他的愚蠢和缺乏责任心而后悔,良心的十字架将让他背负终生。如 果我们仅凭感情用事,以情感
和道德突破法律底线,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生命的不尊重,会发 生更多的草菅人命的事情。试想一下,如
果没有这些医疗法律规范,几名医生一商量就可决定给谁做手术 的话,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会出现怎样的结果
?
会造成
多少人间悲剧
?
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护了绝大多数患者,社会和人们应多些理性。否则,仅凭感情用事,依法
治国,建设法制国家只会是句空话。



其次,从人们的情感与道德的层面 上看,在患者的认知存在明显谬误时,出于人们善良的情感考虑,医生似乎可
以在患者或家属不签字的情 况下,从其所掌握的医学知识的角度,替患者做出进行手术的选择。但这样做的后果是什
么呢
?
众所周知,医疗风险无处不在,不仅是手术,即使是普通感冒或注射一针抗生素就有可能使貌似身强力壮 的人瞬
间失去生命。如果医生替危重病人行使了决定手术的权利,最终也没能挽救患者的性命,这时,法 律能因为医院或医
生从道德的角度为生命担起了责任而给医院或医生一个宽恕的理由吗
?
法律会因此放过违反法律的医院或医生吗
?
孕妇
家属会因此放过没经过他们同意就施 行手术的医院或医生吗
?
如果法律问责,患者家属维权,谁来保护医院
?
谁来 保护
医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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