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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不保障范围
重 疾险即重大疾病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
溢血等为保险对 象,
当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时,
由保险公司对所花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偿的
商业保险行 为。根据保费是否返还来划分,可分为消费型重大疾病险和返还型重大疾病险。
非保障范围
(
1
)原位癌;
(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
)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注);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3.1.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
4
)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
。
3.1.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
的功能障碍。神经系
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
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
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 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
手术。
造 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包 括
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3.1.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 动脉支架植入术、
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腔镜手
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1.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 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
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br>
3.1.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 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靠近躯干端)
以上完
全性断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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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
导致急 性肝功能衰竭,
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
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2
)肝性脑病;
(
3
)
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3.1.9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 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
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
射断层扫描(
PET< br>)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持续性黄疸;
(
2
)腹水;
(
3
)肝性脑病;
(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
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
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
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
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 应,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
哥昏迷分级(
Glasgow
coma
scale
)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
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br>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
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 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
等证实。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
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双眼中较好 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
件:
(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 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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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
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指疾病确 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 全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3.1.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3.1.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
不可逆性改变 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
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
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 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
核磁
共 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 主生活能力
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
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
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
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 射断层扫描
(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
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 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9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
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 br>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
件:
(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
2
)自主生活 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
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0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 0%
或
20%
以上。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1.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 ,
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
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
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 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
动脉平均压超过
3 0mmHg
。
3.1.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 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
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进行性延髓麻
痹 症、
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 立
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
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
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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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更新与2021-01-29 16:10,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apfxb.com/yuer/435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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